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之訴
異議之訴賦予義務人有效之手段,以對抗執行,若請求權於事後已不復存在或已變更。因此,只要在執行名義產生後,發生了可撤銷或阻礙請求權之事實,即可提出異議之訴。
相關法律依據見於《執行法》第 35 條,該條規定了義務人在執行程序中可提出的異議。
異議之訴之基礎
法院在批准執行時,不會審查名義之請求權是否已消滅,或是否已發生變更請求權之新情況。執行法院僅審查形式名義,而非其當前之正確性。因此,可能發生債權人持續執行,即使請求權實際上已不復存在之情況。
異議之訴可糾正此一狀態。義務人主動提出請求權已變更,因為其已履行債務,或因為債權人已同意延期。其亦可主張已發生阻礙或消除請求權之情況。因此,異議之訴直接針對請求權本身,而非針對執行之方式。
該訴訟作為法院審查程序,並強制法院確定請求權在提起訴訟時是否仍然存在。因此,義務人得以迅速且具有法律確定性地停止不合理之執行。
異議之訴之當事人
在執行程序中,通常會出現兩個當事人:
- 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其聲請執行
- 被執行人,執行之對象
在異議之訴中,情況如下:
- 原告是被執行人,因為其主動反對現有之請求權。
- 被告是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其請求權受到審查。
因此,法院不僅審查執行,還確定請求權本身是否仍然存在。債權人必須全面說明請求權為何仍然存在。同時,義務人必須提出其已知之所有異議。因此,該程序在當事人之間建立清晰且最終之關係。
異議之訴之目的與效力
異議之訴闡明了名義中確定之請求權是否仍然存在。義務人可藉此防止債權透過執行強制執行,即使該債權已支付或因後續事件而不再具有執行力。法院可糾正請求權本身,並藉此撤銷執行之基礎。
若法院批准該訴訟,則執行將立即終止。判決確定所主張之請求權已不復存在。因此,執行在該範圍內變得不允許。義務人因此獲得法律確定性,並清楚了解哪些債權實際上仍然未清償,哪些則否。
程序流程
異議之訴將提交至最初批准執行之法院。然而,根據執行名義之類型,可能存在不同之管轄權,例如在勞動法或扶養法中。義務人必須同時提出所有異議。此一原則,即所謂之最終原則,確保法院可在單一程序中審查所有相關事實。
在程序本身中,法院僅調查在名義產生後發生之事實,或義務人在先前程序中無法再主張之事實。若法院批准該訴訟,則其宣告請求權已消滅或受阻,並終止執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若請求權本身已不復存在,異議之訴可保護義務人免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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