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

根据 《刑法》第 108 条,欺诈是指某人故意声称虚假事实隐瞒真实事实,以在对方心中产生不正确的印象。这种误导必须促使受害者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使其自身权利受到损害。仅保护个人权利,明确不包括主权权利。只有在受害者给予必要的授权时,才会进行刑事起诉。

如果有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事实认知,从而引发导致受害者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则构成欺诈。

根据《刑法》第 108 条对欺诈的解释。何时虚假陈述构成犯罪,以及受害者拥有哪些权利。清晰易懂。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欺诈并非始于签署的合同,而是始于有意识地将虚假信息输入决策过程的那一刻。“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8 条欺诈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任何外部可识别的行为,通过该行为,某人被虚假地引导了解事实,并且由于这种欺诈,采取了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侵犯了其自身权利并造成损害。受到保护的是在正确的事实信息基础上,在自己的法律领域内做出决定的自由。关键是误导性影响的整体印象,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受害者不必主动意图造成损害;欺诈客观上导致或促成权利侵犯就足够了。《刑法》第 108 条不保护主权权利。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人,他们通过故意违反事实的陈述或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来产生不正确的印象。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不需要特殊关系。关键是,欺骗行为客观上可归因于行为人。

客体:

行为客体是任何人的个人权利因欺骗引发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特别是,受到保护的是对自身法律地位的自主决定权,无论是合同、私法还是与人格相关的性质。主权权利明确不包括在内。

行为:

行为是犯罪的核心。《刑法》第 108 条要求对事实进行欺骗,从而在受害者心中引发错误的事实认知或阻止正确的认知。该行为必须促使受害者做出侵犯其自身权利并造成损害的决定。该规范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这两种变体都要求产生的错误认知构成日后权利侵犯的决策指导要素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损害受害者的一项主观权利。不一定涉及财产损失。包括任何与法律相关的损害,例如丧失索赔权、承担义务或限制现有法律地位。需要实际损害实现;仅仅是危险不足以构成。

因果关系:

任何行为,如果没有它,欺诈就不会生效,或者没有它,受害者的损害性决定就不会做出,都具有因果关系。欺诈必须至少是权利侵犯的共同原因。包括多阶段过程,只要误导性信息对损害有重大贡献

客观归责:

如果行为人通过欺诈制造或增加了法律上不认可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在受害者的损害性决定中具体实现,则该权利侵犯可客观归责。不包括完全非典型的过程、与欺诈无关的自发自主的自我伤害或完全脱离误导的决定。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欺诈的法律评估,重要的不是它被陈述得多么巧妙,而是它是否确实在受害者的法律范围内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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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 《刑法》第 108 条,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通过不正确的事实认知导致某人采取侵犯其自身权利并造成损害的行为。重点在于错误的事实信息,它引发了法律上的不利决定。不公正并非源于行为本身,而是源于对决策自由的误导性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侵犯。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欺诈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胁迫、危险威胁、压制文件、滥用计算机或通信数据,或者财产犯罪,只要财产关系不是唯一的犯罪构成,则存在真正的竞合。根据 《刑法》第 108 条进行的欺诈不会取代这些犯罪,而是通常独立于它们,只要权利侵犯涉及非财产权利。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另一项规范完全涵盖欺诈的全部不公正时,才会因特殊性而发生取代。这尤其适用于诈骗罪特别法定的披露义务数据保护法的信息义务缺乏财产成分的情况。反之,如果仅涉及由欺诈引发的非财产相关的权利侵犯,则《刑法》第 108 条本身可以发挥特殊性。

数罪:

如果行为人导致多个由欺诈引起的决定,或者在时间上独立的流程中进行欺诈,这些流程不是统一过程的一部分,则存在数罪并罚。每项由欺诈引起的权利侵犯都构成一项独立的犯罪,只要不存在统一的生活事实。

持续行为:

如果行为人持续欺诈以达到统一目的,例如持续骗取法律利益或长期维持误导性的事实情况,则应假定为统一犯罪。一旦欺诈不再持续有效或不再维持错误的认知,犯罪即告结束。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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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计划分多个步骤进行欺诈,并逐步建立虚假的事实情况,几乎无法声称这只是一个孤立的案例。“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人通过对事实的欺骗,导致某人采取了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侵犯了其自身权利并造成了损害。关键是证明存在具体的误导性事实情况,这是受害者日后做出决定的原因。这并非仅仅是含糊不清或评估,而是客观上虚假或不完整的事实陈述,导致了与法律相关的错误决定。

尤其要证明的是: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各个行为 属于一起 并形成可识别的跟踪模式。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整体关联性,并根据客观标准评估该行为是否适合在受害者心中产生与决策相关的错误认知,从而导致权利侵犯。重点在于欺诈在整体上是否构成对决策自由的法律上重大影响

法院尤其会考虑:

法院明确区分误解、一次性事件或社会上常见的联系。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过程是偶然的短期的并非公开的容易引起误解的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 《刑法》第 108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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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后的民事索赔不是副产品,而是始终如一地披露经济损失并有条不紊地获得赔偿的关键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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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案例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通过不正确的事实陈述引发了损害受害者自身权利的决定,则存在根据 《刑法》第 108 条进行的欺诈。

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8 条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扩展的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的陈述在客观上是虚假或不完整的,并且适合在受害者心中引发不正确的认知。同时,他必须有目的地旨在,让受害者由于这种错误的认知而采取行动、容忍或不作为,从而侵犯其自身权利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陈述在整体上构成有针对性的误导,并且通常适合引发法律上不利的决定。关键是,受害者法律范围内的损害是有意的;仅仅是容忍是不够的。

如果行为人真诚地相信他的陈述是正确的、无关紧要的或没有法律后果,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谁认为受害者不会因此做出不利的决定,就不符合 《刑法》第 108 条的要求。

最终,谁知道并有意识地旨在让他的虚假事实陈述促使受害者采取损害其自身法律地位的行为,谁就是故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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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 & 错误

禁止性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假想的自卫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欺诈可以进行转移。该条款保护资产免受损害性错误的影响,罪责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欺诈的程度损害的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个人责任。在损害金额较小、认识清晰且没有先前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实践中会定期审查转移处理。

然而,有计划的、操纵性的或重复的欺诈行为越明显,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越高,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提供社区服务、提供照管指示或进行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 定罪,也不会导致 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轻立即表示理解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转移程序。在实践中,转移对于欺诈仍然是可能的,但在系统性或损害严重的案件中很少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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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不是对刑罚的折扣,而是一种承担责任并避免刑事判决和记录的独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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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欺诈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造成的或威胁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受害者造成的实际影响来衡量刑罚。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在较长时间内重复、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可持续的经济负担或限制了生活方式。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减轻情节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刑罚幅度

欺诈的威胁是最长一年的自由刑最高 720 个日工资的罚金。此刑罚幅度适用于所有欺诈案件,并构成法定上限。法律没有规定更高的刑罚威胁。

事后的道歉、损害赔偿或自愿停止行为不会改变法定刑罚幅度。这些情况仅在量刑范围内考虑。

此外,欺诈被认为是授权犯罪。这意味着只有在受害者明确表示希望进行刑事起诉时,才能启动刑事起诉。没有此授权,将不会进行诉讼。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提示:

对于欺诈,只有在造成的或威胁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小且该行为处于可处罚性的下限时,才主要考虑罚金。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为五年,法院可以判处罚金而不是短期自由刑,最高为一年。对于基本犯罪构成规定最高为一年的罚金或自由刑的犯罪,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在实践中,如果该行为特别具有负担性、有计划性或与重大的财产损失相关,则谨慎地适用《刑法》第 37 条。然而,在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援引《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对于基本刑罚幅度最高为一年的犯罪,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存在加重情节或欺诈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则会更谨慎地给予有条件缓刑。特别是,如果该行为不太严重、是情境性的或受害者没有遭受可持续的损害,则这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有期徒刑和缓刑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的刑期。由于在较严重的欺诈情况下,可能会判处刑期上限的刑罚,因此《刑法》第 43a 条通常适用。但是,在情况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计划行为的情况下,适用会明显受到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下令缓刑监督。特别是可以考虑损害赔偿、辅导或治疗计划、禁止接触或其他行为改变措施。目的是实现稳定的守法行为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特别关注保护经济上受害的受害者,并具有约束力地阻止进一步的欺诈相关行为。

法院管辖权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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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管辖权并非形式主义:在错误的法院开始诉讼会浪费时间、精力,并且在有疑问时还会失去证据和执行优势。“

级别管辖

由于欺诈行为的刑期上限为一年有期徒刑或最高 720 个每日罚金,原则上由地区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刑罚如此之低的犯罪行为属于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权限。

由于欺诈行为没有提高刑期上限,并且没有具有更高刑期上限的合格变体,因此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没有适用范围。也不考虑陪审法庭,因为法律要求更高的刑期上限。

陪审团法院被排除在外,因为欺诈行为不可能判处终身监禁,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点的法院。特别重要的是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起上诉。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对罪责、刑罚和费用作出裁决。

州法院的裁决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申诉或进一步上诉来质疑,前提是满足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欺诈案件中,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可以作为私人当事方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民事索赔。由于该行为通常会引发造成财产损失的错误,因此尤其会涉及已发生损失的赔偿、后续费用的赔偿、利润损失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要求支付咨询、商业信用报告、账户安全或类似损害赔偿项目的费用。

私人当事方加入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的损害赔偿,例如真诚的道歉、经济补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可以减轻刑罚,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及时可信完整的。

但是,如果犯罪人有计划地重复地或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欺诈行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受害者陷入特别具有压力的经济危机,那么随后的弥补通常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其减轻处罚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无法从根本上减轻已犯下的不法行为。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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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欺诈案件中,如果将刑事诉讼与民事索赔巧妙地结合起来,就可以确保获得最佳的起点,从而完全弥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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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览

被告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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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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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 & 行为建议

  1.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2.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3.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4.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5.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6.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7.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8.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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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欺骗案件涉及对财产范围、经济决策自由以及通常还有个人信任的干预。决定性因素是,该行为是否确实适合引起或维持错误,从而引发损害财产的决定。流程、沟通的清晰度、信息或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的微小差异可能会显着改变法律评估。

及早的律师代理可确保所有相关行为、通信、资金流动、协议和反应得到正确记录,声明得到正确分类,并且不利和有利的情况都得到仔细审查。只有结构化的分析才能显示是否存在实际的欺骗行为,或者是否个别事件被误解、不完整地呈现或置于不正确的经济背景中。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作为刑法专家,我们确保对欺骗的指控进行法律上的精确审查,并且该程序基于完整和平衡的事实基础进行。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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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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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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