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一般原則
《刑法》第 32 條包含奧地利刑法中量刑的原則。它具體化了憲法上的罪責原則,並在犯罪的抽象刑罰範圍與個案中的具體刑罰之間架起橋樑。
該規範要求法院權衡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考慮罪犯的人格以及刑罰對其生活的影響,並確保刑罰既不過於嚴厲,也不會產生輕縱的效果。
因此,刑罰成為犯罪不法行為、罪犯罪責和社會責任之間公正的平衡。
量刑是判決的一部分,法院在其中確定刑罰的程度和類型。唯一的標準是罪犯的罪責,而不是公眾利益,也不是犯罪後果的偶然性。《刑法》第 32 條規定法院必須單獨且適當地確定每項刑罰。
原則
罪犯的罪責是量刑的唯一基礎。法院必須判處與犯罪的不法內容和個人責任相符的刑罰。
在此,它會考慮損害的嚴重程度、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的準備和計畫以及執行方式。犯罪越是深思熟慮和肆無忌憚,刑罰就越嚴厲。
奧地利刑法拒絕死板的刑罰模式。每項刑罰都必須單獨衡量並說明理由。
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的權衡
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是量刑的核心要素。如果它們已經包含在犯罪構成中,則不得雙重評價。
加重情節包括:
- 多次犯罪或重複犯罪,
- 特別肆無忌憚或殘酷,
- 有計畫的準備,
- 自私的動機,
- 對受法律保護的價值觀漠不關心。
減輕情節包括:
- 坦白或承認有罪,
- 漫長的訴訟程序,
- 先前沒有犯罪記錄,
- 損害賠償、悔恨或協助澄清,
- 在特殊的個人緊急情況下採取行動。
這些因素的權重是法院的酌處決定,但始終必須以可理解的方式說明理由。
人格和社會後果的重要性
法院也有義務考慮刑罰對罪犯未來生活的影響。
決定性因素是刑罰是否以及如何實現社會重新融合。
目標不是報復,而是引導罪犯遵守法律,而不會將其永久逐出社會的刑罰。
刑罰的嚴厲程度
《刑法》第 32 條第 3 款列出了刑罰嚴厲程度的客觀標準。刑罰越嚴厲,
- 造成的損害或危險越大,
- 違反的義務越多,
- 犯罪經過越多的考慮或準備,
- 執行得越肆無忌憚,
- 並且對它的防範越少。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刑罰既符合犯罪的行為不法價值,也符合犯罪的思想不法價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公正不是通過嚴厲來實現的,而是通過權衡行為、罪責和人類責任來實現的。“
實例
範例 1 – 重複的財產犯罪:
被告犯下多起同類詐欺案件。法院將重複犯罪視為加重情節,並判處嚴厲的自由刑,因為持續的犯罪行為表明危險性增加。
範例 2 – 坦白和補償:
罪犯完全賠償了造成的損害,並作出了可信的坦白。法院認為這是重要的減輕情節,並顯著減少了自由刑。
範例 3 – 嚴重暴力犯罪:
在對未成年人實施性犯罪的情況下,會判處長期自由刑,以反映高度的行為不法價值和巨大的社會干擾價值。
範例 4 – 過長的訴訟程序:
訴訟程序拖延多年,而被告對此沒有責任。這種過長的持續時間會減輕刑罰的程度。
雙重評價禁止
雙重評價禁止保護免受同一情況的雙重負擔。
如果像「多次犯罪」這樣的特徵已經在刑法規範的法律條文中被加重考慮,則不得在量刑時再次將其評估為加重情節。
違反此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第 1 款第 11 項第三種情況下的無效理由。
與預防和刑罰目的的關係
《刑法》第 32 條明確指出,刑罰不得僅僅具有普遍預防作用。
它們首先用於公正地制裁個人罪責(特殊預防作為後果,而不是目的)。
法院必須在威懾、重新社會化和罪責適當性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奧地利刑法仍然以人為本,而不是僅僅以加重刑罰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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