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拉爾貝格州土地交易法
福拉爾貝格州綠色土地交易
在福拉爾貝格州,原則上取得農林用地需要許可。如果權利取得人不是農民,也必須公告取得。
以下情況除外:
- 面積小於 0.1 公頃的權利取得
- 由州或市鎮取得權利
- 因強制拍賣或繼承而取得權利
- 取得指定為建築預期用地的土地權利
- 為改變共同所有權份額而進行的權利取得
如果符合公眾對維護農業或林業的利益,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原則上應批准所有權取得:
- 創建、維護和加強高效能的農民階層,或
- 維護或創建經濟的土地所有權。
土地交易主管機關許可的例外情況(例外情況適用於綠色和灰色土地交易,以及外國人土地取得):
- 親屬之間的權利取得
- 夫妻和註冊伴侶之間,即使在婚姻/註冊伴侶關係解除後,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取得權利
- 因死亡而取得權利
- 在餐飲住宿範圍內取得權利
- 為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和公共能源供應措施而取得權利
- 《財產分割法》第 13 條和第 15 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 取得面積最多 300 平方米的農林用地,前提是已頒發必要的分割許可
福拉爾貝格州灰色土地交易
在福拉爾貝格州購買建築用地時,買方需要聲明在 10 年內建造。以下情況免除此聲明義務:
- 自然人取得面積不超過 800 平方米的土地
- 企業一次性取得與其直接相鄰且未開發的建築用地,面積不超過 3,000 平方米,且該土地適合擴大經營。
- 由於其大小、形狀或位置不適合有序開發的未開發建築用地的土地取得。
土地交易主管機關許可的例外情況(例外情況適用於綠色和灰色土地交易,以及外國人土地取得):
- 親屬之間的權利取得
- 夫妻和註冊伴侶之間,即使在婚姻/註冊伴侶關係解除後,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取得權利
- 因死亡而取得權利
- 在餐飲住宿範圍內取得權利
- 為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和公共能源供應措施而取得權利
- 《財產分割法》第 13 條和第 15 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 取得面積最多 300 平方米的農林用地,前提是已頒發必要的分割許可
福拉爾貝格州外國人土地取得
外國人在福拉爾貝格州取得土地需要許可。只有在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且存在文化、國民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才可批准取得權利。
土地交易主管機關許可的例外情況(例外情況適用於綠色和灰色土地交易,以及外國人土地取得):
- 親屬之間的權利取得
- 夫妻和註冊伴侶之間,即使在婚姻/註冊伴侶關係解除後,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取得權利
- 因死亡而取得權利
- 在餐飲住宿範圍內取得權利
- 為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和公共能源供應措施而取得權利
- 《財產分割法》第 13 條和第 15 條規定的例外情況
- 取得面積最多 300 平方米的農林用地,前提是已頒發必要的分割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