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電信或電腦系統持續騷擾

根據《刑法》第 107c 條的持續騷擾 《刑法》第 107c 條涵蓋透過電信工具或電腦系統對某人進行的每次重複和持續的影響,並且客觀上適合引起重大負擔。涵蓋所有數位通訊途徑,如電話、簡訊、即時通訊服務、電子郵件、社交網路以及傳送訊息、訊號或資料的自動化系統。關鍵是這些影響不是孤立的,而是透過累積或持續時間來創造持續騷擾的狀態,從而在組織或心理上損害受影響的人。電腦系統是處理、儲存或傳輸電子資料且可用於通訊的任何裝置或技術基礎設施,例如智慧型手機、電腦、伺服器、平台或具有自動化功能的聯網裝置。

持續騷擾是指重複的數位或電信干擾,這些干擾會明顯干擾或負擔某人,並透過電話、網路服務或電腦系統進行。

解釋了根據《刑法》第 107c 條的持續騷擾。數位出版品何時構成犯罪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數位騷擾的效果不是在幾秒鐘內產生的,而是透過持續時間、範圍以及失去對自己在公共場合形象的控制而產生的。“

客觀構成要件

「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7c 條透過電信或電腦系統進行的持續騷擾涵蓋任何可從外部識別的數位行為,這種行為在較長時間內可被更多人感知,並且客觀上適合不合理地損害一個人的生活方式。受到保護的是在沒有持續的數位曝光、沒有公開可見的誹謗以及沒有干擾最私人的生活領域的情況下塑造自己日常生活的自由。決定性因素是數位影響的整體圖景,而不是肇事者的主觀動機。受害者不必產生實際的焦慮狀態;足夠的是發布或提供存取權客觀上適合產生重大的社會或心理壓力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肇事者可以是採取所述行為或由第三方或技術系統引起行為的任何人。與受害者的特殊地位或關係不是必需的。關鍵是數位出版或提供存取權在客觀上可歸因於肇事者

行為客體:

犯罪對象是任何人的自由生活方式受到內容的數位可感知性損害。該規範特別保護個人完整性榮譽最私人的生活領域以及組織日常生活而不受公開曝光影響的可能性。

行為:

犯罪行為是犯罪的核心連結點。 《刑法》第 107c 條要求數位傳播對許多人來說在較長時間內可見。這些行為必須形成一個令人沮喪的整體模式,根據一般生活經驗,這種模式適合嚴重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該規範包括兩種類型:

這兩種變體都基於公眾和時間長度的綜合負擔效應,這種效應通常會產生強烈的社會壓力。

電腦系統的法律定義:

根據 《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第 8 款 電腦系統是每個單獨或連接的裝置,用於自動化資料處理。特別包括電腦、智慧型手機、伺服器、網路裝置、數位平台以及擷取處理儲存傳輸資料的每個應用程式。

行為結果:

不需要單獨的犯罪成功。數位可感知性持續存在並且客觀上適合不合理地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就足夠了。並非必須實際完全改變日常生活或可證明對健康的影響,但可能會影響對強度的評估。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任何行為,如果沒有這種行為,數位出版或提供存取權就不會以這種形式產生。如果間接過程(如轉發平台傳播或啟用第三方)能夠實現或加強持續的可感知性,也包括在內。

客觀歸責:

如果肇事者創造或增加了法律上不贊成的危險,並且這種危險在具體的數位可感知性以及相關的負擔中實現,則該行為在客觀上可歸因。不包括偶然的可見性、社會上常見的數位互動或沒有持續影響的孤立上傳。

加重情節

的限定條件 《刑法》第 107c 條第 2 項 涉及持續數位負擔的特別嚴重的案件。如果數位可感知性或持續的行為達到明顯超出典型案例的程度,則存在這種情況。

特別是,如果存在限定條件,如果

  1. 符合構成要件的內容對更多人來說可感知超過一年
  2. 肇事者持續超過一年對受影響的人採取根據第 1 項的行為,
  3. 該行為導致受影響的人自殺或企圖自殺

這些情況標誌著數位曝光或誹謗內容產生特別持久強烈存在性影響的案件,並以非凡的方式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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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或私密內容在網路上停留的時間越長,從僅僅是不禮貌轉變為可處罰的持續騷擾的案件就越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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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根據透過電信或電腦系統進行的持續騷擾的犯罪事實 《刑法》第 107c 條涵蓋在較長時間內公開可感知明顯損害一個人生活方式的數位內容。重點在於誹謗性陳述或最私人資訊的永久數位存在。不公正不是由單一出版物造成的,而是由數位影響的持續時間範圍公開性造成的。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持續的數位騷擾外,還增加了額外的獨立犯罪行為,例如危險威脅脅迫資料濫用未經授權的圖像發布透過圖像侵犯最私人的生活領域財產損失或其他數位犯罪,則存在真正的競爭。持續的數位出版不會取代這些犯罪行為,而是通常獨立於它們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另一項規範完全涵蓋數位出版的所有不公正行為時,才會因特殊性而發生取代。這尤其發生在特殊法律媒體法或資料保護法規中。相反,如果僅涉及公開的數位內容,則持續的數位可感知性本身可以構成特殊性。

數罪併罰:

如果肇事者透過數位內容損害多個人或以時間上獨立的序列行事,這些序列不是統一事件圖像的一部分,則存在多項犯罪。每個出版情況都應被評估為單獨的行為。

持續行為:

如果數位可感知性持續維持並且追求統一目的,特別是曝光、恐嚇或持續的數位損害,則應假定存在統一的行為。如果刪除出版物或永久中斷可感知性,則該行為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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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騷擾的訴訟中,通常是證據保全的品質決定,而不是相關人員的直覺。“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在較長時間內發布或提供存取權限的數位內容客觀上適合明顯負擔受影響的人。重要的是證明多項具體行為,這些行為共同構成令人沮喪的整體圖景。因此,這不是關於單一貼文,而是關於持續的數位存在,這種存在會損害受影響的人的日常生活。

尤其要證明的是

檢察官還必須說明各個行為彼此相關並形成可識別的跟蹤模式。

法院:

法院會在整體背景下審查所有證據,並評估該行為是否根據客觀標準足以持久地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重點是影響在總體印象中是否構成難以接受的負擔

法院尤其會考慮:

法院會明確區分誤解、一次性事件或社會上常見的聯絡。

被告人: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特別是關於

她還可以證明某些事件是偶然的短期的並非公開意圖容易產生誤解的

典型評估

在實踐中,對於《刑法》第 107c 條,以下證據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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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持續的數位騷擾,轉向是例外,而不是規則,並且需要最低限度的洞察力和清理線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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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在較長時間內公開提供內容,這些內容會明顯且不合理地損害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則存在持續的數位騷擾。

主觀構成要件

的主觀犯罪事實 《刑法》第 107c 條要求意圖。肇事者必須認識到,他的數位出版物或提供存取權限可以在較長時間內保持可見,並且客觀上適合不合理地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他知道或至少認真地預期到他的內容的持續數位可見性會被視為令人沮喪、曝光或侵入就足夠了。

因此,肇事者必須理解,他的行為在整體上表現為持續的數位騷擾,並且通常適合引起壓力、社會劣勢或侵犯最私人的生活領域。不需要有針對性的意圖;通常有條件的意圖就足夠了,也就是有意識地接受負擔效應。

如果肇事者認真地認為他的數位內容不會被視為令人沮喪,例如因為他認為這些出版物只是短暫可見、無關緊要或在社會上很常見,則不存在意圖。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不會打擾受害者或完全沒有後果,則不符合主觀犯罪事實。

最終,決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是否故意追求或至少默許他的持續數位影響的可能影響。因此,如果有人知道或接受他的重複或持續可見的內容可能會嚴重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則他會故意行事並符合持續騷擾的主觀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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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位環境中,某人是否故意行事通常表現在儘管受到批評、封鎖或刪除,但仍有意識地繼續傳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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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原則上,對於持續的數位騷擾,可以進行轉向。由於犯罪事實要求在較長時間內可感知的數位出版物,因此轉向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線上可感知性的明顯程度持續時間負擔程度。在持續時間短、範圍小、洞察力清晰且沒有先前負擔的情況下,實際上確實會出現轉向解決方案。然而,系統性持續時間較長的發布模式越明顯,轉向的可能性就越小。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審查轉向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提供公益服務、提供輔導指示或進行犯罪補償。轉向不會導致定罪沒有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罪責明顯最輕立即表示理解的情況下,才能審查是否允許例外的轉向程序。在實踐中,轉向對於持續追蹤是可能的,但很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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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本應清楚地認識到他的數位出版物的負擔效應,則聲稱的錯誤不會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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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數位出版物的持續時間強度範圍以及持續的可感知性實際損害受害者生活方式的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是否在較長時間內重複、有針對性或有計劃地在網路上發布或提供內容,以及數位可見性是否造成持續的負擔或限制日常生活。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後,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對於持續追蹤,如果不存在特別令人感到壓力的情況,這也適用。

刑罰範圍

持續的數位騷擾在基本犯罪事實中受到最高一年的監禁最高 720 天的罰款的威脅。決定性因素是持續的數位可感知性廣泛的公眾以及對最私人生活領域的干預

在嚴重的情況下,刑罰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監禁。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會發生這種情況

這涵蓋了數位出版物特別持久特別嚴重的案件。

後來的道歉、追溯刪除或終止行為不會改變法定刑罰範圍。這些情況只能在刑罰量刑中考慮。犯罪圖像的法定分類。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持續的數位騷擾,只有當行為短暫強度較小且數位出版物僅位於持續可感知性的下限時,才會考慮罰款。然而,系統性持續時間較長的線上行為越明顯,或者如果涉及私密內容,法院就越有可能採取監禁措施。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監禁。對於基本犯罪事實規定罰款或最高一年的監禁且在限定情況下允許更高刑罰範圍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然而,在實踐中,《刑法》第 37 條的應用受到限制,如果該行為特別令人沮喪有計劃具有顯著的數位範圍或持續時間。然而,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使用《刑法》第 37 條。

《刑法》第 43 條:如果監禁時間不超過兩年且肇事者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監禁。對於基本刑罰範圍最高為一年或多年的犯罪行為,也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果存在加重情節或數位發布行為產生明顯的負擔效應,則有條件的免除會受到更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如果該行為不太嚴重情境性產生或受害者沒有遭受持續的損害,則這是現實的。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無條件有條件免除部分監禁的組合。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由於在限定的數位騷擾情況下,可能會處以刑罰範圍上限的刑罰,因此《刑法》第 43a 條通常會被考慮。然而,在特別嚴重的情況線上可感知性持續時間長顯著的數位負擔效應的情況下,它的應用會受到明顯的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例如,可以考慮禁止接觸、某些護理或治療計劃、損害賠償或強制性行為改變措施。目標是穩定的法律行為並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特別關注保護受影響的人強制禁止進一步的數位出版物或令人沮喪的線上影響

法院的管轄權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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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管轄權取決於指控的嚴重程度,並且已經表明立法者對數位騷擾的重視程度。“

事物管轄權

對於持續數位騷擾的基本形式,通常由地區法院管轄。原因是通常存在最高一年的監禁或罰款的刑罰威脅,並且此類訴訟屬於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

然而,如果存在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數位可感知性持續超過一年,或者如果由於發布而導致自殺或企圖自殺,則由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做出裁決。這些情況涉及更高的刑罰範圍,因此不能再由地區法院裁決。

如果出現特別嚴重的情況,其中持續的數位騷擾與嚴重的成功相關,並且刑罰範圍因此顯著增加,則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管轄。除了職業法官外,還有兩名陪審員參與,因為法律規定在更嚴重的情況下需要擴大的審判機構。

由於沒有任何一種犯罪變體允許終身監禁,因此不提供陪審團,因此不符合法律要求。

地域管轄權

有管轄權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管轄權取決於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級州法院提出上訴。隨後可以通過無效申訴或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來對高級州法院的裁決提出質疑。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透過電信或電腦系統進行的持續騷擾,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直接主張民事索賠。由於該行為通常基於永久的數位可感知性廣泛的公眾以及對最私人生活領域的明確損害,因此通常會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心理護理費用收入損失以及其他精神或健康後果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程序仍在進行中,私人當事人加入訴訟就會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案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計算,但以未完全判給的索賠為限。

自願彌補損害,例如真誠的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影響者,可以減輕刑罰,前提是這些行為及時可信完整

然而,如果肇事者在較長時間內傳播數位內容嚴重負擔受影響的人,發布最私人的資料或圖像或創造特別嚴重的數位心理負擔情況,則後來的補救通常會失去其大部分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追溯補償不能決定性地減輕所犯的不公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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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曝光不僅會面臨定罪的風險,還會面臨重大的民事索賠,這些索賠在經濟上通常比刑罰本身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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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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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 48 小時內採取的正確措施通常決定了訴訟是升級還是保持在可控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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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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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考慮周全、確保證據安全並儘早尋求律師協助,誰就能保持對訴訟的控制。“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透過電信或電腦系統進行的持續騷擾案件涉及對一個人的隱私個人自由心理完整性的干預。決定性因素是數位出版或傳播是否實際上適合不合理地損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並產生持續的負擔。在持續時間範圍已發布內容的類型或相關人員的個人情況下的微小差異可能會顯著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的律師代理可確保正確記錄所有數位行為、時間點、可見性和反應,正確分類陳述,並仔細審查令人沮喪和令人寬慰的情況。只有結構化的分析才能顯示實際上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持續騷擾,或者個別事件是否被誇大誤解不正確地置於整體背景中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作為刑法方面的專家,我們確保對持續的數位騷擾指控進行法律上的精確審查,並且訴訟是在完整和平衡的事實基礎上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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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協助意味著將實際發生的事件與評價明確區分開來,並從中制定可靠的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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