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

根據《刑法》第 108 條,詐欺是指某人明知地聲稱不實的事實隱瞞真實的事實,以致在對方心中產生不正確的印象。這種誤導必須促使受害者做出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損害其自身權利。受保護的僅限於個人權利,國家主權權利明確不包括在內。只有在受害者給予必要的授權後,才會進行刑事起訴。

如果有人故意製造錯誤的事實認知,並因此引發損害受害者權利的行為,則構成詐欺。

《刑法》第 108 條關於詐欺的解釋。說明何時虛假陳述會構成犯罪,以及受害者擁有哪些權利。清晰易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詐欺並非始於簽署的合約,而是始於有意識地將錯誤資訊輸入決策過程的那一刻。“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8 條關於詐欺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了任何可從外部識別的行為,透過該行為,某人會因事實而被誤導,並且由於這種詐欺而做出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侵犯其自身權利並造成損害。受保護的是在正確的事實資訊基礎上,於自身法律範圍內做出決定的自由。關鍵是誤導性影響的整體印象,而不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受害者不必主動意圖造成損害;只要詐欺客觀上導致或促成侵犯權利就已足夠。國家主權權利不屬於《刑法》第 108 條所保護的法律地位。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人,透過故意違反事實的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來產生不正確的印象。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不需要存在特殊關係。決定性因素是,欺騙行為在客觀上可歸責於行為人。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人的個人權利因欺騙引起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特別是保護對自身法律地位的自主決定權,無論是合約、私法或與人格相關的性質。國家主權權利明確不包括在內。

行為:

犯罪行為是犯罪的核心。《刑法》第 108 條要求對事實的欺騙,從而在受害者心中引發錯誤的事實認知或阻止正確的認知。該行為必須促使受害者做出侵犯其自身權利並造成損害的決定。該規範包括兩種基本形式:

這兩種變體都要求產生的錯誤認知構成日後侵犯權利的決定性要素

行為結果:

犯罪結果在於損害受害者的一項主觀權利。不一定會發生財產損失。涵蓋了任何與法律相關的損害,例如喪失索賠權、承擔義務或限制現有的法律地位。需要實際實現損害;僅僅存在風險是不夠的。

因果關係:

任何行為,如果沒有它,欺騙就不會生效,或者沒有它,受害者的損害性決定就不會做出,都是因果關係。欺騙必須至少是侵犯權利的共同原因。多階段的過程也包括在內,只要誤導性資訊對損害有重大貢獻

客觀歸責:

如果行為人透過欺騙製造或增加了法律上不允許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受害者的損害性決定中具體實現,則該侵犯權利在客觀上可歸責。不包括完全非典型的過程、與欺騙無關的自發自主的自我傷害或完全脫離誤導的決定。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於詐欺的法律評估而言,決定性因素不是詐欺的陳述有多麼巧妙,而是它是否確實在受害者的法律範圍內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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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刑法》第 108 條,詐欺的構成要件涵蓋了透過不正確的事實認知而導致某人做出侵犯其自身權利並造成損害的行為。重點在於錯誤的事實資訊,它會引發法律上的不利決定。不公正並非源於行為本身,而是源於對決策自由的誤導性影響以及由此產生的侵犯權利。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詐欺之外,還存在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脅迫、危險威脅、隱匿文件、濫用電腦或通訊數據,或者財產犯罪(前提是財產關係不是唯一的犯罪構成要件),則存在真正的競合。《刑法》第 108 條規定的詐欺不會取代這些犯罪行為,而是通常與它們並存,前提是侵犯的權利不是財產權。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另一項規範完全涵蓋了詐欺的所有不法行為時,才會因特殊性而發生取代。這尤其適用於詐欺犯罪特別法律規定的披露義務資料保護法規定的資訊義務缺乏財產成分的情況。反之,如果僅僅涉及由詐欺引起的非財產相關的侵犯權利,則《刑法》第 108 條本身可以產生特殊性。

數罪併罰:

如果行為人導致多項因詐欺而產生的決定,或者在時間上獨立的過程中進行詐欺,而這些過程並非統一過程的一部分,則存在多項犯罪行為。每項因詐欺而產生的侵犯權利都構成一項獨立的犯罪行為,前提是不存在統一的生活事實。

持續行為:

如果行為人持續進行詐欺,以達到統一的目的,例如持續騙取法律上的優勢或長期維持誤導性的事實情況,則應假定存在統一的犯罪行為。一旦詐欺不再持續有效或不再維持錯誤的認知,犯罪行為即告終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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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計畫分多個步驟進行詐欺,並逐步建立錯誤的事實情況,那麼他很難聲稱這只是一個簡單的個案。“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透過對事實的欺騙,導致某人做出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侵犯其自身權利並造成損害。決定性因素是證明存在具體的誤導性事實情況,這是受害者日後做出決定的原因。這不是關於簡單的含糊不清或評價,而是關於客觀上錯誤或不完整的事實陳述,這些陳述導致了與法律相關的錯誤決定。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各個行為彼此相關並形成可識別的跟蹤模式。

法院:

法院會審查所有證據的整體關聯性,並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行為是否適合在受害者心中產生與決策相關的錯誤認知,從而導致侵犯權利。重點是詐欺在整體上是否構成對決策自由的重大法律影響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會明確區分誤解、一次性事件或社會上常見的聯絡。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事件是偶然的短期的並非公開意圖容易產生誤解的

典型評估

在實務中,對於《刑法》第 108 條而言,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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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後的民事索賠並非副產品,而是徹底揭露經濟損失並有條不紊地獲得賠償的中心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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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透過不正確的事實陳述引發損害受害者自身權利的決定,則構成《刑法》第 108 條規定的詐欺。

主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8 條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求擴大的意圖。行為人必須知道其陳述在客觀上是錯誤或不完整的,並且適合在受害者心中產生不正確的認知。同時,他必須有目的地旨在,讓受害者由於這種錯誤認知而做出行動、容忍或不作為,從而侵犯其自身權利

因此,行為人必須理解,他的陳述在整體上構成有針對性的誤導,並且通常適合引發法律上的不利決定。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法律範圍內的損害是有意的;僅僅接受是不夠的。

如果行為人真誠地相信其陳述是正確的、無關緊要的或沒有法律後果,則不存在主觀構成要件。如果有人認為受害者不會因此做出不利的決定,則不符合《刑法》第 108 條的要求。

最終,如果有人知道並有意識地旨在讓其錯誤的事實陳述導致受害者做出損害其自身法律地位的行為,則該人是故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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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詐欺而言,原則上可以進行轉向。該構成要件保護財產免受損害性錯誤的影響,並且罪責的輕重主要取決於詐欺的程度損害的程度以及行為人的個人責任。在損害程度較低、有明確的認識且沒有先前犯罪記錄的情況下,實務中會定期審查轉向處理。

然而,有計畫的、操縱性的或重複的詐欺行為越明顯,或者造成的財產損失越高,轉向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公益服務、提供輔導指示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沒有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罪責明顯最輕微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情況下的轉向處理。在實務中,轉向對於詐欺而言是可能的,但在系統性或損害嚴重的案件中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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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不是對刑罰的折扣,而是一種承擔責任並避免刑事判決和記錄的獨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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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會根據詐欺的程度詐欺行為的持續時間和強度以及造成的或威脅造成的財產損失對受害者的實際影響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在較長的時間內反覆、有針對性或有計畫地行事,以及該行為是否造成了可持續的經濟壓力或限制了生活方式。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法院可以有條件地緩刑

刑罰範圍

詐欺的刑罰是最高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此刑罰範圍適用於所有詐欺案件,並構成法律上限。法律沒有規定更高的刑罰威脅。

事後的道歉、損害賠償或自願終止行為不會改變法律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僅在量刑範圍內予以考慮。

此外,詐欺被視為授權犯罪。這意味著只有在受害者明確表示希望進行刑事起訴時,才能啟動刑事起訴。如果沒有此授權,則不會進行訴訟。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在詐欺案件中,只有在造成的或威脅造成的財產損失較小且該行為處於可罰性的下限時,才會考慮處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律規定的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則法院可以處以罰金代替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對於基本構成要件規定處以最高一年的罰金或自由刑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在實務中,如果該行為特別具有負擔性、有計畫性或與重大財產損失相關,則會謹慎地適用《刑法》第 37 條。然而,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對於基本刑罰範圍最高為一年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果存在加重情節或詐欺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則會更謹慎地給予有條件的緩刑。如果該行為不太嚴重、是情境性的或受害者沒有遭受可持續的損害,則這種緩刑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緩刑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緩刑部分自由刑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由於在較嚴重的詐欺情況下,可能會判處刑罰範圍上限的刑罰,因此通常會考慮《刑法》第 43a 條。然而,在情況特別嚴重、損害重大或有計畫行動的案件中,會明顯更謹慎地適用它。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命令緩刑協助。特別考慮的是損害賠償、輔導或治療計畫、禁止接觸令或其他改變行為的措施。目標是穩定的合法行為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特別關注的是保護在經濟上受到損害的受害者,並具有約束力地禁止進一步的與詐欺相關的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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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管轄權並非形式主義:在錯誤的法院開始訴訟會浪費時間、精力,並且在有疑問時也會失去證據和執行優勢。“

事物管轄權

由於詐欺的刑罰範圍為最高一年的自由刑或最高 720 個每日罰金,因此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根據法律規定的管轄權,刑罰威脅如此之低的犯罪行為屬於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權限。

由於詐欺沒有提高的刑罰範圍,並且沒有具有更高刑罰威脅的合格變體,因此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沒有適用範圍。也不考慮參審法院,因為法律要求更高的刑罰威脅。

排除陪審團法院,因為詐欺不允許判處終身自由刑,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州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對罪責、刑罰和費用作出裁決。

如果符合法律要求,可以隨後透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或其他上訴來對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詐欺案件中,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直接在刑事訴訟中主張民事索賠。由於該行為通常會引發損害財產的錯誤,因此尤其會涉及已發生損害的賠償、後續費用的賠償、利潤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要求支付諮詢、商業資訊、帳戶安全或類似損害賠償項目的費用。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彌補損害,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影響者,可以減輕刑罰,前提是這些行為及時可信完整

然而,如果行為人有計畫地重複地或在較長的時間內實施了詐欺行為,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或者使受害者陷入特別具有負擔性的經濟危機,那麼事後的補救通常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事後的補償無法決定性地減輕已發生的不公正行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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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詐欺案件中巧妙地將刑事訴訟與民事索賠聯繫起來,他就能確保獲得最佳的起點,以充分處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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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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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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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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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詐欺案件涉及對財產範圍、經濟決策自由以及通常也涉及對某人的信任的干預。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是否確實適合引起或維持錯誤,並因此引發損害財產的決定。在流程、溝通的清晰度、資訊情況或相關人員的個人情況中,即使是微小的差異也可能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記錄所有相關行為、訊息、付款流程、協議和反應,正確分類陳述,並仔細審查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只有結構化的分析才能顯示,是否確實存在可處罰的詐欺行為,或者是否誤解、不完整地描述或置於不正確的經濟背景中。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法方面的專家,我們確保以法律上精確的方式審查詐欺的指控,並且訴訟是在完整和平衡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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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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