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

《刑法》第 § 104a StGB 指的是透過招募、運輸、接收或轉讓以剝削為目的而蓄意利用他人。行為人使用不正當手段,如暴力、危險威脅、欺騙或利用個人的困境。剝削包括性剝削、器官摘取、勞動力剝削、乞討和利用他人實施犯罪行為。此犯罪行為特別複雜,因為它通常發生在隱蔽的結構中,跨境組織,並且受害者通常有嚴重的依賴性和恐懼。由於隱蔽的過程、被操縱的勞動關係和有限的作證能力,調查特別具有挑戰性。

人口販運是指為了剝削目的,使用不正當手段招募、運輸或接收他人。

《刑法》第 104a 條關於人口販運的解釋。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犯罪構成要件、剝削、刑罰範圍和典型區別。

客觀構成要件

「的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 104a StGB 人口販運包括所有外部、清晰可辨的行為,透過這些行為,一個人被置於或被保持在剝削性的境況中。重點在於獲取、招募、運輸、安置或接收一個人,目的是剝削他們。指的是一個人不再實際擁有經濟、職業或性自決權的生活境況,因為他們實際上受到另一個人的控制。該規範保護個人自由、性自主和經濟自決權。

任何一個人透過招募仲介運輸收容接收而被置於或身處於剝削性境況中的情況,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決定性因素是客觀上可察覺的依賴或控制關係,這種關係基於持續的剝削、施壓或經濟或性支配權。行為人的內在動機對於客觀犯罪構成要件沒有意義。唯一重要的是外部環境實際存在的依賴、不自由和剝削狀態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行為主體可以是任何人,只要其行為有助於將另一個人置於或保持在剝削性境況中。不需要任何特殊品質或角色。即使是那些僅組織、仲介、運輸或「在幕後」合作的人,如果他們的貢獻實際上促成或便利了剝削,也可以被視為行為人或參與者。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人,只要他陷入一種境況,在這種境況中,他的勞動力、性、身體完整性或經濟自由受到濫用。

對於成年人,剝削必須透過不公平或不正當的手段來實現,例如透過暴力、威脅、欺騙或利用依賴關係。
對於未成年人,僅僅影響該人就足夠了,因為他們特別容易受到傷害。

行為:

如果一個人違背或未經其意願被帶到一個地方,則構成勒索性綁架。客觀上,任何將一個人帶入、仲介到、運輸到、接收、收容或轉讓給他人的行為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典型的行為包括:

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在外部可識別地導致一個人受到控制並被用於他人的目的。

不正當手段:

對於成年受害者,客觀犯罪構成要件尤其包括不公平或不正當的方法,例如

從外部始終可以識別出明顯的權力不平衡,在這種情況下,受影響的人實際上不再具有平等的決策或退出選擇。

剝削境況和犯罪結果:

客觀犯罪結果存在於受影響的人所處的境況中,在這種境況中,他們

外部環境允許實際用於這些目的或已經實現就足夠了。僅僅短暫的、容易解決的依賴關係是不夠的。需要一種穩定的、有負擔的異己決定,這種決定明顯限制了實際的決策自由。

因果關係:

任何沒有它的行為,剝削境況就不會以這種形式存在,都是有因果關係的。這也包括準備或組織步驟。

客觀歸責:

如果透過該行為創造或加強了剝削的典型危險境況,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正常的、社會上常見的依賴關係(例如具有公平條件的正常勞動關係)不包括在內。

加重情節

奴隸制不區分傳統的資格。結構來自於兩個 § 104a StGB 包含幾個特別嚴重的案例:

第 4 款的資格

處以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如果有人實施該行為

這些案例表明該行為的危險性增加或後果特別嚴重。

第 5 款的未成年人

同樣處以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如果有人招募、收容、接收、運輸、提供或轉讓未成年人以剝削為目的

這裡的決定性因素是: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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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依賴性不再可影響並成為永久強迫的生活現實時,就超過了人口販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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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被置於或被保持在剝削性境況中,並且因此嚴重喪失其經濟、性或個人自由,則存在人口販運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法行為在於利用特殊的脆弱性建立一種依賴關係,這種關係允許持續的剝削。決定性因素是對受害者生活方式的實際影響,而不是外在表象。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人口販運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剝奪自由、危險威脅或人身傷害,則存在。

不真正的競合:

只有當特殊的犯罪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不法行為時,才考慮適用。
由於§ 104a StGB 獨立描述了不法行為,因此很少會取代其他犯罪構成要件。

數罪併罰:

多個被剝削的人或多個獨立的剝削過程導致多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持續行為:

只要在沒有中斷的情況下維持控制和剝削性境況,持續時間較長的剝削仍然是一個統一的行為
該行為隨著對受害者的實際控制結束而結束。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承擔證明存在剝削境況、其建立、維持或導致,以及不正當手段或其他導致受害者陷入這種境況的環境的舉證責任。他們證明受影響的人未經有效同意,透過暴力危險威脅欺騙利用困境恐嚇或透過其他適當的手段陷入一種境況,在這種境況中,他們是異己決定可剝削的。同樣需要證明的是,行為人一方對受害者的勞動力、性、行動自由或其他生活環境行使了實際的影響或控制,這種影響或控制實際上促成了剝削性利用。

法院:

法院在整體背景下審查和評估所有證據。它不使用不適當或非法收集的證據。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實際上被置於持續的依賴和剝削境況中,以及客觀行為是否適合於建立或維持這種形式的異己決定控制。法院確定是否存在剝削機制,這種機制支持犯罪構成要件並嚴重破壞受害者受保護的個人或經濟自由。

被告人:

被指控的人沒有舉證責任。然而,他們可以對聲稱的依賴境況、聲稱的非自願性、不正當手段的使用或實際的剝削行為提出質疑。同樣,他們可以指出矛盾、證據漏洞或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包括關於控制行為的影片或監控材料、數位位置和移動數據溝通記錄、關於工作和居住情況的文件、關於財務或組織依賴關係的文件,以及在地點或物體上發現的痕跡,這些痕跡表明對該人的實際影響和利用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心理、醫療或社會教育評估,特別是當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精神受限手無寸鐵或因困境而特別容易受到傷害,並且需要評估是否排除了有效的同意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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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法院的不是標題,而是具體的、可理解地描述的剝削情況,這些情況使受害者的實際依賴性變得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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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僅僅創造或維持穩定的依賴關係,這種關係允許經濟、性或其他利用,就符合人口販運的意義 § 104a StGB。決定性因素是有針對性和可持續的影響受害者生活環境,無論之前是否發生過綁架、欺騙或其他轉移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是故意的。他知道或至少接受他將一個人置於或保持在剝削性境況中,並且受影響的人在他的實際控制下或在第三方的控制下。他認識到受害者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其經濟、性或個人自由,並陷入一種依賴關係,這種關係允許用於剝削目的。

重要的是建立永久剝削情況的意圖。行為人希望受害者不再能夠自由支配其勞動力、其行動或其社會和經濟決策,並且他認真地接受與此相關的異己決定利用。受害者後來是否實際上被充分剝削,對於刑事責任沒有影響,只要意圖是針對建立或維持剝削性境況

如果行為人認為受害者自由、知情且認真地同意具體的生活、工作或居住情況,或者如果他錯誤地認為沒有產生剝削性或不正當的地位,則不存在故意。如果有人認為受影響的人獨立地塑造了他們的生活環境,並且僅僅是暫時尋求支持,則不符合主觀犯罪構成要件。

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有意識地創造或利用受害者的境況,以建立一種實際控制,這種控制遠遠超出了單純的依賴或組織支持。如果有人認識到受害者依賴、無助、受到恐嚇或社會孤立,並有針對性地利用這種境況來實現持續的剝削,則其行為是故意的,並因此符合§ 104a StGB 的主觀犯罪構成要件。 § 104a St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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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 104a StGB 的情況下,只有在非常罕見的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進行轉向。
原因在於,人口販運是對個人、經濟或性自由的嚴重損害,並且被認為是奧地利刑法中最嚴重的剝削犯罪之一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審查轉向處理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從事公益勞動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罪責較輕明顯的誤解或行為人立即表示悔意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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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販運案件中量刑意味著將法定刑罰與剝削的實際程度以及對受害者生活方式的深刻損害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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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剝削性影響的嚴重程度、對受害者控制的類型和強度,以及剝削性境況實際進展到何種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或保持在一種境況中,在這種境況中,受害者的經濟、個人或性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被取消。行為人如何有計劃地進行以及他使用哪些手段也會影響刑罰的程度。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被認為在社會上是穩定的,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對於較長的刑期,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免除。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療、損害賠償或監護條件。

刑罰範圍

在人口販運中,基本情況下的刑罰範圍是六個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如果行為人透過不正當手段將成年人置於剝削性境況中或維持這種境況,則始終適用此刑罰範圍。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陷入一種境況,在這種境況中,他們的經濟、性或個人自由受到嚴重損害,並且他們的生活方式受到異己決定。

對於特別嚴重的案件,特別是在使用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受害者、在犯罪組織框架內或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情况下,刑罰範圍為一年至十年的自由刑

不存在較輕的刑罰範圍。 § 104a StGB 沒有為不太嚴重的案件規定進一步的降級。立法者將所有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人口販運形式視為嚴重的不法行為,無論剝削在個案中以不同的強度實現。

由於該犯罪行為不包含額外的合格成功案例,因此即使與該行為相關聯出現額外的負擔或危險,刑罰威脅也不會進一步增加。由於其對受害者的剝削性屈服,該行為始終是一種嚴重的犯罪。

§ 104a StGB 中沒有規定透過自願釋放來減輕刑罰。法院只能在量刑框架內考慮自願結束剝削性境況,而不是在刑罰範圍本身中。 《刑法》第 104a 條未規定。法院僅能在量刑範圍內考慮自願結束剝削處境,而非在刑罰範圍本身。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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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情況下,罰金就足夠了,但在那些人們長期受到剝削並被迫陷入異己決定依賴關係的地方,自由刑通常是重點。“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提示:

對於根據§ 104a StGB 進行的人口販運,雖然在法律上可以考慮罰金,但由於通常嚴重的非法內容,實際上幾乎沒有作用。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 37 StGB: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罰金,而不是短期的自由刑。
對於§ 104a StGB原則上在基本情況下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刑罰範圍在六個月至五年之間。

§ 43 StGB: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
對於§ 104a StGB,原則上在基本情況下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刑罰最高可達兩年。
然而,在實踐中,它被謹慎地應用,因為人口販運通常與嚴重的剝削、壓力或欺騙有關,因此經常判處無條件的自由刑

§ 43a StGB: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自由刑的無條件部分和有條件部分結合起來。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且最多兩年的刑罰。由於人口販運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允許在此範圍內的刑罰,因此在個案中完全可以考慮應用,特別是在較短或不太強烈的剝削情況下。因此,不排除部分有條件的免除,但尤其是在合格案件中,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是現實的。

§§ 50 至 52 StGB: 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典型的指示涉及損害賠償治療諮詢禁止接觸居住限制或其他有助於穩定的措施。
目標是永久的合法行為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即使在§ 104a StGB 的情況下,由於剝削性境況,通常存在更高的保護和控制需求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 104a StGB 進行的人口販運,一旦合格的刑罰範圍從一年到十年適用,並且存在刑罰威脅超過五年的犯罪行為,通常由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做出決定。
只有在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中才有可能由單獨的法官負責,因為這規定了六個月至五年的刑罰範圍。然而,如果存在第 4 款或第 5 款規定的合格案件,則排除單獨的法官。

沒有規定陪審團法院。儘管該行為很嚴重,但立法者認為在 § 104a StGB沒有強制性的終身自由刑,因此一旦開啟了犯罪構成要件,責任仍然由陪審法院承擔。

地域管轄權

負責的是犯罪地點的法院。特別重要的是,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責任取決於被指控人的住所逮捕地點主管檢察官辦公室的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訴
高等州法院的決定隨後可以透過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或其他上訴來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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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通過允許受害者積極提出其要求來恢復一定程度的自決權。“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 104a StGB 進行的人口販運,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索賠。其中包括精神痛苦賠償金、治療和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監護費用、心理支持費用以及對因剝削性利用、與此相關的對個人和經濟自由的干預或心理負擔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後果性損害的賠償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參與者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提出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前提是該索賠尚未完全被授予。

如果自願損害賠償及時、可信和完整地進行,例如透過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害者,則可以減輕刑罰。

然而,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剝削性境況中,產生了嚴重的依賴性,造成了嚴重的心理或身體損害,或者以特別無情的方式利用了這種境況,那麼後來的賠償通常會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無法再彌補所犯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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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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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關於奴隸制或類似奴隸制的剝削的訴訟是刑法中法律上最複雜的領域之一。這些指控涉及個人自由的核心領域,深入侵犯人的尊嚴,並且通常涉及複雜的證據問題。關於人口販運的訴訟是刑法中最具挑戰性的領域之一。這些指控涉及個人自由的中心領域,並且通常以關於剝削、依賴、欺騙和自願性的複雜問題為特徵。通常有爭議的是,是否實際上存在剝削性境況,或者經濟、社會或個人因素是否影響了雙方的行為。

是否存在可處罰的人口販運,主要取決於受害者是否實際上受到異己決定,並且排除了自由決定。生活和工作條件的微小差異可能會大大改變法律評估。

及早尋求律師代表可確保正確收集證據、正確評估依賴關係或虛假指控,並提出可靠的論點。只有精確的法律分析才能顯示是否存在可懲罰的人口販運,或者指控是否基於誤解或不明確的生活環境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清晰、專業的代理可確保對人口販運的指控得到法律上的正確審查,並充分考慮實際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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