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囑是關於個人最後意願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聲明。它允許對遺產進行個別規定,並且可以取代或補充法定繼承。
遺囑是一個人關於其死後如何處置其資產的書面聲明。這包括例如遺囑或遺贈。它取代或補充了法定繼承。
從本質上講,立遺囑人有三種方式來管理其遺產:
- 遺囑
- 附加條款
- 遺贈
遺囑
遺囑是單方面的、可隨時撤銷的處分,指定一個人為繼承人。這是死者在生前所作的聲明,說明其死亡時存在的全部或按比例的資產應轉讓給誰。
遺贈 – 附加條款
附加條款是另一種遺囑處分,不指定繼承人,而是規定遺贈、條件或監護人的任命。它也是單方面的且可隨時撤銷。
遺贈 – 遺贈
遺贈包括某人只應從遺產中獲得某些東西的意願,例如郵票收藏。以這種方式考慮的人被稱為受遺贈人。因此,遺贈是一種遺囑上的贈與,不留下繼承份額。
因此,與遺囑不同,受遺贈人不是普遍的法律繼承人,而僅僅是個別的法律繼承人。可以在遺囑、沒有繼承人指定的處分或繼承協議中安排遺贈。
注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遺贈適用相同的規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每個人都聽說過,但很少有人願意處理:遺囑。我們協助您處理這個令人不快的議題。 “
遺囑的設立
原則上,任何年滿 18 歲且完全具備精神力量的人都可以立遺囑。
14 至 18 歲的人只能在法庭或公證人面前口頭立遺囑,法庭或公證人必須確信存在立遺囑能力。
14 歲以下的人、精神薄弱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因其他原因(例如因醉酒)而無法自由形成意願的人,不得立遺囑。
遺囑的形式
遺囑可以是親筆書寫或非親筆書寫的。此外,還存在口頭和公開的遺囑。
親筆處分
對於親筆處分,整個文本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和簽署,簽名必須在文本末尾。
非親筆處分
非親筆遺囑可以使用打字機、PC 或由其他人手寫。但是,需要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此外,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添加說明,說明該文件包含其最後的意願。遺囑必須在三名同時在場的證人面前簽署,這些證人的身份必須從文件中可以看出。證人不必知道處分的內容,但必須知道這是立遺囑人的最後意願。這些證人的簽名必須在遺囑末尾進行,並附有表明證人身份的親筆添加說明。
注意:並非所有人都可以擔任證人。18 歲以下的人、盲人、聾人、啞巴、有偏見的證人以及不理解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適合擔任證人。
口頭遺囑
如果立遺囑人面臨死亡或喪失立遺囑能力的直接危險,則可以在兩名有行為能力的證人面前口頭或非親筆聲明最後的意願。
注意:如此聲明的最後意願僅在危險消除後的三個月內有效。
公開遺囑
14 至 18 歲的人只能在法庭或公證人面前口頭立遺囑,法庭或公證人必須確信存在立遺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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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可以以遺囑形式明確進行,也可以通過後來制定的與先前遺囑相矛盾的遺囑進行。也可以通過暗示行為(例如銷毀文件或劃掉文本段落)進行撤銷,但前提是這些行為明確可識別為撤銷。
除非死者在後來的遺囑中另有規定,否則先前的遺囑也會被後來的有效遺囑在其他安排中廢除。
注意:最安全的方法是以遺囑形式撤銷!
對遺囑提出異議
遺囑可以因立遺囑人的錯誤而被質疑或反駁。
有權提出異議的是作為法定繼承人的親屬,以及如果立遺囑人犯了可證明的錯誤,則可能通過先前的遺囑成為繼承人的親屬或倖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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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囑設立後,我們將其在奧地利律師的遺囑登記冊中登記。這樣可以確保在死亡的情況下,法院專員了解遺囑並執行。
重要提示:僅登記遺囑設立的情況。遺囑不會被掃描,也無法在線上查看,而是由律師保密。
律師協助的優勢
對遺囑的法律要求非常嚴格。即使是小的形式錯誤、不明確的措辭或考慮不周的條款也可能導致最後的意願全部或部分無效。這通常會導致倖存者之間的爭端或漫長的法庭訴訟。
經驗豐富的律師可確保您的處分:
- 在法律上有效且以形式有效的方式設立,
- 清楚且明確地反映您的實際意願,
- 並且在緊急情況下仍然可以執行。
這樣您就可以為自己和您的親屬創造法律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