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狀態下的量刑
酒醉可能會影響行為人的責任能力,但不會完全排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審查酒醉狀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基本原則是,雖然可以考慮責任能力降低的情況,但行為人不能以自身造成的酒精或毒品影響為由來逃避責任。
如果酒醉確實降低了認知或控制能力,則可以起到減輕作用,但前提是飲用本身並非應受譴責。
原則
奧地利刑法對酒醉狀態的處理非常謹慎。如果有人自願使自己處於無法完全承擔責任的狀態,則應對後果負責。只有當飲用或使用麻醉品在當時的情況下顯得可以理解時,才可能導致減刑。
法院會審查酒醉是否確實減輕了罪責,或者行為人是否應對此負責,例如,儘管可以預見到困難的情況,但他還是故意飲酒或吸毒。
意義
《刑法》第 35 條規定了自身過錯和非自身過錯導致的酒醉之間的界限。只有當酒醉狀態確實降低了認識到行為不法或採取相應行為的能力,並且這種降低並非因自身造成的飲用而抵消時,才能減輕刑罰。
這意味著:
- 如果存在可以理解的、非輕率的酒醉,法院可以判處較輕的刑罰。
- 相反,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會陷入危險境地而有意識地喝醉或酒醉,則這種情況將被視為自身過錯。
因此,《刑法》第 35 條構成了量刑範圍內的一個狹窄的例外情況,並防止將酒精或毒品一概而論地用作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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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證據問題起著核心作用。法院依賴醫療和心理評估來確定酒醉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認知能力或控制能力。同樣重要的是,飲用是有針對性的還是情境性的,以及行為人是否可以預見到這種影響。
如果行為人因藥物或無意識的混合作用而陷入酒醉狀態,而無意這樣做,則可以考慮減刑。如果行為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飲用會損害對其行為的控制,則不予減刑。
該決定始終需要全面考慮:損害程度、麻醉品的類型、飲用的情況以及個人責任共同決定了刑罰的程度。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當酒精中毒確實損害了責任能力且並非自身過錯時,才能起到減輕刑罰的作用。法院始終會評估具體的個案。 “
評估的核心標準
- 酒醉的類型和原因:酒精、毒品或藥物的作用強度不同,對責任能力的影響也不同。
- 飲用的自願性:導致酒醉的意識越強,減輕效果越小。
- 危險的可識別性:如果可以預見到自己會陷入危險狀態,則不能援引減刑。
- 對控制能力的實際限制:僅僅是酒精中毒是不夠的;決定性因素是可證明的損害。
- 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後的總體行為:後悔、合作和認識可以作為補充評估。
與特殊減刑理由的關係
《刑法》第 35 條與《刑法》第 34 條密切相關。雖然《刑法》第 34 條列出了其他減輕情節,如後悔、損害賠償或年輕的缺乏經驗,但《刑法》第 35 條指的是酒醉的特殊情況。
如果兩者不重疊,則可以同時考慮。這意味著,如果也存在其他免責情節,則酒精中毒可以額外起到減輕作用。決定性因素始終是總體情況以及行為人實際受到多大程度的損害,以及他對自己的狀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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