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措施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 54 條提出的撤銷,適用於有條件從預防措施中獲釋的人員,例如從針對需要戒毒的違法者的機構,或根據第 21 條至第 23 條《刑法》設立的機構獲釋的人員。這些措施並非旨在懲罰,而是旨在保護公眾,並治療那些精神障礙或依賴導致犯罪的人。如果明顯表明危險仍然存在,或者受影響者不遵守規定,法院可以撤銷釋放並重新執行該措施。
如果法院撤銷有條件從預防措施中獲釋的命令,因為該人員的危險仍然存在,則構成根據《刑法》第 54 條提出的撤銷。
撤銷的前提
撤銷所依據的原則與《刑法》第 53 條相同。決定性因素是,旨在預防的危險是否仍然存在,以及是否需要撤銷以防止進一步的犯罪。
根據《刑法》第 53 條,有兩種基本情況需要考慮。首先是在緩刑期內犯下新的應受懲罰的行為,導致定罪。其次是嚴重違反指示,例如故意不遵守正式發布的指示,或持續逃避緩刑監督的影響。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都會審查是否確實需要撤銷。不存在自動性。在撤銷之前,法院必須考慮較輕的措施,特別是延長緩刑期、發布額外指示以及下令或繼續提供緩刑監督。
典型的撤銷理由包括
- 再次沉迷於毒癮或暴力,
- 拒絕接受治療指示,
- 中斷治療或善後護理,
- 新的應受懲罰的行為,表明持續存在的危險。
法院始終會審查在機構外建立穩定的生活是否現實,或者是否需要返回該措施以防止再次犯罪。
法院判決和替代方案
只有在較輕的措施不足時,才能宣布撤銷。替代方案包括:
- 延長緩刑期,
- 新的治療或報告指示,
- 緩刑監督提供更密切的監督,
- 在醫療監督下繼續門診治療。
法院有義務始終選擇最輕微的適當手段。只有在所有其他措施均告失敗或不足時,才能進行撤銷。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根據《刑法》第 54 條提出的撤銷並非治療失敗的表現,而是持續存在的危險的後果。它旨在確保法律秩序和保護公眾,而不是懲罰。 “
延長緩刑期
如果根據《刑法》第 21 條從機構獲釋的命令未被撤銷,法院可以將緩刑期延長至最多十五年。
如果最初確定的緩刑期為五年,則最多可以延長至十年。
在最初或延長的緩刑期結束時,如果有特殊理由表明仍需要威脅安置以阻止危險,法院可以下令進一步延長最多三年。
明確允許重複延長。
同時,法院會審查是否需要發布新的指示,以及是否需要緩刑監督。
醫療和安置
如果在有條件釋放的框架內發布了接受醫療的指示,並且有充分的理由懷疑受影響者未遵守該指示,法院可以安排住院治療。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知安全部門,該部門必須根據《安置法》(UbG)第 9 條行事。法院將獲悉已採取的措施,並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釋放。
緩刑期間的新措施
如果受影響者在緩刑期間犯下新的應受懲罰的行為,並且隨後再次根據第 21 條至第 23 條《刑法》下令採取預防措施,則先前的命令將變得無關緊要。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僅適用當前措施,並且不會產生雙重規定。
例外情況:治療毫無希望
如果從一開始繼續治療就顯得毫無希望,則不允許撤銷。在這些情況下,返回該機構將沒有治療或安全相關的益處。因此,法院不得撤銷釋放。
法律評估
《刑法》第 54 條補充了有條件釋放的系統,提供了一種特殊的預防性保護機制。它在分級程序中結合了安全和治療。
目的是保護社會,而不會不必要地干涉個人的自由。
因此,法院的判決必須始終基於當前的危險預測,並基於相稱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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