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特别加重情节
§ 33 StGB 列出了可能加重刑罚的特别加重情节。这些情节表明,该行为具有更高程度的罪责、不顾后果或社会危害性。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也可以考虑其他同等情节。关键是刑罚应反映罪犯的个人责任。
如果特别加重情节以负面方式阐明了犯罪行为的价值或罪犯的个性,则会加重刑罚。§ 33 StGB 用于在法定刑罚范围内进行公正的分级,并确保对更严重的犯罪形式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原则
特别加重情节补充了《刑法》第 32 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它们描述了增加犯罪行为不法性的情节,从而证明了更严厉的惩罚是合理的。法官必须在其理由中明确提及这些因素,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说明其对刑罚程度的重要性。始终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罪犯的罪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加重情节不是一个僵化的模式——它们表明一个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社会责任的界限。“
法律意义
§ 33 StGB 的列举是示范性的。这意味着,它列举了典型案例,但不排除其他案例。如果可比的、未明确提及的情节以类似方式加剧了不法行为,也可以将其评估为加重情节。加重情节可能涉及思想上的不法性(应受谴责的动机)、行为上的不法性(行为的方式)或结果上的不法性(后果的严重性)。
加重情节的例子
- 多次或持续的犯罪行为
- 因同类犯罪行为而被判刑或因有害倾向而复发
- 煽动或主导参与共同犯罪
- 出于种族主义、仇外或极端主义动机实施犯罪
- 残忍或特别痛苦的犯罪行为
- 利用受害者的无防御能力或无助
- 滥用职权或信任实施犯罪
- 在服刑期间或尽管正在缓刑期间实施犯罪
这些情节表明更高程度的犯罪能量或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它们使该行为超越了可比犯罪行为的平均水平。
实践中的考虑
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存在哪些加重因素,以及如何在与任何减轻情节的关系中权衡这些因素。如果加重情节已经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则不得重复使用。必须提供易于理解的理由——仅仅是笼统的指示是不够的。
在实践中,重复犯罪、针对无防御能力者的暴力行为和出于意识形态动机的行为起着重要作用。这些情节表明对公众的威胁增加,并明显影响刑罚程度。
与减轻情节的关系
§ 33 StGB 与 § 34 StGB 密切相关,后者规定了特别减轻情节。因此,法院必须仔细权衡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并在其判决理由中明确披露这种权衡。通过这种方式,应确保所判处的刑罚与罪犯的个人罪责相适应,同时产生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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