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之诉
如果债权在事后不再存在或已发生变更,异议之诉为义务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对抗执行。因此,只要在执行依据产生后,发生了取消或阻碍债权的事实,该诉讼就始终有效。
其法律依据见 《强制执行法》第 35 条,该条规定了义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提出的抗辩。
异议之诉的基础
法院在批准执行时,不会审查依据中的债权是否已失效,或者是否出现了改变债权的新情况。执行法院只检查形式上的依据,而不检查其当前的正确性。因此,即使债权实际上已不复存在,债权人仍可能继续执行。
异议之诉纠正了这种情况。义务人主动提出债权已发生变更,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债务,或者因为债权人给予了延期。他还可以声称发生了阻碍或取消债权的情况。因此,异议之诉直接针对债权本身,而不是针对执行的进行方式。
该诉讼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程序,迫使法院确定在提起诉讼时债权是否仍然存在。这使得义务人能够迅速且在法律上可靠地停止不正当的执行。
异议之诉的当事人
在执行程序中,通常会出现两个当事人:
-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针对其执行
在异议之诉中,情况如下:
- 原告是 被执行人,因为他主动反对现有的债权。
- 被告是 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其债权受到审查。
因此,法院不仅审查执行情况,还确定债权本身是否仍然存在。债权人必须全面说明为什么债权仍然存在。同时,义务人必须提出所有他已知的抗辩。这使得程序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清晰和最终的关系。
异议之诉的目的和效力
异议之诉明确了依据中规定的债权是否仍然存在。义务人可以借此防止债权被强制执行,即使该债权已被支付或因后续事件而不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纠正债权本身,从而取消执行的基础。
如果法院支持诉讼,执行将立即结束。判决确定所主张的债权不再存在。因此,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变得不合法。义务人因此获得法律上的确定性和关于哪些债权实际上仍然未结清以及哪些债权已结清的明确性。
程序流程
异议之诉应提交给最初批准执行的法院。但是,根据执行依据的类型,可能存在不同的管辖权,例如在劳动法或赡养法中。义务人必须同时提出所有抗辩。这一原则,即所谓的最终原则,确保法院可以在一个程序中审查所有相关事实。
在程序本身中,法院仅调查在依据产生后发生的事实,或者义务人在先前的程序中无法再主张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诉讼,它将宣布债权已失效或受到阻碍,并结束执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债权本身不再存在,异议之诉可以保护义务人免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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