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转让

如果特定债权人应要求获得资不抵债遗产的现有资产,以按比例偿还其债权,法院将下令以物抵债转让。分配代替现金支付,从而使债务在转让的范围内被视为已结清。

在以物抵债转让中,资不抵债遗产的债权人获得遗产中的资产而不是现金,从而按比例偿还其债权。

如果遗产资不抵债,经常会出现如何避免法院诉讼、额外成本和漫长清算时间的问题。根据以物抵债转让§ 154 AußStrG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中仍然存在的资产代替现金支付转让给债权人。债权在收到的价值范围内失效。该程序取代了遗产破产,并为所有相关方提供了优势。

前提条件

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前提条件时,法院才能下令以物抵债转让:

有权者

以下人员有权提出申请:

仅债权人申请(例如,通过债权登记)已被视为转让申请,但房地产除外,因为此处需要考虑其他法律和税务方面(例如,房地产转让税)。

程序流程

以物抵债转让的程序从死亡记录中评估资产开始。然后,法院专员会检查是否存在遗产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情况确实如此,则有权人员,特别是继承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主管法院提出以物抵债转让的申请

收到申请后,法院将审查法律前提条件,并决定是否允许转让。根据遗产资产的价值,通知相关方的范围有所不同:

随后,将发布法院裁决,据此将遗产资产以物抵债转让。之后,将进行资产分配,首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根据债权人未争议债权的比例满足债权人。

遗产资产的分配

分配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

  1. 破产费用(例如,法院专员费用、丧葬费、租金)
  2. 死者任何财产管理人的费用
  3. 按比例偿还无争议的、有文件证明的债权

注意:资产必须仍然存在且在法律上可变现。具有分离权的物品(例如,第三方所有权)不予考虑。

法院转让裁决的内容

法院必须详细下令转让。该裁决必须包含:

相对于遗产破产的优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许多情况下,以物抵债转让提供了一种摆脱资不抵债的务实方法。谁迅速行动,谁就能避免漫长的破产程序。 “

房地产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将土地或房屋以物抵债转让,相关方必须注意额外的手续

事后发现的财产

如果在转让后出现其他财产,法院必须重新评估总价值。这可能会超过更高的价值限制,从而需要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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