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執行

動產執行是一種透過查封物品來追討未償債務的方式。法警執行查封,通常會直接前往義務人處。如果遇到義務人,法警會要求他支付未償債務。如果沒有付款,法警可以查封家具、電器或車輛等貴重物品。

執行法》第 249 條規範了動產執行。法警代表法院執行查封,並確保程序合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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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執行的當事人

動產執行有兩個主要當事人。執行當事人是債權人,他們希望強制執行未償還的債務。義務當事人是債務人,其動產被查封。此外,法警也扮演著核心角色,因為他們負責執行動產執行。

法警

法警在實務中執行動產執行。他們拜訪債務人,記錄可查封的動產,並記錄哪些物品符合執行的資格。如果找到可變賣的物品,法警會確保這些物品可以被查封並在稍後變賣。法警的任務是以正確、客觀和合法的方式執行查封。

法警自行決定動產執行的時間,並選擇最有可能成功執行的時間。除非有特殊緊急情況或先前在正常工作時間的嘗試失敗,否則他們不得在晚上 10 點至早上 6 點之間以及週末和假日採取行動。

此外,還有一個固定的期限,法警必須在此期限內報告程序的進度:最遲在四個月後必須提交第一份報告,如果在前四個月內已經進行了查封,則該期限會延長至六個月。

動產執行程序

動產執行是最常用的執行手段之一。執行當事人提出執行申請。

在執行申請批准後,程序會按以下步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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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程序

在批准動產執行後,即開始所謂的尋找程序。法警收到執行查封的命令。他會一直工作到債務被追回或確定不可能追回為止。

法警在執行查封時,不會事先通知義務人,以避免障礙。

查封

法警執行查封的方式是記錄義務人擁有的物品,並將其記錄在所謂的查封協議中。該協議會詳細描述所有查封的物品。

透過查封,執行當事人獲得了對這些物品的留置權。查封的物品確保了未償債務的安全,如果債務人沒有付款,債權人可以出售這些物品。

不得查封的物品

並非義務當事人擁有的所有物品都可以被法警查封。法律保護某些生活必需品。以下物品不得查封:

凍結期

如果動產執行失敗,因為法警在債務人處沒有找到任何或太少可變賣的物品,則會進入凍結期。這表示:原則上,只有在六個月後才能再次嘗試查封同一債務人的動產。

凍結期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不斷地被法警拜訪,即使他的財務狀況沒有改變。只有在債務人處有新的可查封物品或有新的執行地點時,才能提前再次嘗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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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執行的優先順序

首先,嘗試透過債務人的收入來追討未償債務。只有在沒有可查封的收入或薪資執行失敗時,才會執行動產執行。

這種優先順序可防止不必要地干預義務當事人的財產。薪資執行可以直接透過義務人的雇主處理還款事宜。只有在這種方式失敗時,法院才會繼續執行動產執行,並允許查封可查封的物品。

針對公司的執行情況則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動產執行通常是第一步。雖然對於自然人來說,通常首先會使用收入,但對於公司來說,通常首先會查封動產。

提交資產清單

如果薪資執行和動產執行都失敗,債務人通常有義務提交資產清單。在清單中,他必須完整地說明所有資產,例如銀行存款、儲蓄帳戶或租金收入。

資產清單的目的是評估債務人的實際財務狀況。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律師會正確地提出申請,並確保執行程序合法進行。即使在查封無效或對凍結期有疑問時,律師的協助也可能至關重要,以避免浪費時間。

專業的律師事務所透過專業的支援,確保執行程序有效率、合法且符合客戶的利益。

常見問題 –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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