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代替轉讓

如果特定債權人應要求收到資不抵債遺產的現有資產,以按比例償還其債務,則法院會下令以支付代替轉讓。分配代替現金支付,藉此,債務在轉讓範圍內被視為已結清。

在以支付代替轉讓的情況下,資不抵債遺產的債權人會收到遺產中的資產,而不是現金,從而按比例償還其債務。

如果遺產資不抵債,經常會出現如何避免法院訴訟、額外費用和漫長結算時間的問題。根據以支付代替轉讓§ 154 AußStrG提供了一個經過驗證的解決方案。

在這種情況下,遺產中仍然存在的資產代替現金支付轉讓給債權人。債權會按照收到的價值金額消除。該程序取代了遺產破產,並為所有相關方提供了好處。

前提

僅當滿足所有以下先決條件時,法院才能下令以支付代替轉讓:

授權人

以下人員有權提出申請:

僅債權人申請(例如,透過債權登記)已經被視為轉讓申請,房地產除外,因為此處需要考慮其他法律和稅務方面(例如,房地產轉讓稅)。

程序流程

以支付代替轉讓的程序始於死亡事件記錄範圍內的資產評估。隨後,法院專員會檢查是否存在遺產資不抵債的情況。如果屬實,授權人(特別是繼承人或債權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以支付代替轉讓的申請

收到申請後,法院會檢查法律先決條件,並決定是否允許轉讓。根據遺產資產的價值,通知相關方的範圍有所不同:

隨後,會發出法院裁決,據此,遺產資產會以支付代替轉讓的方式轉讓。之後,會進行資產分配,首先支付破產費用,然後按照其無爭議債權的比例滿足債權人。

遺產資產分配

分配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

  1. 破產費用(例如,法院專員費用、喪葬費用、租金)
  2. 死者可能有的財產管理人費用
  3. 按比例償還無爭議的、有文件證明債權

注意:資產必須仍然存在且在法律上可處置。具有分離權利的物品(例如,第三方財產)不予考慮。

法院轉讓裁決的內容

法院必須詳細下令轉讓。該裁決必須包含:

相較於遺產破產的優勢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許多情況下,以支付代替轉讓提供了一種務實的擺脫資不抵債的方法。誰迅速採取行動,誰就能避免漫長的破產程序。 “

房地產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房地產或房屋以支付代替轉讓,相關方必須注意額外的手續

後續發現的資產

如果在轉讓後出現其他資產,法院必須重新評估總價值。這可能會超過更高的價值限制,從而需要後續召集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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