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減少
減少特留份允許將子女或配偶等近親的法定特留份減少一半。前提是家庭關係多年來完全破裂或根本不存在。此工具用於在遺囑中考慮長期的疏遠,並可在 § 776 ABGB 中找到。
在減少特留份的情況下,如果長期以來與立遺囑人沒有親密的個人關係,則近親的法定權利將減少一半。
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即 後代、配偶或註冊伴侶,原則上有權獲得部分遺產。但是,如果死者長期以來與此人沒有親密的個人關係,則他可以以遺囑將特留份減少一半。
這種減少必須在遺囑中明確進行,或者可以通過默示地通過有意識地忽略相關人員來宣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減少特留份不是一種懲罰手段,而是一種維護家庭現實的法律手段。但是,其應用需要技巧。 “
減少的先決條件
只有在滿足所有法律標準時,減少特留份才有效:
- 存在有效的遺囑,例如遺囑或其他遺囑指示。
- 缺乏親密的家庭關係。如果從一開始就沒有個人關係,例如在出生後不久斷絕聯繫後,或者如果聯繫完全中斷了很長時間,則就是這種情況。判例法在此處以大約20 年作為指導。但是,如果疏遠已經在遺囑起草時開始,那就足夠了,也就是說,在起草遺囑時,整個時期不必已經過去。
- 缺乏親密關係的判斷始終取決於具體的家庭法關係。父母和子女、配偶或祖父母和孫子女之間存在差異。決定性因素是精神情感關係,而不是共同居住或偶爾的拜訪。
- 斷絕聯繫不得主要由立遺囑人造成。如果他無緣無故地拒絕聯繫或創造了無法忍受的條件,則排除減少。
- 缺乏親密關係必須是減少特留份的原因。舉證責任在於依賴減少的繼承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在遺囑中指示減少特留份,誰就應該以易於理解的方式解釋疏遠的原因。因此,清晰的文件至關重要,因為後來的繼承人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
潛在的受影響者
減少特留份對於所有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都是允許的:
- 子女和孫子女(後代),
- 配偶和註冊伴侶。
不影響較遠的法定繼承人,因為他們沒有特留份請求權。
重要提示:減少的人的後代只有在他們自己沒有被命令減少特留份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全部特留份。
默示減少特留份
如果立遺囑人完全忽略了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例如通過在遺囑中有意識地不提及,則也可以適用減少特留份。這被評估為默示減少,前提是滿足其他先決條件。同樣,必須檢查和證明缺乏親密關係。
與剝奪繼承權的區別
與完全消除特留份請求權的剝奪繼承權不同,減少特留份僅導致減少到一半。剝奪繼承權的障礙明顯更嚴格,並且需要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的嚴重不當行為。
撤銷減少特留份
立遺囑人可以隨時撤銷已命令的減少特留份,通過:
- 在後來的處置中明確聲明,
- 銷毀先前的遺囑處置或
- 從遺囑中可以看出隨後的考慮。
爭議案件和司法執行
如果主張減少特留份,則在爭議案件中,以下幾點是相關的:
- 繼承人必須提出並證明減少及其先決條件。
- 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可以反對存在親密關係或立遺囑人的共同過失。
- 在爭議案件中,首先負責的是遺產法院,然後是被告住所地的普通民事法院。
律師支援的優勢
減少特留份是繼承法的一個高度敏感的領域。如果沒有明確的措辭和充分的理由,該命令可能會在爭議案件中失敗。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可以幫助您,
- 執行您作為繼承人或有權獲得特留份的人的權利。
- 精確地評估法律先決條件的存在,
- 以法律安全的方式制定處置,
- 通過早期設計避免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