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
根據 《刑法》第 76 條,如果某人故意殺害另一個人,但在情緒激動或壓力過大的情況下,以至於嚴重影響其行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這種情況可能是由於突然的激動、恐懼、絕望或深刻的精神衝突所引起。行為人在那一刻並非出於深思熟慮的計畫,而是在異常的精神壓力下立即行動。
在情感異常情況下,故意殺人,但罪責較輕。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情感和罪責並非相互排斥,而是改變了對動機的看法。“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傷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 犯罪行為:身體上的 воздействие (例如,毆打、推撞、扼殺、刀刺、槍擊) 或在存在保證人地位的情況下違反義務的不作為。
- 犯罪結果:另一個人的死亡。
- 因果關係:該行為必須確實導致死亡。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死亡就不會發生。如果某人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他本應介入,則會審查如果及時採取行動,死亡是否極有可能避免。
- 客觀歸責:該結果必須實現行為人製造的、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受害者自主的行為或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可能會排除歸責。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在審查故意殺人罪時,不僅審查做了什麼,還審查為什麼會發生。“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關於身體傷害罪的分類:
- 《刑法》第 75 條 – 謀殺:在冷靜思考、有計畫且具有特別應受譴責的動機下故意殺人。
- 《刑法》第 77 條 – 應要求殺人:應受害人明確、認真和迫切的要求而殺人。
- 《刑法》第 80 條 – 過失殺人:非故意造成的死亡。
《刑法》第 83 條及以後各條的身體傷害罪被殺人罪所吸收,因為死亡作為最嚴重的結果,涵蓋了所有較輕的傷害。
故意殺人罪與謀殺的區別
在謀殺中,行為的特點是冷靜、計畫和內在的決心;行為人想要有針對性地導致死亡。相反,在故意殺人罪中,劇烈的情緒波動是首要的,這會嚴重損害控制能力。
謀殺是冷酷、深思熟慮的意圖的表現,而故意殺人罪則是瞬間的精神壓力過大的表現。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情感異常狀態不能為犯罪辯護,它們只能解釋犯罪。這是法律上的區別。 “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承擔行為、嚴重後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法院: 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評估醫療文件。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對因果關係提出質疑,或主張禁止使用證據。
典型證據:醫療報告、影像診斷(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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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突然的挑釁之後,在激烈的爭吵中殺人,導致失去對行為的控制。
- 在深刻的絕望或嫉妒的時刻殺害長期伴侶。
- 因突然的情緒超負荷引發的在爭吵中勒死一個人。
- 在暴力情況下,在恐慌反應中殺害親屬。
- 如果還有時間反思,僅僅憤怒或惱怒是不夠的。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有殺人的意圖,無論是直接的還是有條件的。行為人認識到受害者可能死亡,並接受這種可能性。故意殺人罪的特點是,行為人在受到憤怒、絕望或恐懼等情緒的影響下採取行動。他的意志是由當前的情緒狀態決定的,而不是由深思熟慮的決定決定的。
判例法要求情感激動是嚴重的,並且明顯限制了控制能力。過失是不夠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故意殺人罪訴訟中進行辯護需要細膩的感覺、法律上的精確性和心理上的理解。“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自衛: 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 必要 且 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 自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 直接危險;沒有更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 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道德、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 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 (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 (有義務告知!)。
-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責任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 – 一旦存在跡象,就進行法醫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 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地期望合法行為。
- 假想自衛: 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規範化,則過失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刑事訴訟程序可以在罕見的例外情況下,無需定罪即可結束,例如中止未遂。如果行為人自行停止進一步的執行或仍然阻止死亡,則存在自願中止。
對於故意殺人罪的犯罪行為,通常轉向處分是被排除的,因為罪責太重。只有在非典型案件中,具有輕微的犯罪後果和可證明的高度補償,才可以考慮。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緩刑自由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者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刑法》第 76 條的刑罰範圍
- 自由刑,從一年到十年。
- 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以超過刑罰範圍,但明顯低於謀殺的範圍。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州法院作為陪審法院
地點: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輔助性居住地/進入地點。
實例:向上級州法院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申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未遂故意殺人罪中,倖存的受害者可以加入刑事訴訟程序並主張民事索賠,例如精神損害賠償、醫療費用、收入損失或財產損失。在申請的範圍內,加入中斷了民事訴訟時效。如果未完全批准該索賠,則可以隨後在民事法院繼續追究。
在既遂故意殺人罪中,倖存者擁有此權利。他們可以申請喪葬費用、贍養費損失或精神痛苦的賠償。及早且有充分證據支持的損害賠償清單有助於執行此類索賠。
在未遂的情況下,有組織的損害賠償或與親屬達成協議可能會減輕刑罰,但在既遂謀殺中,這對刑罰沒有影響。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故意殺人罪提起的訴訟是最嚴重且最敏感的刑事訴訟之一。此類行為背後通常存在強烈的情緒壓力和非同尋常的衝突情況,在這些情況下,被告失去了對其行為的控制。在情感驅動的短路反應和有計畫的殺人之間的界限在法律上很窄,因此犯罪過程的每個細節都至關重要。即使在心理評估或證人證詞中存在微小的不明確之處,也可能決定有罪或無罪。
因此,及早獲得律師代理對於保全證據、批判性地質疑評估以及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呈現被告的心理異常情況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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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堅決維護您對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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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