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如果某人第 153 條規定的背信罪。構成要件要求濫用其被賦予的權力來處置他人財產或在法律上約束他人明知地濫用,並因此損害了財產的實質權益人。構成要件要求存在特殊的財產管理義務,並且該義務以不可接受的方式被違反。關鍵不在於任何違反義務的行為,而僅在於嚴重的濫用權力,這有助於保護他人財產財產損失必須是這種濫用的直接後果。因此,決定性因素是以違反義務的方式處理受託的決策或處置權力

如果有人明知地濫用其被賦予的關於他人財產的權力,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失,則構成背信。其特徵是違反了特殊的財產管理義務,而不是欺騙受害者

根據《刑法》第 153 條對背信的解釋。奧地利刑法中背信的構成要件、財產損失、刑罰範圍和實務案例。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並非每次違反義務的行為都構成應受處罰的背信罪,而只有當受託的財產權力被明知地且以不可接受的方式用於損害實質權益人時,才構成犯罪。“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僅涵蓋外在可感知事件。關鍵是被賦予的權力濫用該權力以及發生的財產損失內在過程(如動機或意圖)在這一層面不予考慮。

背信的客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擁有處置權力,以處置他人財產或約束他人,並且以違反義務的方式濫用該權力。與詐欺不同,財產損失不是通過欺騙造成的,而是通過不正當地行使現有的決策或處置權力造成的。

只有當行為人濫用權力以不可接受的方式違反保護財產的規則時,才構成。並非每次違反義務的行為都足夠。需要客觀上嚴重的違規行為,旨在保護他人財產。

財產損失必須是濫用權力的直接後果。一旦以違反義務的方式處理權力導致實質權益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則客觀構成要件即已滿足。並不需要行為人實際獲得利益

審查步驟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該人被賦予了財產處置或約束權力。不需要特殊的個人特徵,但需要實際的決策或代表權力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實質權益人的他人財產,該財產因違反義務的濫用權力而受到損害。

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包括濫用被賦予的權力,即行為人以不可接受的方式違反保護財產的規則,並因此造成財產損失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財產損失的發生,該損失直接歸因於濫用權力

因果關係:

財產損失必須是違反義務行為的後果。如果沒有濫用權力,則不會發生財產減少。

客觀歸責:

如果正是該風險得以實現,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即他人財產因違反義務地行使受託的決策或處置權力而受到損害,而這正是刑法規範旨在防止的。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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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性因素不是決策的經濟失敗,而是是否恰恰實現了因違反義務地行使財產權力而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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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別

背信的構成要件涵蓋以下情況:某人明知地濫用其被賦予的關於他人財產或約束他人的權力,並因此對實質權益人造成財產損失。不法的重點不在於誤導,而在於以違反義務的方式處理受託的決策或處置權力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背信之外,還實現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偽造文書數據偽造詐欺,則存在真正的競合。這些犯罪行為並存,因為涉及不同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利益

不真正的競合:

如果另一個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背信的全部不法內容,則存在不真正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第 153 條作為補充構成要件退居次要地位,例如,如果濫用權力僅是更具體犯罪行為的非獨立犯罪手段

數罪併罰:

如果犯下多個獨立的濫用權力行為,每個行為都導致獨立的財產損失,則存在數罪併罰。每個行為都構成單獨的刑事犯罪。

持續行為:

如果多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在時間和事實上密切相關,並且由統一的濫用概念支撐,則可以假定存在單一犯罪行為。一旦不再發生其他損害財產的濫用權力行為,犯罪行為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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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顯然不同於詐欺和侵佔:指控的重點不是欺騙或挪用,而是明知地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濫用現有的決策或處置權力。“

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犯有背信罪。起點是證明被告被賦予了權力,以處置他人財產或在法律上約束他人,並且他明知地濫用了該權力。此外,還必須證明濫用權力以不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並且導致實質權益人的財產損失

尤其要證明的是

此外,檢察官必須說明權力範圍決策或代表權力的界限保護財產的規則行為的不可接受性財產損失因果關係明知性是否可以客觀地確定,例如通過

法院:

法院綜合審查所有證據。它根據客觀標準判斷是否存在被賦予的權力,該權力是否以不可接受的方式被濫用,以及這種濫用是否導致了財產損失。此外,還必須審查是否可以毫無疑問地確定濫用權力的明知性

法院特別考慮

法院明確區分企業錯誤決策可接受的酌處權決策沒有造成損失的單純違反義務行為以及雖然發生了財產損失,但無法證明存在符合構成要件的濫用權力行為的情況。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決策是在事實基礎上可接受的在經濟上可以理解的真誠的,或者雖然聲稱存在財產損失,但不符合背信的先決條件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背信,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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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背信訴訟中,決定的不是單一文件,而是權力範圍、決策過程、損害發展和行為明知性之間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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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說明了背信的典型表現形式。其特徵是沒有欺騙受害者,而是行為人在現有的決策或處置權力範圍內行事,並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濫用該權力。不法的重點不在於誤導,而在於明知地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濫用受託的權力,這導致實質權益人的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

背信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明知地採取行動。他必須知道他被賦予了權力,以處置他人財產或在法律上約束他人,並且他以不可接受的方式濫用該權力。明知性必須涉及濫用權力,並且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他的行為會損害財產,或者至少將財產損失作為其行為的必要後果而接受。

行為人必須認識到他的行為違反了保護財產的規則,並且有可能損害實質權益人的財產。他認識到財產損失是其行為的確定或至少是必要後果就足夠了。僅僅是疏忽的錯誤行為或僅僅是認為有可能是不夠的。

非法致富的意圖對於背信不是必需的。行為人既不需要自己致富,也不需要追求財產利益。決定性因素僅在於他明知地導致濫用權力和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認為他正在以可接受的方式行事,沒有認識到財產損失的發生,或者如果他雖然違反義務,但並非明知地損害財產,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在這些情況下,缺少《刑法》第 153 條所要求的明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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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與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的人才會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主要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過失。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責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採取行動,則不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問,將獲得精神病學評估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情況下採取行動,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構成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採取防禦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理解的,則他沒有故意。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刑罰的評估,但不能考慮正當理由。

免刑與轉向處分

轉向處分:

原則上可以對背信採取轉向措施,因為這是一種沒有暴力或危險威脅的財產犯罪。是否考慮採取轉向措施,主要取決於罪責範圍、損害賠償金額、濫用權力的類型和行為人的行為

特別是在簡單的背信行為中,財產損失較小沒有犯罪記錄完全賠償損失的情況下,轉向措施可能是恰當的。隨著損害賠償金額行為的不可接受性多次違反義務的增加,採取轉向措施的可能性顯著降低。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採取轉向措施,法院可以命令金錢給付社區服務輔導指示犯罪補償。轉向措施不會導致定罪,並且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處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排除轉向處分

只有在罪責較輕損害可控早期完全賠償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際考慮採取轉向措施。在實踐中,對背信採取轉向措施是可能的,但不是自動的,而始終是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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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自動的。 有計劃的方法、重複或明顯的財產損失在實踐中通常會排除轉向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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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與後果

法院根據財產損失的程度濫用權力的類型、強度和持續時間以及實質權益人的財產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來衡量刑罰。特別重要的是,行為人以多麼不可接受有針對性重複的方式濫用其被賦予的權力,以及違反義務的行為是否導致明顯的財產損害。還應考慮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殊的信任關係在突出的地位內在有意識地無視保護財產的規則的情況下採取了行動。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原則上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但對背信的評估必須是限制性的,因為構成要件要求明知地實施濫用權力行為。決定性因素是,儘管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但仍然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並且具體案件在罪責和不法內容的下限範圍內,例如損害賠償金額較小且早期完全賠償損失。

刑罰範圍

背信的處罰是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360 天的罰金

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超過5,000 歐元,則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監禁。如果損害賠償金額超過 300,000 歐元,則刑罰範圍為一年至十年的監禁

罰金——按日計算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按日計算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日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這樣,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具有實際意義。

提示:

背信中,法律明確規定了罰金,並且尤其是在損害賠償金額較小且罪責較低的情況下,罰金通常作為主要刑罰處以,而隨著損害賠償金額的增加,監禁變得越來越重要。

自由刑與(部分)緩刑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則法院可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處以最高一年的罰金,而不是短期監禁。該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背信,因為根據第 1 款,刑罰範圍最高可達六個月,而根據第 3 款,在符合條件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刑罰範圍最高可達三年。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主要在以下情況下適用:短期監禁在罪責上是適當的,但總體而言,犯罪情況被評估為不太嚴重。這不是獨立的罰金威脅,而是短期監禁的替代形式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判處的刑罰有條件地緩刑,則可以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在背信中,這種可能性尤其與損害賠償金額較小或已彌補一次濫用權力沒有相關犯罪記錄有關。決定性因素是,儘管存在明知地實施的違反義務行為,但仍應假定行為人將來不會犯下其他財產犯罪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在監禁刑罰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情況下,將無條件有條件緩刑的部分結合起來。在背信中,如果犯罪情況超出輕微案件的範圍,例如損害賠償金額較高多次違反義務,但不存在特別嚴重的加重情節並且仍然存在有利的社會預測,則這種形式可能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這些措施在背信中通常涉及損害賠償財務秩序穩定經濟和職業狀況的措施。目的是防止進一步濫用權力並實現可持續的守法行為改變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刑罰威脅簡單背信,訴訟最高六個月監禁或罰金在地區法院進行。由單一法官做出決定。

如果造成的財產損失達到超過 5,000 歐元,則刑罰範圍增加到最高三年監禁。在這些情況下,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具有管轄權。

如果存在特別高的財產損失,超過 300,000 歐元,則刑罰範圍為一年至十年監禁。然後,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做出決定,即由職業法官和陪審員組成。

在背信案件中,陪審團法院的訴訟予考慮。

地域管轄權

原則上,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在其轄區內實施違反義務行為的法院,也就是說,濫用決策或處置權力的地方。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該地點,則通常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區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由州法院對此做出裁決。

根據具體情況,州法院的判決可能受到上訴和可能的其他法律補救措施的約束,由高級州法院最高法院對此做出裁決。

在此過程中,將審查訴訟是否得到妥善處理,法律是否得到正確適用,以及決定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

根據《刑法》第 153 條提起的背信訴訟中,經濟上受到損害的人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其民事索賠。由於背信基於明知地違反義務地濫用被賦予的決策或處置權力,因此索賠尤其涉及財產損失,這些損失直接源於這種濫用權力

主要可主張的包括 金錢金額誤導的付款資產轉移不允許的義務或其他因不履行職責而造成的財務損失。重要的是,損失是濫用所賦予的資產責任的直接後果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要求賠償間接損失,例如,如果濫用權力導致經濟劣勢流動性短缺營運損失

私人參與者的加入會阻止在刑事訴訟期間對所主張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最終結束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除非損害賠償已經被判決。

自願補救,例如償還挪用款項賠償造成的損失認真努力尋求賠償,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前提是及時且完整地進行。

但是,如果背信行為是有計劃地重複地在特別嚴重地濫用信任關係的情況下實施,或造成重大資產損失,則後續的損害賠償通常會失去其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賠償只能有限地彌補該行為的不公正性。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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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必須明確量化並證明。如果沒有乾淨的損害賠償文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賠償要求通常是不完整的,並且會轉移到民事訴訟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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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調查開始

刑事訴訟程序需要具體的嫌疑,從該嫌疑開始,一個人被視為被告,並且可以主張所有被告的權利。由於這是一種公訴罪,因此一旦存在相應的嫌疑,警察和檢察官就會依職權啟動訴訟程序。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別聲明。

警察和檢察官

檢察官負責偵查程序並決定後續流程。刑事警察執行必要的調查、確保證據、收集證人陳述並記錄損害。最後,檢察官根據過失程度、損害金額和證據情況,決定停止訴訟轉向起訴

被告訊問

在每次訊問之前,被告人會收到關於其權利的完整說明,特別是保持沉默的權利尋求辯護律師的權利。如果被告要求辯護律師,則應推遲訊問。正式的被告訊問旨在與犯罪指控對質,並提供陳述機會。

查閱檔案

可以向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查閱檔案。檔案也包括證據,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私人當事人的參與受《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則的約束,並使受害者能夠在刑事訴訟中直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主要審判

主要審判的目的是口頭證據採集、法律評估以及對任何民事索賠作出裁決。法院特別審查犯罪過程、意圖、損害金額和陳述的可信度。訴訟以定罪、無罪釋放或轉向處理結束。

被告權利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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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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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與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權,並首先與我的辯護人交談。」此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生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種策略和哪種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您應儘可能及早地保全所有可用的文件、訊息、照片、影片和其他記錄,並以副本形式保存。應定期保全數位數據,並防止事後更改。 記下重要人物作為可能的證人,並儘快在記憶協議中記錄事件的過程。
  4. 不要與對方聯繫。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通信應僅通過辯護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下日期、時間、相關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任何聲明。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犯罪嫌疑和額外的拘留理由時,才能判處審前羈押。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優先。
  8. 有針對性地準備補償。付款、象徵性服務、道歉或其他補償方案應僅透過辯護處理和記錄。結構化的補償可以對轉向和量刑產生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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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背信行為的法律評估主要取決於所賦予權力的具體範圍、其不可接受的濫用發生的資產損失以及行為的知情程度。即使是事實上的微小偏差也可能決定是否存在實際的刑事背信行為,僅存在民事違約,或者由於缺乏知情、不可接受性或資產損害,根本不存在刑事責任

儘早的律師陪同可確保在程序中鞏固不利假設之前,精確地分類事實、批判性地評估證據並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處理減輕情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事專業代理人,我們確保仔細審查背信指控,並且該程序以可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目的是儘早限制或完全避免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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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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