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
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
根据以下条款进行的持续骚扰 《刑法》第 107c 条涵盖了通过电信工具或计算机系统对个人进行的任何重复和持续的影响,这些影响客观上适合引发重大负担。涵盖所有数字通信方式,如电话、短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社交网络以及发送消息、信号或数据的自动化系统。关键在于,这些影响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累积或持续形成持续骚扰的状态,从而在组织或心理上损害受影响的人。计算机系统是任何处理、存储或传输电子数据并可用于通信的设备或技术基础设施,例如智能手机、计算机、服务器、平台或具有自动化功能的互联网设备。
持续骚扰是指重复的数字或电信干预,这些干预会明显干扰或给个人带来负担,并且通过电话、互联网服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数字骚扰的效果不是在几秒钟内产生的,而是通过持续时间、范围以及失去对自己在公共场合形象的控制来实现的。“
客观构成要件
的客观犯罪构成 《刑法》第 107c 条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涵盖了任何外部可识别的数字行为,这些行为在较长时间内对大量人群是可感知的,并且客观上适合不合理地损害个人的生活方式。受到保护的是在没有持续的数字曝光、没有公开可感知的名誉损害以及没有干预最私人的生活领域的情况下塑造自己日常生活的自由。决定性因素是数字影响的整体图景,而不是肇事者的主观动机。受害者不必产生实际的焦虑状态;足以证明发布或提供访问权限客观上适合产生重大的社会或心理压力。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肇事者可以是实施所述行为或通过第三方或技术系统安排实施的任何人。与受害者的特殊地位或关系不是必需的。关键在于,数字出版物或可访问性在客观上可归因于肇事者。
客体:
犯罪对象是任何人的自由生活方式因内容在数字上的可感知性而受到损害。该规范尤其保护个人完整性、荣誉、最私人的生活领域以及在不受公开曝光影响的情况下组织日常生活的可能性。
行为:
犯罪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联系点。 《刑法》第 107c 条要求为许多人并在较长时间内可见的数字传播。这些行为必须形成一个有负担的整体模式,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该模式适合严重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该规范包括两个案例组:
- 数字上对许多人并在较长时间内可感知的可惩罚的名誉侵权,以及
- 未经同意发布来自最私人生活领域的事实或图像。
这两种变体都基于公众和时间持续的组合负担效应,这种效应通常会产生强大的社会压力。
计算机系统的法律定义:
根据 《刑法》第 74 条第 1 款第 8 项 计算机系统是任何单个或连接的设备,用于自动化数据处理。特别是包括计算机、智能手机、服务器、网络设备、数字平台以及捕获、处理、存储或传输数据的任何应用程序。
行为结果:
不需要单独的犯罪成功。只要数字可感知性持续存在并且客观上适合不合理地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就足够了。实际的日常生活的完全改变或可证明的健康后果不是前提条件,但会影响对强度的评估。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任何行为,没有该行为,数字出版物或可访问性就不会以这种形式出现。如果间接过程(如转发、平台传播或启用第三方)能够实现或加强持续的可感知性,则也包括在内。
客观归责:
客观上可归因于该行为,如果肇事者创造或增加了法律上不认可的危险,并且该危险在具体的数字可感知性以及相关的负担中得以实现。不包括偶然的可见性、社会上常见的数字互动或没有持续影响的孤立上传。
加重情节
的限定条件 《刑法》第 107c 条第 2 款 涉及特别严重的持续数字负担案件。如果数字可感知性或持续行为达到明显超出典型案例的程度,则存在这种情况。
限定性情况尤其存在于以下情况:
- 符合构成要件的内容超过一年对大量人群是可感知的,
- 肇事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持续对受影响的人实施第 1 款规定的行为,
- 该行为导致受影响的人自杀或企图自杀。
这些情况表明,数字曝光或名誉侵权内容会产生特别持久、强烈或存在性的影响,并以非同寻常的方式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名誉侵权或私密内容在线停留的时间越长,从单纯的粗鲁行为转变为可惩罚的持续骚扰的案例就越明显。“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以下条款,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 107c 条涵盖了在较长时间内公开可感知并明显损害个人生活方式的数字内容。重点在于名誉侵权言论或最私人信息的持久数字存在。不公正不是由单个出版物造成的,而是由数字影响的持续时间、范围和公开性造成的。
- 《刑法》第 105 条 – 胁迫:胁迫需要强迫某种特定行为。 相反,《刑法》第 107c 条与持续的数字可感知性相关联,而无需强迫受害者做任何事情。如果数字内容除了施加压力外还被使用,则这两种犯罪可以并存。
- 《刑法》第 107 条 – 危险威胁:危险威胁需要宣布重大危害。 《刑法》第 107c 条也涵盖无威胁的出版物,只要它们在整体上产生负担。如果威胁和数字出版物同时存在,则这两个犯罪构成通常并存。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持续的数字骚扰外,还增加了额外的独立犯罪,例如危险威胁、胁迫、数据滥用、未经授权的图像发布、通过图像侵犯最私人的生活领域、财产损失或其他数字犯罪,则存在真正的竞争。持续的数字出版物不会取代这些犯罪,而是通常独立于它们存在。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另一项规范完全涵盖数字出版物的所有不公正行为时,才会发生基于特殊性的取代。这尤其发生在专门的媒体法或数据保护法规定中。相反,如果仅涉及公共数字内容,则持续的数字可感知性本身可以构成特殊性。
数罪:
如果肇事者通过数字内容损害多个人或以时间上独立的序列行事,这些序列不是统一事件的一部分,则存在多项犯罪。每个出版物的情况都应被视为单独的犯罪。
持续行为:
如果数字可感知性持续维护并且追求统一目的,特别是曝光、恐吓或持续的数字损害,则应假定为统一犯罪。当出版物被删除或可感知性永久中断时,犯罪结束。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数字骚扰的诉讼中,通常是证据保全的质量决定结果,而不是相关人员的直觉。“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在较长时间内发布或提供访问权限的数字内容客观上适合明显给受影响的人带来负担。重要的是要证明多个具体行为,这些行为共同构成有负担的整体图景。因此,这与单个帖子无关,而是与持续的数字存在有关,这种存在会损害受影响的人的日常生活。
尤其要证明的是:
- 数字可见性重复且持续较长时间,
- 内容明显超出了偶然或短暂的在线事件,
- 总体行为适合限制受影响的人的日常生活。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各个行为 属于一起 并形成可识别的跟踪模式。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总体背景,并根据客观标准评估该行为是否足以 持久地损害 受害者的生活方式。重点是这些影响从整体上看是否构成 难以容忍的负担。
法院尤其会考虑:
- 出版物的类型和内容,
- 内容可见的频率和时间,
- 是否涉及荣誉或最私人的生活领域,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将这种数字存在视为严重干扰。
法院明确区分误解、一次性事件或社会上常见的联系。
被告人:
被告人 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内容的实际持续时间或频率,
- 是否存在真正的持续模式,
- 所声称的负担效应,
- 受害者陈述中的矛盾或缺乏证据。
她还可以证明某些事件是偶然的、短暂的、并非公开的或容易产生误解的。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07c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屏幕截图、已保存的聊天记录或已保存的帖子,
- 公共社交媒体帖子或评论,
- 关于在线可见性持续时间的技术证据,
- 已发布的私人图片或信息,
- 关于出版物影响的证人证词,
- 如果应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负担,则可能需要医疗或心理文件。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持续的数字骚扰中,转移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并且需要最低限度的洞察力和清理在线情况。“
实践案例
- 发布裸照:肇事者未经受害者同意在线发布受害者的私密照片。这些图像在较长时间内公开可见,并被许多人访问或转发。尽管多次要求删除,但肇事者仍重新上传内容或使用备用帐户。来自最私人生活领域的发布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并且是数字曝光的典型案例。
- 持续的数字名誉侵权:在几周的时间里,社交网络上不断出现关于受害者的贬低性评论、侮辱或损害声誉的帖子。这些内容可以永久查看、共享或评论,从而增强了公众的影响。尽管受害者阻止了联系尝试并要求删除,但肇事者仍有意识地继续发布。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提供内容,这些内容明显且不合理地损害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则存在持续的数字骚扰。
主观构成要件
的主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7c 条要求故意。肇事者必须认识到,他的数字出版物或可访问性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可见,并且客观上适合不合理地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只要他知道或至少认真地认为他的内容的持续数字可见性会被认为是负担、曝光或侵入性的就足够了。
因此,肇事者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表现为持续的数字骚扰,并且通常适合引起压力、社会劣势或侵入最私人的生活领域。不需要有针对性的意图;通常只需要间接故意,即有意识地接受负担效应。
如果肇事者认真地认为他的数字内容不会被认为是负担,例如因为他认为这些出版物只是短暂可见、无关紧要或在社会上很常见,则不存在故意。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不会打扰受害者或完全没有后果,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最终,决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是否故意追求或至少默许他的持续数字影响的可能影响。因此,如果有人知道或接受他的重复或持续可见的内容可能会严重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则他是有意行事的,并且符合持续骚扰的主观构成要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某人是否有意行事,通常在数字环境中表现为,尽管受到批评、封锁或删除,内容仍被有意识地传播。“
罪责 & 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在持续的数字骚扰中,原则上可以进行转移。由于犯罪构成要求在较长时间内可感知的数字出版物,因此转移性处理主要取决于在线可感知性的明显程度、持续时间和负担程度。在持续时间短、范围小、洞察力清晰且没有先前负担的情况下,在实践中确实会出现转移性解决方案。然而,系统性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发布模式越明显,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罪责较轻,
- 数字出版物短暂、强度低或仅位于持续可感知性的最低限度,
- 受害者没有永久或仅受到轻微负担,
- 不存在系统性或在较长时间内维持的发布事件,
- 案件事实是 清晰、易于理解和明确的,
- 并且行为人 立即表示理解、合作并愿意进行犯罪补偿。
如果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提供社区服务、提供照管指示或进行犯罪补偿。缓刑不会导致 定罪,也不会导致 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数字出版物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存在,
- 受害者的负担是 严重的 或导致了严重的限制,
- 存在系统性、有针对性或操纵性的发布模式,
- 发布了来自最私人生活领域的私密内容或其他数据,
- 该行为具有 合格的后果,例如严重的心理负担,
- 发生了第 2 款意义上的自杀或企图自杀,
- 或者总体行为构成严重侵犯个人自由、荣誉或隐私。
只有在 明显最轻微的罪责 和 立即表示理解 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情况下的缓刑程序。在实践中,持续跟踪的缓刑仍然 可能,但很少。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本应清楚地认识到其数字出版物的负担效应,则所谓的错误不会提供保护。“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数字出版物的持续时间、强度和范围以及持续的可感知性实际损害受害者生活方式的程度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肇事者是否在较长时间内重复、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在线发布或提供内容,以及数字可见性是否导致持久的负担或限制日常生活。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数字出版物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存在,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发布模式,
- 受害者受到明显限制,
- 发布了来自最私人生活领域的私密内容或数据,
- 尽管有明确的删除请求,仍继续发布,
- 发生了 严重的心理负担,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定罪。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立即停止在线发布,
- 补救或删除努力,
- 行为人的特殊心理负担,
- 或者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 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 有条件地免除 自由刑。对于持续跟踪,如果不存在特别有负担的情况,这也适用。
刑罚幅度
持续的数字骚扰在基本犯罪中受到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 720 个每日罚款的威胁。决定性因素是持续的数字可感知性、广泛的公众以及对最私人生活领域的干预。
在严重的情况下,刑罚增加到最高三年的监禁。特别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属于这种情况:
- 数字可感知性持续超过一年,
-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持续发布内容,
- 发布导致自杀或企图自杀。
这涵盖了数字出版物特别持久或特别严重的案件。
后来的道歉、追溯删除或停止行为不会改变法定刑罚范围。这些情况只能在量刑时考虑。法定犯罪构成分类。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多720 个每日罚金——每天至少4 欧元,最多5,000 欧元。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持续的数字骚扰中,只有当行为短暂、强度低且数字出版物仅位于持续可感知性的下限时,才主要考虑处以罚款。然而,系统性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在线行为越明显,或者如果涉及私密内容,法院就越有可能采取监禁措施。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最高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款,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监禁。对于基本犯罪构成规定最高一年的罚款或监禁并且在限定情况下允许更高刑罚范围的犯罪,也存在这种可能性。然而,在实践中,《刑法》第 37 条的适用受到限制,如果行为特别具有负担性、有计划或具有显着的数字范围或持续时间。在不太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完全采用《刑法》第 37 条。
《刑法》第 43 条:如果监禁不超过两年并且肇事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后,则可以有条件地推迟监禁。对于基本刑罚范围最高为一年或多年的犯罪,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存在加重情节或数字发布行为产生明显的负担效应,则有条件推迟的适用会受到更多限制。如果行为不太严重、情境性发生或受害者没有遭受持久损害,则尤其现实。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推迟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推迟的监禁部分相结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刑罚。由于在数字骚扰的限定情况下,可以处以刑罚范围上限的刑罚,因此通常会考虑《刑法》第 43a 条。然而,在特别严重的情况、在线可感知性持续时间长或显着的数字负担效应的情况下,其适用会受到明显限制。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布指示并命令缓刑帮助。例如,可以考虑禁止接触、某些护理或治疗计划、损害赔偿或强制性行为改变措施。目的是稳定的合法行为并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特别关注保护受影响的人以及强制禁止进一步的数字发布或有负担的在线影响。
法院管辖权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指控的严重程度,并且已经表明立法者对数字骚扰的重视程度。“
级别管辖
对于持续数字骚扰的基本形式,通常由地区法院管辖。原因是通常存在最高一年监禁或罚款的刑罚威胁,并且此类诉讼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
然而,如果存在更严重的情况,例如数字可感知性持续超过一年,或者如果由于发布而导致自杀或企图自杀,则由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做出裁决。这些情况涉及更高的刑罚范围,因此不能再由地区法院裁决。
如果出现特别严重的情况,持续的数字骚扰与严重后果相关联,并且刑罚范围因此明显增加,则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管辖。除了职业法官外,还有两名陪审员参与,因为法律规定在更严重的情况下需要扩大的审判机构。
由于没有一种犯罪变体允许终身监禁,因此没有规定陪审团,并且不符合法律要求。
地域管辖
有管辖权的是犯罪地点的法院。特别重要的是
- 在哪里设置了数字出版物,
- 受影响的人在哪里感知到在线影响,
- 负担效应在哪里发生,
- 或者在哪里进行了补充数字行为。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诉。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上诉或其他上诉来对高等州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中,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提出民事索赔。由于该行为通常基于持久的数字可感知性、广泛的公众以及明确损害最私人生活领域,因此通常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心理护理费用、收入损失以及其他精神或健康后果的赔偿。
私人当事方加入会阻止所有已提出索赔的时效,只要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计算,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的损害赔偿,例如真诚的道歉、经济补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可以减轻刑罚,前提是这些行为是及时、可信和完整的。
然而,如果肇事者在较长时间内传播了数字内容,严重损害了受影响的人,发布了最私人的数据或图像或创造了特别具有破坏性的数字心理负担情况,那么后来的补救通常会大大失去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追溯补偿不能决定性地相对化所犯的不公正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进行数字曝光,不仅会面临定罪的风险,还会面临重大的民事索赔,这些索赔在经济上通常比刑罚本身更重。“
刑事诉讼概览
- 调查开始:在有具体嫌疑时,确定被告身份;从那时起,享有完整的被告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告审讯:事先告知;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延期;保持沉默权。
- 查阅文件: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口头证据听证,判决;对私人参与人索赔作出裁决。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持续骚扰案件涉及干预一个人的隐私、个人自由和心理完整性。决定性因素是数字发布或传播是否实际上适合不合理地损害受害者的生活方式并产生持续的负担。在持续时间、范围、已发布内容的类型或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中,即使是微小的差异也可能明显改变法律评估。
尽早的律师代理可确保正确记录所有数字行为、时间点、可见性和反应,正确分类陈述,并仔细审查有负担和减轻负担的情况。只有结构化的分析才能表明,实际上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持续骚扰,或者个别事件是否被夸大、误解或不正确地置于整体背景中。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检查数字发布是否实际上达到了持续骚扰的法定门槛,
- 分析内容、通信历史记录和在线活动是否存在矛盾或不明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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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以可理解的方式描述实际过程。
作为刑法专家,我们确保对持续的数字骚扰指控进行法律上的精确审查,并且该程序基于完整和平衡的事实基础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