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得稅

在許多情況下,出售不動產獲利的人必須繳納不動產所得稅。出售土地、房屋或公寓時,將產生 30% 的統一不動產所得稅,其依據是 § 30 EStG

如果個人在出售不動產時獲得利潤,則必須為此支付不動產所得稅

了解不動產銷售何時產生不動產所得稅、有哪些免稅情況,以及法律上應注意的事項

有償不動產處分的納稅義務

該稅適用於以下的有償處分:

以下情況不徵稅: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不動產所得稅通常在技術上有效,但在法律上非常敏感。低估它的人通常會支付過多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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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和特殊規定

主要住所免稅

如果存在主要住所,則不動產的銷售免稅。兩種變體可實現免稅:

此豁免僅在存在有償取得的情況下適用,例如通過購買。
相反,無償轉讓的不動產,例如通過繼承或贈與,原則上不符合此要求。

製造商免稅

出售自建建築物也是免稅的,但僅當:

免稅僅適用於建築物,不適用於土地。
如果所有者在過去十年內全部或部分出租了該物業,則他只能從未出租的部分中受益。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稅務方面,決定性的不是銷售,而是其背後的細節。特別是對於舊物業,詳細檢查是值得的。 “

其他免稅處分

徵用

如果銷售是為了避免官方干預而進行的,例如在徵用或通過官方壓力,則不產生不動產所得稅。

特定交換交易

以下交換交易免稅:

不動產銷售的利潤計算

出售不動產的人會獲得所謂的處分利潤,該利潤是實際銷售收入與最初產生的取得成本之間的差額。

新土地

對於2002 年 3 月 31 日之後購買的不動產,從銷售價格中扣除實際的取得成本。這也包括某些後續投資,例如擴建或大型翻新,如果它們尚未在稅務上得到考慮。

舊土地

對於2002 年 3 月 31 日之前購買的較舊不動產,稅務局會應用統一價值。通常,86% 的收益被視為取得成本,這意味著只有 14% 必須以 30% 的統一稅率徵稅。這導致銷售價格的有效稅負為 4.2%

如果一塊土地在 198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從綠地重新劃分為建築用地,稅務局僅考慮 40% 的銷售價格作為取得成本。這將應稅利潤提高到 60%,從而導致 18% 的有效稅負。

調整取得成本

稅務局僅在所謂的常規收入確定中允許調整取得成本,這主要適用於新土地。它考慮了實際的取得成本。

稅率

自 2016 年以來,稅務局原則上以 30% 的固定稅率對土地銷售利潤徵稅,但此稅不會增加其餘收入的稅率。

經申請,納稅人可以選擇較低的常規所得稅稅率,即所謂的常規稅選項。

不動產所得稅的徵收和繳納

在許多情況下,賣方必須在土地或不動產銷售中支付不動產所得稅。律師或公證人會計算並繳納此稅,特別是當他們也確定買方的土地轉讓稅時。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通過一方代表進行稅務處理。

兩種繳稅方式

如果受委託的律師或公證人計算土地轉讓稅,他通常會同時繳納不動產所得稅。

如果一方代表不計算土地轉讓稅,則應納稅人向稅務局支付預付款。稅務局稍後所得稅評估框架內將該金額計入最終稅款。

自行計算的免責效力

如果通過自行計算繳納不動產所得稅,則它會產生免責效力。因此,該稅被視為已完全結清。無需在所得稅申報表中進行進一步的登記。

預付款是一個例外:稅務局在評估過程中將其計入,但不會自動被視為最終徵稅

評估選項和常規稅

出售不動產的人可以自願在納稅申報表中列出此過程。因此,所謂的評估選項不僅可以更正錯誤的計算,還可以抵消其他銷售的損失。

或者,可以選擇常規稅選項。如果個人所得稅稅率低於 30%,則出售利潤的稅負會相應降低。該抵免額在常規所得稅評估框架內進行。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在實踐中,不動產所得稅會引發許多問題。通過完善的法律諮詢,您可以避免經濟上的劣勢,並在簽訂合同前建立稅務上的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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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