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的負擔
負擔是一種將最後遺囑不僅與贈與,而且還與具體的行為指示聯繫起來的可能性。透過負擔,可以控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死亡後必須做或不做的事情。因此,負擔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可建立明確的規則。單獨造成的違反負擔行為可能會導致喪失贈與。
根據《奧地利民法典》第 709 條的負擔規定,特定的人(通常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做或不做與繼承相關的事情。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立遺囑人可以透過負擔來指示,例如維護墳墓、照顧動物或向特定的人或機構付款。“
負擔與條件的區別
在條件中,受益人只有在滿足條件時才能獲得贈與。條件的一個例子是:「每個參加我葬禮的人都會得到一千歐元。」因此,只有參加葬禮的人才能獲得一千歐元的遺贈權。
在負擔中,受益人在履行負擔之前獲得贈與。負擔的一個例子是:「Susi 和 Max 各獲得一千歐元。為此,他們必須一年每月探望我的墳墓。」因此,在負擔中,受益人有權獲得一千歐元的遺贈,無論他們以後是否實際履行負擔。
但是,履行負擔是強制性的。因此,單獨造成的違反負擔行為可能會在以後導致喪失贈與,從而導致與條件類似的結果。
負擔與請求的區別
遺囑中的每個措辭不一定都是具有約束力的負擔。立遺囑人經常使用不明確的術語,例如「可能」、「應該」或「會很好」。在這種情況下,對文本的解釋決定了立遺囑人是否想表達法律義務還是僅僅是道德建議。
只有當可以識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時,才存在真正的負擔。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負擔具有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道德呼籲則沒有。因此,遺囑必須清楚地區分願望和義務。 “
負擔的容許性
負擔的內容必須清晰可確定、在法律上允許且在實際上可履行。
不可能或違法的負擔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無效。如果負擔是不可能或違法的,那麼受益人將獲得贈與,而無需履行負擔。
負擔只需要確定誰應該執行它。另一方面,不需要特定的受益人。例如,可以想像有這樣的負擔:「Max 總是吝嗇。因此,他必須在年底前從他的遺產中向慈善機構捐贈十萬歐元。」
最常見的負擔包括:
- 維護墳墓、親屬或寵物
- 禁止出售房地產
- 授予居住權或用益權
- 有義務向慈善機構捐款
- 有義務資助某人的學業
負擔的到期日
負擔的義務僅在繼承開始時產生。這意味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必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立即履行負擔,而是在他實際收到贈與時才履行。
履行標準
義務人必須盡可能準確地執行負擔。如果無法完全履行,則近似履行就足夠了。這樣,法律可以保護立遺囑人的最後遺囑免受意外的破壞,如果某些規定在事後無法再完全履行。
但是,如果甚至無法近似履行,則負擔再次無效。
不履行負擔的法律後果
誰單獨造成不履行負擔,就有可能喪失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負擔的作用就像解除條件一樣。
這意味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或遺贈,除非最後遺囑表明立遺囑人另有意願。例如,以下措辭就是這種情況:「Max 獲得十萬歐元,並為此照顧我的狗。但是,如果他不想照顧狗,他仍然應該收到這筆錢。」
如果履行在客觀上不可能,則負擔取消。如果僅部分可能,則部分履行就足夠了,只要它仍然符合命令的核心。
有權提起訴訟的人
並非每個人都可以要求在法庭上執行負擔。有權提起訴訟的是:
- 財政檢察官,如果涉及公共利益
- 繼承人,如果他自己沒有負擔
- 指定的遺囑執行人
負擔受益人,也就是說,從負擔中受益的人,不能提起訴訟要求履行。與遺贈不同,沒有直接的請求權。他也沒有隔離權或對遺產清冊的追索權。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想確保特定的人在死後獲得贈與,則應將遺贈給該人,而不僅僅是命令繼承人向該人贈與。“
期限
負擔的主張受制於一般的時效期限。負擔的主張受制於自權利人得知義務和義務人之時起三年期限。無論如何,自立遺囑人去世起 30 年的絕對時效適用。
律師支援的優勢
遺產中的錯誤或不明確的負擔可能會導致問題。這可能從法庭訴訟到整個規定的無效不等。經驗豐富的律師可確保您的願望在法律上有效、可執行且以適當的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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