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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雖然租賃法中有許多法律條文,但租用權則不然。“

租用權與租賃權 – 這不是一樣的嗎?

絕非如此。雖然租賃法(包括租賃合約)中有許多法律條文,但租用權則不然。即使是少數現有的法律規定,通常也可以透過合約修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令人驚訝的是,租用權在實務中非常重要。

誰是出租人?

在實務中,租用物件的所有人可能不是實際的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重要的是要釐清所有人與出租人之間存在哪些使用協議,以及是否有可能進行租用。

租賃或租用?

您是否想在不出售的情況下,將現有公司(包括客戶群和庫存)「轉讓」給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典型的租用合約。

如果僅出租「空」房間,則無論如何都存在租賃合約。

重要提示:

如果承租人購買了所有庫存(通常透過「投資補償」的方式),則可能構成公司收購。這意味著收購方承擔前任的所有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擬定詳細的購買合約,並準確規範現有的舊債。

無限期或定期?

無限期租用合約可由雙方在遵守約定期限和日期的情況下,在未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終止,如果沒有約定,則在日曆半年結束前 6 個月終止。約定在特定期間內放棄合約終止權,對於保護承租人(尤其是在其進行投資的情況下)可能是有意義且必要的。

沒有法律終止保護。

定期合約意味著在定期期限內,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終止合約。但是,除了定期期限外,還允許在合約中約定終止的可能性。

維護義務

沒有關於維護義務的明確法律規定。原則上,存在廣泛的合約自由 – 因此,維護義務可以在雙方之間單獨約定。

改建

原則上,法律不允許改建。因此,始終應在租用合約中規範或允許已規劃的改建。

租用物件的歸還

原則上,租用物件始終應在考慮到自然磨損的情況下,以接管時的狀態歸還。

投資補償

在實務中,通常會排除投資補償(例如,針對接管的庫存)。如果雙方一致同意應支付投資補償,則應在此處達成明確的合約協議。

順便說一句,尤其是在這種情況下,應注意以這樣的方式設計法規,即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存在純粹的租用合約,而不是公司收購。

營運成本

由於缺少營運成本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定義,因此應在租用合約中最終(而非:「特別是」)定義和列出營運成本,並約定結算模式(例如,每月一次總額,並在下一年 6 月之前進行年度抵銷)。

租金

建議對租金做出精確的規定,因為事後不能再單方面更改。如果合約中約定,則允許進行指數調整。

合約

原則上,合約(例如,現有員工的僱傭合約)不會自動轉讓給承租人。如果需要這樣做,則無論如何都需要明確的合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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