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支付代替轉讓
如果特定債權人應要求收到資不抵債遺產的現有資產,以按比例償還其債務,則法院會下令以支付代替轉讓。分配代替現金支付,藉此,債務在轉讓範圍內被視為已結清。
在以支付代替轉讓的情況下,資不抵債遺產的債權人會收到遺產中的資產,而不是現金,從而按比例償還其債務。
如果遺產資不抵債,經常會出現如何避免法院訴訟、額外費用和漫長結算時間的問題。根據以支付代替轉讓,§ 154 AußStrG提供了一個經過驗證的解決方案。
在這種情況下,遺產中仍然存在的資產會代替現金支付轉讓給債權人。債權會按照收到的價值金額消除。該程序取代了遺產破產,並為所有相關方提供了好處。
前提
僅當滿足所有以下先決條件時,法院才能下令以支付代替轉讓:
- 奧地利繼承法適用於死亡事件。
- 遺產資不抵債(負債超過資產)。
- 尚未啟動任何遺產破產程序。
- 尚未提交任何無條件繼承聲明。
- 沒有聯邦政府要求徵用的申請。
- 已提出以支付代替轉讓的申請。
授權人
以下人員有權提出申請:
- 所有潛在的法定和遺囑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替代繼承人和後續繼承人),
- 遺產債權人本身。
僅債權人申請(例如,透過債權登記)已經被視為轉讓申請,房地產除外,因為此處需要考慮其他法律和稅務方面(例如,房地產轉讓稅)。
程序流程
以支付代替轉讓的程序始於死亡事件記錄範圍內的資產評估。隨後,法院專員會檢查是否存在遺產資不抵債的情況。如果屬實,授權人(特別是繼承人或債權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以支付代替轉讓的申請。
收到申請後,法院會檢查法律先決條件,並決定是否允許轉讓。根據遺產資產的價值,通知相關方的範圍有所不同:
- 如果總價值低於 € 5,000,則不進行通知,也不召集債權人。
- 如果價值在 € 5,000 和 € 25,000 之間,則僅通知那些已經記錄在案的繼承人和債權人。不召集債權人。
- 如果價值超過€ 25,000,法院有義務通知所有已知的相關方並召集債權人。
隨後,會發出法院裁決,據此,遺產資產會以支付代替轉讓的方式轉讓。之後,會進行資產分配,首先支付破產費用,然後按照其無爭議債權的比例滿足債權人。
遺產資產分配
分配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
- 破產費用(例如,法院專員費用、喪葬費用、租金)
- 死者可能有的財產管理人費用
- 按比例償還無爭議的、有文件證明債權
注意:資產必須仍然存在且在法律上可處置。具有分離權利的物品(例如,第三方財產)不予考慮。
法院轉讓裁決的內容
法院必須詳細下令轉讓。該裁決必須包含:
- 具體的轉讓對象(包括法律狀況和可處置性),
- 接收者的名字和姓氏以及地址,
- 準確說明哪些債權由此結清,
- 如果適用,有關簿記執行的資訊,例如,對於房地產。
相較於遺產破產的優勢
- 沒有額外費用,如破產程序
- 沒有訴訟禁令。債權人也可以在轉讓後提起訴訟
- 更快的結算
- 根據價值狀況和債權擔保,個別債權人滿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許多情況下,以支付代替轉讓提供了一種務實的擺脫資不抵債的方法。誰迅速採取行動,誰就能避免漫長的破產程序。 “
房地產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房地產或房屋以支付代替轉讓,相關方必須注意額外的手續:
- 房地產轉讓稅義務
- 簿記執行(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
- 建議:為間接費用預留流動性儲備
後續發現的資產
如果在轉讓後出現其他資產,法院必須重新評估總價值。這可能會超過更高的價值限制,從而需要後續召集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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