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
挪用
根据《刑法》第 133 条,如果某人将明知委托给他的财产,用于自己或他人的目的,即使他只能保管或为他人的利益使用,则构成挪用。该财产已经合法地由其占有,例如因为它已被移交或委托照管。可处罚的不是拿走,而是违反信任,因为该财产违反了约定的用途而被转移到自己的财产或第三方的财产中。立法者认为这种行为特别严重,因为有针对性地利用了现有的信任关系。
挪用意味着将委托的财产故意用于自己或第三方,从而滥用所给予的信任。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挪用不是从获取他人财产开始,而是从滥用有意识地给予的信任开始。“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33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描述了必须存在的外部前提条件,以便构成挪用。关键在于财产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而不是行为人的想法或意愿。重要的是,财产已被委托,并且该财产违反义务地被使用或保留。
关键是该财产已经合法地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权利人有意识地将该财产交给行为人,例如用于保管、管理或用于特定目的。如果行为人违反约定或预期的用途,将该财产用于自己或第三方,并且因此从外部可识别地从他人财产中转移,则客观构成要件即告满足。
《刑法》第 133 条因此保护他人财产免受信任滥用。决定性因素是实际处理委托财产的方式,这表明权利人的信任受到了侵犯。
加重情节
如果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超过特定价值限额,则构成加重挪用。如果财产的价值超过5,000 欧元,刑罚范围将大大增加。如果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则构成特别严重的挪用形式,将面临长期监禁。
价值限定仅与客观的财产损失有关。决定性因素是挪用时财产的客观价值,而不是之后的收益或行为人的个人利益。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可以是任何在刑法上负责任的人,该人被委托财产,并且该人违反义务地挪用该财产。原则上,行为人的个人特征与构成要件无关。
客体:
行为客体是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委托财产。这包括有形物品、金额以及其他在经济上可评估的财产。决定性因素是,该财产不是供行为人自由支配,而是仅用于特定目的。
行为:
行为包括挪用委托财产。如果行为人像自己的权利人一样对待该财产,例如通过消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最终从权利人的财产中转移,则构成挪用。不需要正式的所有权转让。
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在于该财产从权利人的财产中转移,并在经济上分配给行为人或第三方。即使该财产之后没有被进一步使用,最终的挪用也已足够。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归因于行为人的挪用行为。如果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经济控制权的丧失。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风险得以实现,即§ 133 StGB违反现有的信任关系,将委托财产从权利人的财产中转移,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决定性因素不是委托财产应该如何使用,而是它实际上是如何使用的,以及财产分配是否因此在外部发生了变化。“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33 条的挪用构成要件涵盖了财产已经合法地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该行为人违反义务地将其用于自己或第三方的情况。决定性因素是滥用现有的信任关系,而不是行为人如何获得该财产。重点在于违反目的使用委托财产,以及由此在外部可识别的财产分配变化。
- 《刑法》第 127 条——盗窃:盗窃的重点是拿走他人的动产。行为人一开始没有合法的控制权,而是剥夺了权利人对该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在挪用中,缺少这种拿走的行为,因为该财产已经自愿地交给了行为人。因此,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先将该财产据为己有,还是滥用已经委托给他的财产。
- 《刑法》第 146 条——欺诈:欺诈需要欺骗,通过这种欺骗,被欺骗者自己进行财产处分。然而,在挪用中,财产损失的发生没有欺骗,仅仅是通过违反义务地使用委托财产。重要的是,信任已经存在,而不是首先通过欺骗产生。
- 《刑法》第 153 条——背信:背信涉及某人滥用其合法的权力来处置他人财产或使他人承担义务的情况。相比之下,挪用涉及具体委托的财产,而不是全面的财产管理。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违反了一般的财产责任,还是违反目的地使用了单个委托的财产。
竞合:
真正的竞合:
如果除了挪用之外,还发生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欺诈、伪造文件或对不同财产权利人的背信行为,则存在真正的竞合。挪用的不法内容仍然是独立的,因为除了违反信任之外,还侵犯了其他法律利益。这些犯罪行为然后并列存在。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已经完全涵盖了挪用的全部不法内容,则可以考虑非真正的竞合。当更特殊的财产犯罪完全包括了违反信任的行为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在这些情况下,挪用退居次要地位,因为没有额外的违法核心留下。
数罪并罚:
如果多次挪用行为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挪用或在不同的委托财产中,则存在数罪并罚。每个违反义务的挪用行为都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只要不存在密切的联系。
持续行为:
如果多次挪用行为在时间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犯罪意图驱动,例如在同一计划框架内重复获取委托财产,则可以假定存在持续行为。犯罪行为结束,只要没有进一步的挪用行为发生或行为人放弃其意图。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事分类不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标签,而是取决于是否违反目的地将具体的委托财产从他人财产中转移。“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存在挪用行为,即财产已被委托并且违反义务地被挪用。决定性因素不是拿走,而是该财产已经合法地由被告人占有并且违反了约定的目的而被使用。此外,对于较高的金额,必须确定财产的价值,因为刑罚的威胁取决于此。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存在委托财产,例如通过移交、保管或管理
- 被告人对该财产具有实际的控制权
- 该财产违反目的地用于自己或第三方
- 因此,外部发生了财产转移
- 对于这种使用,没有同意或授权
- 如果相关,财产的价值超过了相关的价值限额
用于举证的证据包括合同、结算单、会计文件、银行对账单、证人证词、电子邮件或其他文件,从中可以得出委托、目的约束和使用情况。
法院:
法院在整体背景下评估所有证据,并审查是否根据客观标准表明委托财产被违反义务地挪用。重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从外部可识别地构成违反信任,并导致不允许的财产转移。
法院尤其会考虑:
- 委托的类型和约定的目的约束
- 被告人的处置权
- 财产的具体使用或转让
- 挪用的时间和过程
- 证明违反目的的文件或证人证词
- 如果相关,财产价值的证明
- 一个有理智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存在违反义务的处理
要区分的是单纯的管理错误、误解、延迟归还或民事纠纷,其中不存在与刑法相关的违反信任行为。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该财产是否确实被委托
- 是否存在违反目的的情况
- 是否存在授权、同意或指示
- 该使用是否仅是暂时的或错误的
- 是否存在归还意图
- 证据中是否存在不明确或漏洞
- 所声称的价值是否正确
她可以说明该行为在民事上是可以解释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或不应被视为挪用。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以下证据在挪用中尤其重要:
- 合同、授权书或移交协议
- 会计文件和银行对账单
- 结算单和付款流程
- 内部沟通或指示
- 关于委托目的的证人证词
- 受影响财产的价值证明
- 从中可以识别出违反目的的时间顺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挪用程序中,很少由单个文件决定,而是由委托、目的约束和实际使用的总体情况决定。“
实践案例
- 将委托的钱用于私人目的:
一个人从一个熟人那里收到 6,000 欧元,明确指示以信托方式保管这笔钱,并稍后用于共同投资。相反,她将这笔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并用它来支付私人开支。这笔钱是委托给她的,并且合法地由她控制。通过违反目的的使用,她从外部可识别地挪用了这笔钱,并改变了财产分配。由于价值的原因,存在加重挪用。决定性因素不是这笔钱用于什么,而是违反了所给予的信任。 - 违反目的转让委托物品:
一名雇员从其雇主那里收到一台用于公务的高质量工作设备。未经同意,他将该设备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永久保留该设备。该物品是有意识地委托给该雇员的,而不是供其自由支配。通过转让,该物品被剥夺了权利人的访问权限,并被分配给第三方。挪用的客观构成要件已满足,因为该财产被违反义务地使用,并且财产分配发生了变化。该设备的价值可能对刑罚的严重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委托的财产违反其目的而被使用或转让,则构成《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挪用。决定性因素是从外部可识别的违反信任行为,而不是使用的持续时间或之后的归还意图。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33 条,挪用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和非法获利意图。行为人必须知道他被委托财产,并且该财产不属于他,而是他仅为特定目的或为他人的利益而拥有该财产。他必须认识到他不得自由处置该财产。
故意必须涉及行为人违反义务地将委托财产用于自己或第三方,并因此有意识地改变财产分配。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并默许他通过其行为将他人财产转移到自己的财产或第三方的财产中,则已足够。不需要特殊的意图,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此外,《刑法》第 133 条要求非法获利意图。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许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例如通过保留、使用、转让或利用委托财产。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知道或接受他在法律上无权获得这种利益。
对于挪用的价值限定形式,故意也必须延伸到财产的价值。行为人必须至少考虑到并接受该价值超过 5,000 欧元或在某些情况下超过 300,000 欧元的关键限额。如果他认真地认为更高的价值是可能的,则已足够。相反,如果有人认真地认为该财产明显低于价值限额,则在主观上没有实现价值限定形式。
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他有权使用该财产,如果他假定权利人有效同意,或者如果他认真地相信他在约定的目的约束范围内使用该财产,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同样,如果行为人甚至没有默许非法获利或关键价值,则缺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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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原则上,根据《刑法》第 133 条的挪用并非不可能进行转移,但谨慎地考虑。构成要件要求有意识地违反信任,因为委托财产被违反义务地挪用。这通常与更高的不法行为相关联,这仅允许有限的转移处理。
在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较低、行为人首次引起注意、表现出悔悟并且造成的损失迅速而完全地得到弥补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审查转移。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特别是在超过法定价值限额时,以及在有针对性或持续时间较长的行为中,转移处理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而言,罪责较轻,
- 财产损失是可以控制的,
- 没有以严重的方式滥用特殊的信任地位,
- 没有发生严重的后续影响,
- 不存在有计划的或重复的行为,
- 案件事实清晰而简单,
- 行为人表现出悔悟、合作和愿意和解。
如果可以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金钱给付、公益服务、监督指示或犯罪补偿。转移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发生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明显超过了法定价值限额,
- 特别突出的信任地位被滥用,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或在较长时间内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挪用行为,
- 存在重复的或系统的行为,
- 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
- 总体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利益。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罪责、迅速的损害赔偿和明确的悔悟的情况下,才能在个别情况下审查是否允许采取例外的转移程序。在实践中,《刑法》第 133 条是可能的,但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财产干预的程度、违反义务挪用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滥用委托财产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地位来衡量刑罚。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明显的财产损失。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挪用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进行,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委托财产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价值,
- 尽管有明确的提示或要求,但没有归还,
- 在工作、商业或依赖关系等框架内,特殊的信任地位被滥用,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提前归还或结束违反义务的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法院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刑罚幅度
《刑法》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的挪用构成了基本构成要件。如果委托财产被故意挪用,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获利,则构成挪用。法定刑罚范围为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360 个每日罚金。
如果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则适用《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第一种情况的价值限定。在这些情况下,刑罚范围增加到最高三年监禁。唯一重要的是委托财产在犯罪时的客观价值。
如果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则构成《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第二种情况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挪用形式。法律规定了明显加重的刑罚范围,即一到十年监禁。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规定罚金。
刑罚的威胁仅取决于委托和挪用财产的价值。执行犯罪的其他方式不会构成独立的限定,但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 《刑法》第 133 条第 1 款规定的挪用中 明确规定了罚金,并且在实践中很常见,尤其是在罪责较轻、初犯或完全赔偿损失的情况下。
在 《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规定的价值限定挪用中 罚金则明显退居次要地位。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特别是在超过300,000 欧元的价值限额时,通常只考虑监禁。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不再规定或实际上排除了罚金。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监禁,法院可以处以罚金代替最高一年的短期监禁。因此,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刑法》第 133 条规定的挪用,尤其是在罪责较低和财产损失有限的基本形式中。
在具有法定最低监禁刑期的高价值限定中,不适用。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刑期有条件地免除监禁刑期并且行为人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挪用。如果犯罪行为是有计划的、重复的或在明显加重的情况下实施的,则有条件免除的适用更为谨慎。如果损失已完全弥补,行为人表现出悔悟并且犯罪行为在刑罚威胁的下限范围内,则有条件免除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免除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免除的刑罚部分的组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
在挪用中,如果与罪责相称的刑罚在六个月到两年之间,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在具有最低监禁刑期的案件中,通常不适用。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这些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归还或交出被挪用的财产、避免进一步的财产犯罪或结构性措施。目的是弥补造成的损失并防止未来的犯罪行为。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Veruntreuung gemäß § 133 StGB规定的挪用,管辖权取决于规定的刑罚威胁。 《刑法》第 133 条第 1 款的基本构成要件中 刑罚威胁为最高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 360 个每日罚金,原则上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刑罚威胁不超过简单的管辖范围。
如果存在 《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规定的价值限定 因为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超过 5,000 欧元,刑罚范围增加到最高三年监禁。在这些情况下,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具有管辖权,因为刑罚威胁超过了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如果被挪用财产的价值超过 300,000 欧元,《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规定了一到十年监禁。由于这种刑罚威胁,陪审法庭具有管辖权。不再考虑由独任法官做出决定。
陪审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即使是《刑法》第 133 条的最高刑罚威胁也没有达到其管辖权的法定门槛。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管辖权完全遵循法定管辖权秩序。决定性因素是刑罚、犯罪地点和程序管辖权,而不是相关方的 subjective 评估或案件事实的实际复杂性。 “
地域管辖
原则上,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具有属地管辖权。决定性因素是委托财产被违反义务地挪用的地点,即违反信任在外部事件中实现的地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对于地区法院或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如果在陪审法庭面前审理了挪用案件,则允许上诉和无效申诉。在这些情况下,最高法院负责做出决定,只要满足法律前提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Veruntreuung gemäß § 133 StGB规定的挪用中,受害人可以作为Privatbeteiligte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主张其民事权利。由于涉及pflichtwidrigen Umgang mit einem anvertrauten Gut,因此权利尤其针对Wert des veruntreuten Gutes、Ersatz für eingetretene Vermögensnachteile以及weitere Schäden因非法挪用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根据案件事实,也可以主张间接损失,例如,如果委托财产用于职业、商业或经济上重要的目的,并且其挪用导致了明显的经济损失。
私人参与者的加入会阻止在刑事诉讼期间主张的权利的时效。只有在该诉讼具有法律效力地结束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运行,只要损失没有完全被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通过归还财产、赔偿价值或认真努力弥补损失,可以产生减轻刑罚的效果,只要它及时而完整地进行。
然而,如果行为人有针对性地、在较长时间内或以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方式行事,那么事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大大降低其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补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违背信任和行为的不公正性。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挪用罪要求违反职责地挪用受托财产,并且存在非法获利意图。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是否确实存在委托、所授予的处置权范围、是否存在超出目的的情况以及所声称的财产损失如何表现。实际过程中的细微差异可能决定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尽早寻求律师的协助可以确保对基本法律关系进行正确的分类,精确地处理与财产的实际处理情况,并使减轻责任的情况在法律上可利用。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审查挪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是否存在纯粹的民事纠纷,
- 分析在刑法意义上是否存在委托,以及所声称的挪用在客观上是否可以理解,
- 评估价值评估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以及这些评估如何影响刑罚威胁和程序,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结构化且在法律上精确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认真审查挪用指控,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并且程序在可靠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