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抵押权设立
强制抵押权设立是针对不动产执行的三种执行手段之一。与强制管理(针对不动产的经常性收益)和强制拍卖(旨在出售标的物)不同,强制抵押权设立赋予债权人可执行的抵押权,但不能立即获得金钱满足。
该执行手段在《强制执行法》第 88 条中进行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强制抵押权设立可以针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不动产份额、地上建筑物或建筑权进行。
强制抵押权设立的当事人
在强制抵押权设立中,存在两个对立的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是指拥有可执行的金钱债权并申请登记抵押权的人。债务人是指相关不动产或权利的所有人。抵押权登记在其标的物上,并保障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
执行申请
强制抵押权设立通过执行申请启动。执行通过将抵押权登记在债务人的相关不动产上来进行。
负责批准和执行的是管理相关不动产土地登记的地区法院。关于强制抵押权设立的决定由法律事务专员作出。
执行
执行通过在土地登记中登记抵押权来进行。为此,登记抵押权的债权明确指定为可执行。
抵押权的登记导致债权人即使面对不动产的后续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执行来强制执行其债权。因此,抵押权在所有权变更时仍然有效。
撤销或限制
如果债权人因此获得的担保大于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申请撤销或限制强制设立的抵押权。
限制尤其可能意味着抵押权仅限于单个不动产或地上建筑物。债务人必须证明其申请的理由。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强制抵押权设立的优势不在于快速访问,而在于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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