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请求杀人
应请求杀人
应请求杀人在 《刑法》第 77 条 中有所规定。如果某人应他人的明确、认真和恳切的要求而杀死该人,则构成应请求杀人。与《刑法》第 76 条(过失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此处构成犯罪动机的不是犯罪人的情绪化例外情况,而是受害人自由和认真的死亡愿望。尽管如此,该行为仍然是应受惩罚的,因为生命作为最高级别的法律利益是不可支配的。
应受害人明确、认真和恳切的要求而杀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应请求杀人案件中,精确的辩护策略决定了诉讼的结果。“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部情况。它回答了谁用什么做了什么,发生了什么结果,以及行为与严重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审查步骤
- 犯罪行为: 任何导致死亡的因果行为(例如,施用毒药、窒息、开枪)。
- 犯罪结果: 另一个人的死亡。
- 因果关系: 该行为必须实际导致死亡。如果没有犯罪人的行为,死亡就不会发生。
- 受害人的要求: 明确、认真、恳切、自愿并针对自己的死亡。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 《刑法》第 75 条——谋杀罪:未经受害人同意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故意杀人。
- 《刑法》第 76 条——过失杀人罪:在情感异常情况下杀人,没有明确要求。
- 《刑法》第 78 条——协助自杀: 受害人自行采取行动;犯罪人仅提供帮助或鼓励。
- §80 StGB – 过失杀人罪: 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死亡,但没有预谋。
因此,应请求杀人构成了谋杀罪和自杀罪之间的界线。即使受害人明确表示想死,该行为仍然是应受惩罚的,因为刑法对生命的保护高于对死亡的自主权。
生前预嘱和《刑法》第 77 条
自 2022 年以来,奥地利通过 《生前预嘱法》(StVfG) 创造了一种严格限制的可能性,即在法律控制下执行自己的死亡愿望。但是,仅通过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生前预嘱 允许 成年、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患有 无法治愈或持续性严重疾病并伴有持续痛苦,则可以 自行服用致命制剂,前提是
- 两名医生(一名接受过姑息治疗培训)已确认其行为能力和自由意志,
- 该预嘱 以书面形式在公证人或患者代表面前 订立,
- 并且该制剂 仅交付给受影响的人本人。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生前预嘱:
- 另一个人 施用 致命药物,
- 该行为 不是自愿 的,
- 或者“死亡愿望” 不是自愿且持久 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刑法》第 77 条 的构成要件再次生效,因为该法律 仅允许协助自杀,但不允许主动安乐死。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生前预嘱意味着自决,而不是主动安乐死。界限在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承担对行为、严重结果、因果关系、归责以及可能存在的加重情节的证明责任。
法院:评估所有证据,并特别评估医疗文件。不适当或非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使用。
被告:没有举证责任,但可以展示替代过程,对因果关系提出质疑或主张禁止使用证据。
典型证据:医疗报告、影像诊断(CT、X 光、MRI)、中立证人、视频记录、数字元数据、关于伤害严重程度的专家意见。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只有通过尽早查阅案卷和始终如一地保存证据,证据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实践案例
- 一名 护理人员 应 身患绝症的人 的 明确要求 给予 致命剂量的药物。
- 一名 配偶 窒息了 重病的伴侣,此前该伴侣 多次恳求死亡。
- 一名 医生 出于 同情 进行注射,因为 病人不想再受苦。
- 如果 受害人不再具有行为能力 或 愿望仅在短暂的绝望中 表达出来,则不构成应请求杀人。
主观构成要件
需要有杀死另一个人的意图,并意识到并愿意应受害人明确、认真和恳切的要求采取行动。
犯罪人认识到他/她的行为导致死亡,并希望满足这一愿望。
因此,应请求杀人的特点不是情感或失控,而是出于同情、忠诚或情感联系的自觉行为,尽管如此,该行为仍符合构成要件。
刑法在此不区分道德动机,而是区分客观行为,即有针对性地干预他人的生命。
判例法要求受害人的要求是认真、持久和自愿表达的。
疏忽或仅仅是所谓的同意是不够的,在这些情况下,通常构成《刑法》第 75 条规定的谋杀罪。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同情解释了动机,但它并没有消除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性 & 正当理由
- 原则上,应请求杀人是非法的。即使受害人明确希望死亡,生命仍然是最高级别的法律利益,任何人不得自由支配。
只有在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况下,行为才可能是正当的或可以原谅的。 - 自卫: 可以抵御当前的非法攻击,前提是防御是必要和适当的。然而,为了结束痛苦而杀人的人不是在自卫。
- 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存在直接危险,没有更温和的手段可用,并且追求的是压倒一切的利益,则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同情行为通常不符合这些要求。
- 有效同意: 同意自己的死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刑法不承认对自身生命的处置。即使受害人明确同意,也不能消除违法性。
- 法定权力: 只有当干预基于法律依据并且是相称的,例如在医疗或国家官方行为的框架内,干预才是允许的。
举证责任: 检察官办公室必须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不存在正当理由。被告人不必证明任何事情;足以提供构成怀疑的具体事实。“疑罪从无”的原则仍然是决定性的。
罪责 & 错误
- 禁止性错误: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有义务了解!)。
- 罪责原则:只有有罪责的行为才应受到惩罚。
- 无责任能力:严重的精神障碍等情况下没有罪责 – 一旦存在迹象,则进行法医精神病学评估。
- 可免责的紧急状态:在极端的胁迫情况下,不合理地要求合法行为。
- 假想防卫:对正当理由的错误消除了故意;如果已规范,则过失仍然存在。
免除处罚 & 缓刑
在 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刑事诉讼可以在没有定罪的情况下结束,例如在 放弃尝试 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 自愿放弃,则存在 独立停止进一步执行 或 仍然阻止死亡。
对于应请求杀人罪,通常 排除 转移,因为罪责太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明显减轻意图和可证明的大量补救措施之后,才可能考虑转移。
量刑 & 后果
刑罚的程度取决于罪责和犯罪的影响。法院会考虑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的危险性或鲁莽程度,以及行为人是有计划地还是自发地采取行动。同样会审查个人情况,例如先前的犯罪记录、生活状况、认罪意愿或赔偿努力。
加重情节包括多次犯罪、特别的鲁莽行为或对无防御能力的人的攻击。
减轻情节包括没有犯罪记录、全面认罪、损害赔偿或受害者的共同责任。刑事诉讼的长期持续时间也可能减轻处罚。
奥地利刑法对罚款采用按日计算制度:按日计算的天数取决于罪责的严重程度,每天的金额取决于收入。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罚款对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同样明显。如果不支付罚款,可以将其转换为替代自由刑。
如果刑期不超过两年并且存在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全部或部分缓刑。有条件地推迟。在这种情况下,被判刑的人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须在一到三年的试用期内证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条件,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推迟。
法院还可以发出指示,例如赔偿损失、治疗或限制接触,并命令缓刑援助。目标始终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并促进稳定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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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到五年的自由刑。
- 刑罚幅度明显低于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因为犯罪人应受害人的明确要求采取行动。尽管如此,这仍然是对生命的一项严重犯罪。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五年自由刑,法院应处以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罚款。
《刑法》第 43 条:如果有条件缓刑的自由刑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证明有利的社会预测,则可以宣布。该试用期为一到三年。如果无撤销地完成,则该刑罚被视为最终缓刑。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刑罚部分的组合。对于超过六个月至两年的自由刑,如果情况允许,可以有条件地缓刑一部分,或者以最高七百二十个日额的罚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安排缓刑帮助。典型的指示涉及赔偿损失、治疗、禁止接触或逗留以及社会稳定措施。目的是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长期的合法行为。
法院管辖权
实质性:州法院作为陪审法院
地点:犯罪地点或成功地点;辅助性居住地/进入地点。
实例:向上级州法院上诉;向上级法院提出无效上诉。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 应请求杀人未遂 且幸存的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以加入刑事诉讼并主张 民事索赔,例如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或财产损失。
加入会中断在申请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时效。如果未完全批准该索赔,则可以在民事法院继续追究该索赔。
在 既遂犯罪 的情况下,幸存者 拥有这项权利。他们可以申请丧葬费、赡养费损失或精神痛苦赔偿。结构化和有证据支持的损害赔偿清单有助于执行此类索赔。
尽早达成协议或补救措施可以在未遂案件中减轻刑罚,但在既遂犯罪中对刑罚没有影响。
刑事诉讼概览
- 调查开始: 在有具体嫌疑的情况下,被告人身份;从那时起,享有充分的被告人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告人审讯: 事先告知;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延期;保持沉默的权利
- 查阅案卷: 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 口头证据听证,判决;关于私人当事人索赔的决定
被告人权利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应请求杀人 的诉讼属于刑法中法律和人道主义方面要求最高的案件之一。
在这些案件背后通常是严重疾病、不堪重负或强烈情感联系的悲惨情况。出于同情的应受惩罚行为与法律允许的安乐死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上可能是微乎其微的,但在效果上可能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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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没有事先与您的辩护人协商的情况下,不要发表任何实质性声明。您始终有权保持沉默并聘请律师。此权利从第一次与警方联系时起生效。只有在查阅文件后,才能确定是否以及哪些陈述是有意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