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
自诉是指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追究某些犯罪行为的程序,而检察院此前并未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法律明确规定了仅应受害人要求才可追究的犯罪行为,因此受害人承担起诉方的角色,必须积极推动程序。因此,刑事追诉的主动权完全在于受害人,由其提交起诉书、准备证据并自行推动其权利主张的实现。
自诉意味着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追究犯罪行为,并代替检察院作为起诉方。
自诉的适用范围
自诉在法律上的设计是,某些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人自行采取行动时才会被追究。法律明确列出了这些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警察和检察院不会进行传统的侦查程序。程序只有在受害人直接向主管法院提交起诉书后才会开始。
立法者有意选择了这项规定。名誉保护犯罪通常涉及个人冲突,其刑事追究不一定符合公共利益。因此,是否进行司法程序完全由受害人决定。
尽管没有侦查程序,但仍存在有限的证据保全可能性。例如,如果侮辱或诽谤是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或获取用于识别被告的数据。法院会审查所申请的措施是否合法且必要。
在自诉中,不进行侦查程序。法院只能在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为查明被告而下令采取个别侦查措施。因此,诉讼的责任仍由受害人承担,而法院则决定所申请措施的合法性。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自诉是一种没有侦查程序的程序,因此起诉书和证据的质量决定了程序的后续进展。“
自诉人在主审程序中的地位
在主审程序中,自诉人作为起诉方取代检察院。他提出指控,提交申请并出示证据。法院根据提交的起诉书和庭审中采纳的证据作出裁决。
这种地位具有广泛性,但并非无限。自诉人只能申请为保全证据或实现财产权利主张所必需的强制措施。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仍由国家机关保留。
法律将程序的继续与自诉人的积极参与挂钩。如果他未参加主审程序或未提出必要的申请,则被视为放弃刑事追究。法院将终止程序。
自诉人的典型程序行为包括:
- 提交并维持起诉
- 提交文件、信息或其他证据
- 申请传唤证人
- 提出最终申请
这种结构清楚地表明,自诉并非简单的举报,而是一个完整的司法程序,如果没有积极的诉讼,就无法获得判决。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主审程序中,自诉人承担起诉方的角色,因此应从一开始就结构化地准备申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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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公诉罪和授权罪之间的区别
犯罪行为的分类决定了由谁进行刑事追究以及由谁控制程序。
对于公诉罪,一旦发现初步嫌疑,刑事追诉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检察院启动侦查程序,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代表公诉。受害人的意愿对程序启动不起决定性作用。
对于授权罪,还需要获得授权机构的正式同意。只有在获得此同意后,检察院才能进行程序。没有此声明,刑事追究将受阻。
自诉将责任更强烈地转移给受害人。原则上,检察院不进行侦查程序。受害人必须自行决定是否提交起诉书、准备证据并继续推动程序。
这种分类的实际意义立竿见影:
- 对于公诉罪,国家组织整个刑事追究。
- 对于授权罪,国家需要正式同意。
- 对于自诉,受害人承担主动权和诉讼。
这些差异决定了谁准备证据、谁采取程序步骤以及谁承担因不作为而导致刑事追究终止的风险。
自诉的条件
自诉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为仅应受害人要求才可追究的犯罪行为。因此,受害人必须审查具体犯罪行为是否确实属于此类。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
自诉书在内容上必须与起诉书结构相同。它包含对犯罪行为的清晰描述、法律分类和现有证据。法院需要这些信息才能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主审程序。
如果对自诉的权利存在疑问,受害人必须合理说明该权利。这涉及例如自身的受影响程度或作为受害人的地位。
主要条件包括:
- 法律规定的自诉罪名
- 形式合规且包含事实陈述的起诉书
- 现有证据的说明和指明
- 阐明自身的申请权利
这些要求确保法院在程序开始时就拥有充分的决策依据。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自诉必须像起诉书一样发挥作用,如果在此方面不准确,则可能面临驳回或不必要的程序步骤。“
无传统侦查程序的调查措施
对于自诉罪名,原则上不进行检察院或刑事警察的侦查程序。因此,受害人必须自行保全或获取证据。这种自主责任使自诉与公诉罪名明显不同。
然而,法律允许有针对性的司法支持。例如,如果名誉侵犯是通过互联网或电信进行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取用于识别被告的数据。该申请必须像证据申请一样具体说明理由。
法院随后审查所申请的措施是否合法且必要。如果身份确定,受害人将收到书面形式的相关信息。如果无法查明或法律上不允许查明,法院将告知。
这项规定实现了平衡。受害人虽然承担举证责任,但获得了司法工具,可以查明匿名行为人。
自诉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自诉必须在特定期限内提交。如果此前已提出身份查明的司法申请,则期限从告知信息之日起六周开始计算。如果受害人错过此期限,法院将驳回起诉。
起诉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它包含被告的名称、对犯罪事实的准确描述以及法律分类。没有这些最低限度的信息,法院无法启动主审程序。
提交自诉后,法院会将文件送达被告,并给予其答复期限。此后,法院才决定是否安排主审程序。
核心形式要求包括: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 遵守法定期限
- 完整提供犯罪事实、被告和证据的信息
- 合理说明自诉权利
这些规定确保了程序的有序进行,并防止不明确或迟延的起诉导致主审程序。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自诉案件中,期限和形式要求并非次要问题,它们决定了法院是否会进行实质性审查。“
自诉人在主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主审程序中,自诉人原则上享有与检察院相同的诉讼权利。他提出指控,申请证据并对证据采纳结果发表意见。法院仅根据提交的起诉书和庭审中采纳的证据作出裁决。
然而,这种地位是有限的。自诉人只能申请强制措施,如果这些措施对于保全证据或实现财产权利主张是必要的。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干预只能由国家机关发起。
同时,自诉人负有明确的配合义务。他必须积极主导诉讼,及时指明证据并提出必要的申请。任何疏忽都会直接影响程序的进展。
主审程序中的典型权利和义务包括:
- 提出并维持起诉
- 申请并指明证据
- 参与证据采纳和询问证人
- 发表最终陈述
因此,自诉并非简化的举报程序,而是一个具有自身诉讼要求的结构化司法程序。仔细准备证据和申请对于法院获得可靠的决策依据至关重要。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主审程序中作为自诉人出庭的人,必须精确提出申请并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因为法院只审理在程序上妥善提交的内容。“
因不作为而终止程序
《刑事诉讼法》将程序的继续与自诉人的参与直接挂钩。如果他未出席主审程序或未提出必要的申请,法律将此行为视为放弃刑事追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通过裁定终止程序。因此,不作出关于有罪或无罪的裁决。程序终止仅仅是因为起诉方没有继续推动。
这项规定确保只有在起诉人实际承担诉讼的情况下,才进行自诉程序。
实践中由此得出:
- 需要亲自出席主审程序
- 必须积极采取程序行动
- 不作为直接导致终止
正是形式要求和疏忽的直接后果表明,程序的结构化准备对于避免因纯粹程序原因而终止至关重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程序可能因缺乏参与而失败,因此自诉也需要对自身的诉讼进行现实规划。“
自诉罪名概览
自诉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为仅应受害人要求才可追究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个人名誉和社会声望。
典型的和实践中最常见的自诉罪名尤其包括:
- 根据《刑法》第 111 条的诽谤
这包括主张或散布可能使某人受辱或损害其声誉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无法被证明。 - 根据《刑法》第 113 条指控已结案的刑事犯罪
指控某人犯有已获终局裁决或法律上不再可追究的犯罪行为是犯罪。 - 根据《刑法》第 115 条的侮辱
如果某人通过辱骂、嘲讽或其他损害名誉的言论而受到贬低,则构成侮辱。
这些行为也可以通过电信或计算机系统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取用于识别被告的数据。法院会审查采取此措施的法律条件是否存在。
对狭窄犯罪目录的限制表明,自诉并非一般刑事追究的替代品,而是解决个人名誉侵犯的司法工具。同时,将言论在法律上归类为可追究的名誉侵犯,本身就需要仔细审查,因为证据问题和程序步骤对程序的结局具有决定性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名誉保护犯罪中,事实主张和价值判断之间的界限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刑事法律评估和举证。“
与补充起诉的关系
自诉和补充起诉虽然都允许受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它们针对不同的初始情况。自诉涉及法律规定仅应受害人要求才可追究的犯罪行为。补充起诉则仅在检察院不继续已启动的程序时才适用。
在补充起诉中,首先存在公诉罪。检察院可以终止程序,例如因为它认为没有充分的嫌疑。受害人随后有机会自行继续刑事追究,并代替检察院作为起诉方出庭。因此,该程序仍然是最初由国家启动的刑事程序。
因此,决定性区别在于起点:
- 自诉是在没有检察院事先侦查程序的情况下产生的
- 补充起诉以已进行并终止的侦查程序为前提
实际作用也有所不同。在补充起诉中,受害人通常依赖已有的侦查结果。在自诉中,受害人必须从一开始就自行准备证据。
对于受害人来说,正确的分类至关重要。自诉是否合法,或者是否必须申请继续已终止的程序,决定了期限、管辖权和后续程序流程。及早进行法律审查可以防止程序因不当行为而变得不合法。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想在程序终止后继续进行,必须审查是否可以提起补充起诉以及现有案卷情况。“
自诉与财产权利主张
自诉程序不仅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评估。受害人还可以在同一程序中主张财产权利。这尤其包括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费用。
法律允许自诉人在起诉之外,提出单独的关于财产权利的司法命令申请。该申请必须清楚说明造成的损害以及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法院会审查条件是否存在,并与刑事评估一起或在单独的步骤中作出裁决。
将刑事追究和财产权利主张结合起来具有实际优势。受害人只需提交一次证据,即可获得司法裁决,无需额外的民事诉讼。同时,这种做法要求精确说明损害金额和权利主张的依据。
自诉程序中典型的财产权利主张包括:
- 对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
- 对可证明的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必要开支的补偿
实现此类权利主张需要可验证的证据。不明确或证据不足的请求,法院将驳回或将其转至民事诉讼。因此,结构化地整理文件和明确量化权利主张,可以增加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作出裁决的可能性。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财产权利主张需要明确的量化和证据,否则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作为额外步骤。“
律师支持的优势
自诉要求积极且形式合规的诉讼。受害人必须在法律上对事实进行分类,保全证据并及时提出必要的申请。此外,还存在实际的费用风险。如果程序未以有罪判决结束,原则上由联邦承担费用。但是,如果程序是应自诉人的要求进行的,则可以要求自诉人赔偿因其介入而产生的费用。
律师代理可确保起诉书内容完整且程序正确。将言论在法律上定性为可追究的名誉侵犯需要精确审查,因为在合理批评、价值判断和可追究的事实主张之间存在明确界限。
证据的准备也至关重要。信息、截图或证人证词必须经过处理,以便法院能够利用它们,并使其证明力保持可验证。
结构化的律师协助尤其提供:
- 审查自诉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合法且有意义
- 起草形式合规且有说服力的起诉书
- 保全和合法处理证据
- 在主审程序中代理并行使所有申请权利
- 在同一程序中实现财产权利主张
自诉是一个独立的刑事程序,具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和费用风险。及早获得法律协助有助于避免程序错误,并有针对性地使用现有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全面裁决事实。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简短的首次咨询有助于在提起自诉前,冷静评估其合法性、证据情况和费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