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益税
房地产收益税
在许多情况下,出售房地产并从中获利的人必须缴纳房地产收益税。出售土地、房屋或公寓时,将按 30% 的统一税率征收房地产收益税,其依据是《所得税法》第 30 条。
如果一个人通过出售房地产获得利润,他必须为此支付房地产收益税
有偿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义务
该税适用于以下有偿转让:
- 土地
- 建筑物,包括公寓
- 类似于土地的权利,例如建筑权
以下情况不征税:
- 无偿转让,如赠与、继承
- 转让人的主要居所以及自建建筑物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房地产收益税通常在技术上有效,但在法律上非常敏感。低估它的人通常会支付过多的费用。 “
免税和特殊规定
主要居所豁免
如果存在主要居所,则房地产的销售仍然免税。有两种变体可以实现免税:
- 两年规则:该房地产至少连续两年被用作主要居所,从有偿购买到转让。
- 5 年内 5 年规则:卖方在过去十年内至少连续五年居住在该房地产中。如果主要居所在出售前最多五年被放弃,则没有损害。
此豁免仅在存在有偿购买的情况下适用,例如通过购买。
相反,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例如通过继承或赠与,原则上不符合此要求。
制造商豁免
出售自建建筑物也是免税的,但仅当:
- 该建筑物是在私人资产中建造的,
- 卖方自己资助了建筑项目并承担了风险,
- 并且该建筑物未出租。
免税仅适用于建筑物,不适用于土地。
如果所有者在过去十年内全部或部分出租该物业,他只能从未出租的部分中受益。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税收方面,决定性的不是销售,而是其背后的细节。特别是在旧物业的情况下,详细审查是值得的。 “
其他免税转让
征用
如果销售是为了避免官方干预而进行的,例如在征用或通过官方压力的情况下,则不征收房地产收益税。
某些交换交易
以下交换交易免税:
- 在农业和林业用地中交换合并或土地整理程序
- 在建筑用地重新分配框架内的交换
- 边界调整,前提是补偿金不超过 730 欧元
房地产销售的利润计算
出售房地产的人会获得所谓的处置收益,该收益是实际销售收入与最初花费的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
新土地
对于2002 年 3 月 31 日之后购买的房地产,从销售价格中扣除实际购置成本。这还包括某些后续投资,例如扩建或重大翻新,如果它们尚未在税收上得到考虑。
旧土地
对于2002 年 3 月 31 日之前购买的较旧房地产,税务局适用统一价值。通常,86% 的收益被视为购置成本,这意味着只有 14% 必须按 30% 的统一税率征税。这导致销售价格的有效税负为 4.2%。
如果一块土地在 198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从绿地重新划分为建筑用地,税务局仅将 40% 的销售价格视为购置成本。这会将应税利润提高到 60%,从而导致 18% 的有效税负。
购置成本的调整
税务局仅在所谓的常规收入确定中允许调整购置成本,这主要适用于新土地。它考虑了实际购置成本。
税率
自 2016 年以来,税务局原则上以 30% 的固定税率对土地销售利润征税,但该税不会增加其他收入的税率。
纳税人可以申请选择较低的常规所得税税率,即所谓的常规税收选项。
房地产收益税的征收和缴纳
在许多情况下,卖方必须为土地或房地产销售支付房地产收益税。律师或公证人计算并缴纳此税,特别是当他们也确定买方的土地转让税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通过当事方代表进行税务处理。
两种缴纳税款的方式
- 自我计算
如果受委托的律师或公证人计算土地转让税,他通常会同时缴纳房地产收益税。
- 特殊预付款
如果当事方代表不计算土地转让税,则应纳税人向税务局支付预付款。税务局稍后在所得税评估的框架内将该金额计入最终税款。
自我计算的结算效应
如果房地产收益税是通过自我计算缴纳的,则会产生结算效应。因此,该税被认为是已完全支付。无需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进一步登记。
预付款是一个例外:税务局在评估过程中将其计入,但它不会自动被视为最终征税。
评估选项和常规税收
出售房地产的人可以自愿在纳税申报表中提及此过程。因此,所谓的评估选项不仅可以纠正错误的计算,还可以抵消其他销售的损失。
或者,可以选择常规税收选项。如果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 30%,则出售利润的税负将相应降低。该抵免额在常规所得税评估的框架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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