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
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
根据 《刑法》第 129 条,如果某人犯有《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并且盗窃行为以特定方式实施,则构成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
犯罪人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即破坏他人的占有并建立新的占有。犯罪行为的定性取决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特别是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即使是短暂地获得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
如果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并且该行为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实施,则构成《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盗窃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刑法》第 129 条,实施方式至关重要。是否存在入室、破门或电子失效必须有具体的证据,否则仍属于基本犯罪。 “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9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为前提。因此,它要求拿走他人的动产。拿走意味着犯罪人取消了权利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占有,即将物品据为己有并剥夺了原所有者对物品的控制权。
此外,根据《刑法》第 129 条,盗窃必须以特定方式实施。因此,重要的不仅是侵犯他人的处分权,而且是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法律将其归类为特别危险或具有高度侵入性。
即使对于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短暂地获得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只要权利人因此失去控制权。不需要永久占有或后续使用。
《刑法》第 129 条保护他人的财产免受特别危险的盗窃形式的侵害,并作为定性与盗窃的基本犯罪相联系。
加重情节
特别是,如果通过入室或克服特殊安全措施进行盗窃,则构成《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盗窃罪。例如,如果犯罪人闯入建筑物、交通工具、仓库或其他封闭空间,使用伪造或非法获得的钥匙、不合适的工具或未经授权获得的访问代码进入,则属于这种情况。
同样,如果犯罪人打开容器、锁定装置或访问障碍,使用相应的手段打开或使电子安全措施失效,则也构成定性。
如果犯罪人以这种方式闯入住宅,或者如果他自己或在他的知情下,其他参与者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来克服或阻止某人的抵抗,则构成特别严重的犯罪。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人可以是任何在刑事上负责的人,他们拿走他人的物品,从而剥夺了权利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对象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他人的动产。如果某物不完全属于犯罪人,则该物是属于他人的。任何可以实际拿走的物品都是动产。
此外,盗窃必须在上述加重情节下进行。
行为:
犯罪行为在于盗窃。如果犯罪人在未经或违背权利人意愿的情况下拿走物品,从而结束了权利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则构成盗窃。在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中,盗窃行为通过克服安全措施、入室或携带危险手段进行。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权利人失去对物品的控制,而犯罪人获得新的占有。即使是短暂的拿取也已足够。
因果关系:
控制权的丧失必须归因于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盗窃行为,就不会发生这种结果。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这种特定形式的盗窃旨在防止的事情发生,即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使用危险手段非法拿走他人的物品,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入室盗窃通常通过诸如破坏痕迹、访问数据、视频或犯罪现场逻辑等证据来证明。如果没有客观的依据,仅仅是猜测通常是不够的。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构成要件包括《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并且盗窃行为以特别方式实施。同样,故意拿走他人的动产,导致权利人失去对物品的实际控制,而犯罪人建立新的占有。重点仍然是拿走物品本身,而不是损坏或改变物品。加重的违法行为源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特别是闯入受保护的区域、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而不是价值限制或特殊的外部环境。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抢劫与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区别在于,使用暴力侵害他人或危险威胁来促成或维持盗窃。虽然抢劫也是拿走他人的动产,但攻击直接针对受害者的人身。相反,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重点是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犯罪工具,而不需要对他人施加暴力。如果对他人施加或威胁施加暴力,则不再构成《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盗窃罪,而是构成抢劫罪,其刑罚明显更高。
- 《刑法》第 125 条——破坏财产:破坏财产包括任何故意的损害他人的物品,从而降低其状况或可用性。权利人原则上保留该物品,但该物品被损坏、毁损或无法使用。
与严重盗窃的区别在于攻击目标:对于破坏财产,该物品保留在权利人手中,但其状况恶化。对于严重盗窃,权利人失去物品本身。如果损坏和盗窃同时发生,例如,如果某物被损坏然后被盗,则破坏财产罪和(严重)盗窃罪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之外,还发生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破坏财产、非法侵入或危险威胁,则存在真正的竞合。盗窃保留其独立的违法内容,并且不会被取代。如果多个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则这些犯罪行为并存。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包含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可以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例如,在进一步定性的盗窃形式中,《刑法》第 129 条作为定性而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次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盗窃或不同的犯罪对象,则存在数罪并罚。每次盗窃都构成一项单独的犯罪,除非存在自然的单一行为。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盗窃直接相关并且由单一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犯罪计划中多次入室盗窃,则可以假定为单一犯罪。一旦没有进一步的盗窃发生或犯罪人放弃其意图,犯罪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法》第 129 条第 2 款意义上的携带武器并不要求积极使用。关键是携带该手段是为了克服或阻止抵抗,并且意图达到该目的。 “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犯有《刑法》第 127 条意义上的盗窃罪,并且该行为以《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特定方式实施。关键是要证明权利人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并且被告自己或通过第三方建立了新的占有。此外,必须确定盗窃行为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实施。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盗窃行为,
- 该物品属于他人,即不完全属于被告所有,
- 权利人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
- 被告建立了新的占有,即使只是短暂的,
- 盗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
- 存在《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特定方式,例如通过入室、打开容器或锁定装置、以电子方式克服访问障碍或携带武器。
检察官还必须说明,所声称的盗窃行为和定性情节是否可以客观地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录像、收银机数据、库存文件、价值证明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盗窃行为以及是否满足《刑法》第 129 条的要件。重点在于权利人是否实际失去了该物品,该损失是否可归因于被告,以及是否证明了特定方式。
法院尤其会考虑:
- 事件发生前后的占有关系,
- 所声称的盗窃行为的类型和过程,
- 克服安全措施或访问的方式,
- 控制权丧失的时间和持续时间,
- 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参与情况的证人证词,
- 录像、犯罪现场痕迹或其他客观证据,
- 证明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的情况或证据,
- 一个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该物品已被从权利人处拿走。
法院明确区分了单纯的误解、疏忽、临时所有权转让或没有真正控制权丧失的情况,以及不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特定方式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实际发生了盗窃行为,
- 权利人是否真的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
- 是否存在同意、授权或归还意图,
- 该物品是否只是被短暂地触摸或移动,而没有建立新的占有,
- 对犯罪过程描述的矛盾或遗漏,
- 可以同样合理地解释该物品丢失的其他原因,
- 所声称的特定方式是否实际存在。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行为是误解、意外或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不满足《刑法》第 129 条的要件,例如,不存在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符合构成要件的携带武器行为。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9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录像或照片,特别是关于访问或犯罪现场的,
- 关于盗窃过程和犯罪行为实施的证人证词,
- 犯罪现场痕迹,如破坏损坏或工具痕迹,
- 访问数据、电子协议或锁定日志,
- 发现工具、武器或符合构成要件的手段,
- 可以显示计划或过程的通信证据,
- 显示物品何时消失以及谁有权访问的时间顺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盗窃诉讼中,证据逻辑至关重要。录像、收银机数据和一致的证人证词通常比事后解释更重要,因为它们客观地证明了占有权的转移。 “
实践案例
- 从锁着的车辆中盗窃:犯罪人打开一辆停放的车辆,方法是砸碎侧窗,并从中拿走他人的动产,例如手提包或电子设备。车辆所有人因此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而犯罪人建立了新的占有。关键是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无论物品的价值如何,都构成《刑法》第 129 条规定的入室盗窃罪。即使是短暂地获得对物品的实际控制权也已足够。
- 携带危险手段进行盗窃:犯罪人在商店里拿走他人的物品,并携带刀具,以防止他人进行抵抗。权利人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而犯罪人建立了新的占有。刀具是否被积极使用并不重要。仅仅是有意识地携带危险手段来确保犯罪就构成了《刑法》第 129 条意义上的持械盗窃罪。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未经同意拿走他人的动产,权利人失去实际控制,并且该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有故意。犯罪人必须知道他正在拿走他人的动产,方法是剥夺权利人对物品的实际控制,并建立新的占有。他必须认识到该物品不属于他,并且盗窃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
因此,犯罪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构成有针对性地拿走他人的物品,并且能够阻止权利人使用和处置该物品。对于故意,犯罪人认真地认为盗窃有可能发生并接受它就足够了;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故意还必须延伸到特定方式。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盗窃行为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实施。他认真地认为这些情况有可能发生就足够了。相反,如果有人认为没有克服安全措施或没有携带符合构成要件的手段,则在主观上没有实现定性特征。
此外,该构成要件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转让或出售该物品。
如果犯罪人真诚地相信有权拿走该物品或在没有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否认特定方式,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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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缓刑
转移:
根据《刑法》第 129 条,不能排除对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的转移处理,但明显更加谨慎。该构成要件涉及特定盗窃,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例如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构成了更高的违法行为。因此,通常存在更高的危险和违法因素,这限制了转移处理的可能性。
在特定方式仅在下限实现的情况下,犯罪人立即表示悔悟并且后果可以迅速而完全地得到弥补,仍然可以考虑转移处理。随着犯罪行为实施的强度、有针对性的行动或对他人造成的额外危险的增加,转移处理的可能性明显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而言,罪责较轻,
- 特定方式不特别严重,
- 没有发生严重的后续影响,
- 不存在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可以考虑转移处理,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公益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转移处理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发生了重大财产损失,
- 特定方式明确而清晰,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盗窃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了对他人财产或安全利益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轻和立即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转移处理。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9 条,转移处理是可能的,但比基本犯罪的范围要小得多,并且严格取决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转移处理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行动、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转移处理的可能性。 “
量刑 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侵犯的程度、犯罪行为实施的类型、强度和危险性以及盗窃行为对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或使用可能性造成的损害程度来衡量刑罚。关键是犯罪人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通过入室、克服安全措施或携带武器而具有更高的危险性。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在入室、打开容器或克服访问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实施的,
- 存在武器的使用或携带同等手段进行恐吓的情况,
- 可以识别出系统或特别顽固的行动,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物品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要求停止,但仍发生了进一步的犯罪行为,
- 存在对他人造成的特殊危险,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然而,对于入室盗窃或携带武器的犯罪,有条件缓刑的适用明显更加谨慎。
刑罚幅度
《刑法》第 127 条规定的盗窃罪构成了基本犯罪,并处以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日罚金。
如果存在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则适用《刑法》第 129 条。特别是,如果盗窃行为
- 通过入室或闯入建筑物、交通工具、仓库或其他封闭空间,
- 通过打开或撬开容器或锁定装置,
- 通过以电子方式使访问障碍失效,
- 或者在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以克服或阻止抵抗的情况下
- 实施,
在这些情况下,根据《刑法》第 129 条第 1 款,刑罚范围为最高三年自由刑。
如果存在《刑法》第 129 条第 2 款规定的定性,例如闯入住宅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进行恐吓或克服抵抗,则适用《刑法》第 129 条第 2 款。法律规定了六个月至五年自由刑的加重刑罚范围。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罚金。
其他特定形式的盗窃罪,如《刑法》第 128 条规定的严重盗窃罪、以商业为目的的盗窃罪(《刑法》第 130 条)或抢劫盗窃罪(《刑法》第 131 条),导致特殊的法定刑罚范围具有决定性意义。如果多个定性因素同时存在,则法律分类取决于各个定性特征和竞争规则。在实践中,将采用最完整地涵盖具体违法内容的构成要件;仅因《刑法》第 129 条而进行的全面取代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9 条进行的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罚金通常退居次要地位。由于规定的自由刑范围,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考虑罚金,例如在罪责较轻且位于《刑法》第 129 条第 1 款构成要件的下限时。在 《刑法》第 129 条第 2 款 的刑罚威胁为六个月至五年自由刑,法律禁止罚金。
自由刑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因此,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特定形式的盗窃罪中,只要法定刑罚范围允许。
然而,在实践中,该规定谨慎适用,因为特定方式通常表现出更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在犯罪行为位于构成要件的下限、没有使用特别加重的手段、损害较小或已得到弥补以及没有其他加重理由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
对于具有法定最低自由刑的犯罪,通常排除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加重的盗窃形式中。如果该行为是有计划地、使用特殊手段或以明显更高的违法内容实施的,则有条件缓刑的适用更加谨慎。只有在损害完全得到弥补、犯罪人表示悔悟并且该行为位于较低的刑罚范围内时,有条件缓刑才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结合起来。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高两年的刑罚。
特别是,如果罪责相当的刑罚在六个月至两年之间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最低自由刑与之冲突,则这种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援助。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归还物品、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结构性措施,如行为训练。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害并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根据《刑法》第 129 条进行的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由于刑罚威胁的增加,原则上由州法院管辖。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已超出,因为《刑法》第 129 条第 1 款规定了最高三年的自由刑。
如果是根据《刑法》第 129 条第 1 款进行的盗窃,则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如果存在根据《刑法》第 129 条第 2 款进行的盗窃,例如闯入住宅或携带武器或同等手段,则刑罚范围为六个月至五年自由刑。在这些情况下,也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因为法定刑罚威胁未达到陪审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陪审法院不适用于《刑法》第 129 条。
同样,也不适用陪审团法院,因为刑罚威胁未开启该法院形式的管辖权。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拿走物品所在地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权利人在哪里失去了对物品的实际控制,以及犯罪者在哪里建立了新的占有。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地方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无效宣告之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发生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根据《刑法》第 129 条)时,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该犯罪也涉及未经授权剥夺他人可移动财产,因此索赔尤其针对物品的价值、重置成本、使用损失、错失的使用收益以及因盗窃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该物品用于职业或商业目的,并且该剥夺导致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悬而未决,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约束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归还物品、支付价值或认真努力进行补偿,如果及时且完整地进行,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
但是,如果犯罪者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或使用《刑法》第 129 条典型的加重犯罪方式行事,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犯罪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说明即可:“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先与我的辩护人沟通。” 此权利从警察或检察官的第一次讯问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人。
在没有查阅调查文件的情况下,不应进行任何陈述。只有在查阅文件后,辩护人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能会被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物业管理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官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期间,您应该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相关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人。只有在紧急怀疑和额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处以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誓言、报告义务、禁止联系)优先。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为您带来的优势
入室盗窃或持械盗窃(根据《刑法》第 129 条)与盗窃的基本要素相关联,但侧重于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方式。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所声称的犯罪行为方式是否实际存在且可证明。即使是犯罪过程中的微小偏差也可能至关重要。
尽早寻求律师的协助可确保对犯罪指控、证据和资格特征进行法律上的正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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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理机构,我们确保根据《刑法》第 129 条提出的指控得到认真审查,并且诉讼程序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