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禁令救济是针对不正当行为的最重要的索赔——为什么?

何时存在竞争法上的禁令救济请求权?

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禁令救济请求权原则上有两个前提条件:

为了确立禁令救济请求权,必须满足这两个要素。

这具体意味着什么?

停止义务

停止义务可能因绝对权利受到威胁或侵犯、因法律业务关系或特殊的行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而产生。

因此,如果企业家违反了竞争法的规定——例如,通过不正当地阻碍竞争对手或利用误导性的商业行为——或者担心会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他有义务停止这种行为。

违反行为的风险

禁令救济请求权要求存在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威胁的未来干预的风险。

根据是否已经发生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区分……

如果尚未违反竞争法,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存在首次违规风险,仍然可以存在预防性禁令救济。

必须担心潜在的索赔对象在不久的将来会干预提出异议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由于企业家在这里不是在对抗已经发生的干预,而是想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因此对于预防性索赔的产生,必须有具体的迹象表明即将发生侵权行为。

潜在索赔对象的行为在这里至关重要。

首次违规风险的迹象可能是准备行为、广告公告或声称拥有权利。

仅注册商标不足以满足此要求,因为仅此一项并不能说明所有者最终的、与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的行为。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法庭上,禁令救济的原告必须证明存在首次违规风险!“

如果已经发生了违反竞争法的干预,则称为真正的禁令救济,这需要存在重复风险

因此,必须担心竞争对手会反复干预索赔人在不正当竞争法上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复风险的假设,个别案件的各自情况至关重要。为了假设存在严重的担忧,必须有未来干扰的迹象。

先前干预的类型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意愿方向(通过其整体行为表现出来)构成了评估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他在干预受到谴责后以及在可能已经进行的与此干预有关的法庭诉讼期间的行为,可以揭示是否担心未来会发生侵权行为。

在审判前提供禁令协议或损害赔偿,例如,可以表明重复风险的消除或缺失。

另一方面,索赔对象在审判中强烈捍卫已经发生的干预,这表明他可能会进一步干扰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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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防性禁令诉讼的法律状况相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推定存在重复风险。“

也就是说,不是原告必须在法庭上证明其存在,而是假定存在重复风险,直到被告证明不存在这种风险(或不再存在)。

重复风险也可能在以后消失——例如,由于情况的变化,或者因为被告现在同意禁令。这可能会影响各方的费用承担。

如果重复风险仅在审判期间消失,则由于推定存在重复风险的原则,被告必须承担诉讼费用,除非他可以证明在审判开始之前不存在重复风险。

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消除了再次违规的风险,则从一开始就不满足禁令救济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原告必须承担费用。

在诉讼前消除的迹象包括损害赔偿、提供和解或消除受谴责的状态。

当然,竞争对手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能基于错误。如果他消除了损害环境,则违反行为的风险以及禁令救济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就会消失。

原则上,事先警告侵权人不是必需的,但如果他尽管受到警告仍继续损害行为,这反过来可能是存在重复风险的重要指标。

时间点

最迟必须在第一次审判结束时存在违反行为的风险(首次违规风险或重复风险)。

原告资格 – 谁可以起诉?

由于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首先是每个直接受到影响的人都有权获得禁令救济。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以下人员也可以主张竞争法上的禁令救济:

被告资格 – 直接行为人/间接行为人

索赔对象可以是

诉讼时效

禁令救济请求权在知情后六个月内失效。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