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和損害金額的加總
如果行為人犯下多項同類犯罪,其可罰性取決於特定的金錢價值或損害,則《刑法》第 29 條規定,價值或損害金額應加總。因此,總金額至關重要。這可以防止許多小罪導致比實際總損害所應得的更低的刑罰。
《刑法》第 29 條涉及價值或損害決定刑罰的犯罪。如果同一行為人多次犯罪,則總金額將作為標準。該條款旨在實現平等對待,並防止人為分割犯罪。
原則
刑罰的威脅取決於整個經濟損失,而不是個別行為的數量。多個相同類型的行為被組合成一個總金額。此金額決定是否達到更高的價值或損害資格,例如盜竊或財物損壞。因此,刑法考慮了實際的損害金額,並確保了統一的刑罰評估。
適用範圍和法律框架
《刑法》第 29 條不是資格規範,而是一般刑罰條款。它適用於同類實際競合,並且與《刑法》第 28 條密切相關。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法院將評估所有損害的總金額:
- 存在多個相同類型的行為,
- 刑罰的威脅取決於數字確定的價值,
- 並且這些行為在一個程序中共同判決。
判例法定期適用加總原則,例如在重複盜竊或欺詐中。總金額至關重要,即使個別行為在時間或地點上是分開的。
實際應用
範例 1:
一個人犯下多起較小的盜竊案,每起 500 歐元。加總後得出 3,000 歐元。此總金額可能會超過嚴重盜竊的門檻。
範例 2:
行為人以不同的欺詐手段欺騙多個受害者。個別損害保持在 5,000 歐元以下,但總金額超過 50,000 歐元。法院適用大規模欺詐。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損害的總和決定了刑罰範圍,而不是行為的數量。“
例外和限制
該條款僅適用於價值或損害影響刑罰的犯罪。它不適用於不法內容獨立於資產價值的犯罪,特別是:
- 搶劫,
- 勒索和
- 人身傷害。
最高法院強調,《刑法》第 29 條應狹義解釋。只有當刑罰的威脅明確取決於價值時,才允許加總。
與《刑法》第 28 條的關係
《刑法》第 28 條和《刑法》第 29 條相互補充:
雖然第 28 條規定了多項犯罪的總刑罰的形成,但第 29 條確定了同類財產犯罪的相關損害金額。這兩項規範都確保了統一和公正的刑罰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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