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產權的執行
對財產權的執行
《執行條例》(EO) 提供了多種手段,旨在強制執行未償還的貨幣債權。除了動產執行和債權執行等已知形式外,還有對(其他)財產權的執行。正因為這種執行形式鮮為人知,所以仔細研究其前提條件、流程和實際應用案例是值得的。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執行法全面改革以來,對財產權的執行已得到全面重新規範,並在 《執行法》第 326 條及後續條款中進行了規定。
財產權執行當事人
在財產權執行中,有兩個主要當事人:希望執行貨幣債權的執行債權人,以及其財產權被使用的有義務的債務人。
可能考慮的權利
對財產權的執行涵蓋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這些權利尚未被其他執行類型(如動產、債權或不動產執行)所涵蓋。因此,這種執行形式構成了對權利的兜底規定,否則這些權利將會被傳統的執行手段所遺漏。
可執行的財產權
除其他外,以下財產權將被執行:
- 不動產的共同所有權份額
- 虛擬貨幣的權利
- 重複獲取收益的權利(例如,租賃或收穫收益)
- 對動產或不動產的使用權
- 狩獵和漁業權
- 公司股份
不可扣押的財產權
並非每個財產權都可以被強制處置。立法者保護某些法律地位,以維護當事人的個人和社會利益。
某些權利被明確視為不可扣押:
- 分割婚姻或伴侶關係使用財產和儲蓄的權利,前提是尚未啟動分割程序或就此達成協議
- 最高個人或以其他方式不可轉讓的權利(例如,結婚權、特定社團的成員資格等)
- 社會保險的實物福利(例如,醫療用品、藥品)
- 具有不可分割的個人特徵的企業(例如,由企業家單獨經營的小型企業)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財產權的執行從傳統的扣押措施達到其極限的地方開始,因此需要特別的法律技巧。“
執行許可
首先,執行當事人必須提出執行申請,其中具體說明執行請求。只有這樣,法院才會採取行動並審查批准對財產權執行是否符合法律前提條件。
如果對財產權進行執行,法院通常會指定一名管理員。該管理員的職責是立即並儘可能在義務人的參與下確定所有可扣押的財產權。
無管理員任命的執行
在某些前提條件下,法院可以免除任命管理員。為此,必須提交執行人的申請,其中執行人準確地指定了受影響的財產權,並立即要求處置。如果滿足這些前提條件,執行法院不得任命管理員。執行當事人有權自行主張和執行該權利,並且可以提起訴訟或作出其他必要的處置聲明。
強制性管理員任命
法律規定必須對某些財產權指定管理員:
- 企業的租賃
- 不動產的出售、租賃或出租
- 公司股份的出售
- 公司關係的終止
由於這些情況需要對權利進行專業的管理和評估,因此強制規定了管理員的任命。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有效的執行並非盲目訪問,而是在法律範圍內有計劃地進行。“
財產權的扣押
在批准執行後,法院會對義務人發布處置禁令,因此義務人不得再處置受影響的財產權。在送達禁令後,該權利被視為已扣押。如果財產權是已登記的權利,例如不動產份額,則通過在公共簿冊或登記冊中登記來執行扣押。
財產權的處置
管理員將被扣押的權利轉換為金錢。法律為此提供了各種可能性:
- 出售
- 拍賣
- 強制管理
- 租賃或出租
財產權的類型和法院的批准決定了法院允許哪種處置類型。
對公司股份的執行
公司股份也可以被扣押。對於合夥企業和合作社,管理員可以終止公司以處置股份。
對於股份公司,適用更嚴格的規則。如果股份公司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則所有相關方(債務人、公司、債權人、可能還有合夥人)都會被告知估計價值和計劃的處置。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存在優先購買權,則合夥人可以在兩個月內自行接管股份。這旨在防止陌生人非自願地成為合夥人。
對企業的執行
如果企業與企業家的個人勞動力密不可分,法院不會批准扣押企業。例如,對於單人經營的企業來說就是這種情況。管理或租賃實際上是不可能的。
在扣押企業時,管理員僅通過強制管理或租賃來處置企業,因為不允許出售或強制拍賣。在執行期間,強制管理員接管企業的管理,並確保採取所有必要的行動來維持企業的正常運營。此外,法院會公開宣布其任命,並隨後將其記入公司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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