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和损失金额的加总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起同类犯罪,其可罚性取决于特定的金钱价值或损害,《刑法》第 29 条规定,这些价值或损失金额应加总。因此,总金额至关重要。这可以防止许多小罪导致比实际总损失所证明的更低的刑罚。
《刑法》第 29 条涉及价值或损害决定刑罚的犯罪。如果同一行为人多次犯罪,则总金额将作为衡量标准。该规定旨在实现平等对待,并防止人为分割犯罪。
原则
刑罚的威胁取决于整体经济损失,而不是单个行为的数量。同一类型的多个行为被合并为一个总金额。该金额决定是否达到更高的价值或损害资格,例如盗窃或财产损失。因此,刑法考虑了实际的损害程度,并确保了统一的量刑。
适用和法律框架
《刑法》第 29 条不是资格规范,而是一般的刑法规定。它适用于同类实际竞合,并且与《刑法》第 28 条密切相关。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将评估所有损害的总额:
- 存在多个相同类型的行为,
- 刑罚的威胁取决于数字确定的价值,
- 并且这些行为在同一程序中共同判决。
判例法经常应用加总原则,例如在重复盗窃或欺诈的情况下。关键是总金额,即使各个行为在时间和地点上是分开的。
实际应用
示例 1:
一个人犯下几起较小的盗窃罪,每次 500 欧元。总计为 3,000 欧元。这个总金额可能会超过严重盗窃的门槛。
示例 2:
行为人以不同的欺诈手段欺骗了多个受害者。单个损失保持在 5,000 欧元以下,但总金额超过 50,000 欧元。法院适用大规模欺诈。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损害的总和决定了刑罚的范围,而不是行为的数量。“
例外和限制
该规定仅适用于价值或损害影响刑罚的犯罪。它不适用于其不法行为的内容独立于资产价值的犯罪,特别是:
- 抢劫,
- 敲诈勒索和
- 人身伤害。
最高法院强调,《刑法》第 29 条应狭义地解释。只有当刑罚的威胁明确取决于价值时,才允许加总。
与《刑法》第 28 条的关系
《刑法》第 28 条和《刑法》第 29 条相互补充:
虽然第 28 条规定了多项犯罪的总刑罚的形成,但第 29 条确定了同类财产犯罪的相关损害金额。这两项规范都确保了统一和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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