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

如果一個人像對待物品一樣對待另一個人,並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剝奪其人身自由,則構成《刑法》第 104 條所指的奴役。指的是人們完全受他人控制、無法再做出自主決定且實際上任人擺布的情況。涵蓋了傳統的奴役以及類似奴役的處境,即通過脅迫、欺騙或利用困境使某人陷入一種關係,這種關係等同於對一個人的統治。此外,促成奴役造成類似奴役的處境促使自己陷入這種處境也屬於犯罪行為。

奴役是指對一個人完全或很大程度的控制,從而剝奪其人身自由。

根據《刑法》第 104 條對奴役的解釋。何時存在類似奴役的情況,以及可能面臨哪些法律後果。立即了解。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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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不再被視為人,而是被視為達到目的的手段時,奴役就開始了。“

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 104 條奴役的客觀構成要件涵蓋了所有外部、清晰可辨的過程,通過這些過程,一個人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剝奪了人身自由。重點在於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一個人像客體一樣被對待、控制或利用,以至於他的自決實際上被取消。該規範保護了基本的人類尊嚴,並在一個人無法再支配自己的生命、身體或勞動力時劃定了界限。

構成要件是任何將一個人置於奴役類似奴役的處境中或身處其中的情況。決定性因素是客觀上可察覺的統治關係,這種關係基於持續的控制剝削支配權。行為人的內在動機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而言無關緊要。重要的是外部環境以及屈服和喪失自由的實際存在狀態。

審查步驟

行為主體:

犯罪主體是任何奴役他人、製造類似奴役處境或從事奴隸貿易的人。不需要任何特殊品質。共同犯罪人、幫助犯或有意識地提供組織支持的人也包括在內。

行為客體

犯罪客體是任何被置於一種統治關係中的人,這種關係實際上消除了其行使自由的能力。受害者不必被身體囚禁。只要對生活條件行動自由勞動成果社會關係的實際控制足以等同於奴役。

行為:

勒索性綁架是指一個人違背或未經其意願被帶到一個地方。犯罪行為包括導致或維持奴役典型處境的所有行為。這些行為尤其包括:

不屬於構成要件的是僅僅是剝削關係,這種關係沒有達到奴役典型完全屈服的程度。決定性因素是總體情況是否等同於完全的異己決定

行為結果:

如果受害者實際上處於一種客觀上可以歸類為奴役或類似奴役處境的狀態,則構成犯罪既遂。重要的是對該人的實際控制,而不是法律名稱或行為人的主觀自我評估。僅僅是短期的限制是不夠的。需要一種穩定的、持續的屈服,剝奪了受害者的自決權。

因果關係:

任何沒有它就不會發生奴役或類似奴役處境的行為都是有因果關係的。這也包括準備步驟、組織措施或支持行為,如果它們使這種狀態成為可能或加劇這種狀態。

客觀歸責:

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製造了一種導致實際的異己支配的處境,則該結果在客觀上是可歸責的。合法的或社會上常見的依賴關係永遠不可歸責。《刑法》第 104 條始終在行為人製造了一種剝奪了受害者一切實際自由並嚴重損害了人類尊嚴的情況時適用。

加重情節

奴役不區分傳統的資格。結構來自於兩個段落:

第 1 款中的嚴重情況

基本構成要件存在於行為人

這是特別嚴重的案例,因為受害者完全喪失了人性,並被貶低為物品。

第 2 款中的同等情況

第 2 款同樣嚴重地涵蓋了促成以下情況:

該結構表明,任何形式的促成或促成奴役典型處境都完全符合客觀構成要件。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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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役的界限在於,依賴不再是可塑造的,而是強加的永久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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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如果一個人被置於另一個人的完全或很大程度的支配權之下,並且因此永久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喪失了其人身自由,則構成奴役罪。不法行為在於取消自決權製造一種等同於所有權的處境。重要的是對受害者生活方式的實際控制,而不是外在表象。

競合:

真正的競合:

如果除了奴役之外,還增加了其他獨立的犯罪行為,例如剝奪自由、危險威脅或人身傷害,則構成競合。每個法律利益都受到單獨的侵犯。

不真正的競合:

僅在特殊構成要件完全涵蓋所有不法行為時才會發生。
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刑法》第 104 條涉及一種獨立的、特別嚴重的保護利益。
因此,其他構成要件的取代是一種例外。

數罪併罰:

多個被奴役的人或多個相互分離的過程會導致多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持續行為:

只要維持類似奴役處境的意圖持續存在,持續時間較長的屈服或剝奪自由仍然是一種統一的行為。
該行為僅在對受害者的實際統治權力結束時才結束。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

檢察官承擔證明存在奴役類似奴役的處境、其建立維持促成,以及受害者在人身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的舉證責任。他們證明受影響的人在沒有有效同意的情況下,通過暴力、通過危險威脅、通過欺騙或通過其他適當的手段被置於一種受制於行為人統治權力的處境中。同樣需要證明存在一種實際的統治和支配權,這種權力實際上促成了類似奴役的屈服。

法院:

法院在總體背景下審查和評估所有證據。它不使用任何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實際上被置於一種持續的統治和依賴處境,以及該行為在客觀上是否適合建立或維持這種類似奴役的控制。法院確定是否存在一種奴役或奴役機制,這種機制支持構成要件並完全破壞了受害者受保護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

被指控的人沒有舉證責任。但是,他們可以對聲稱的統治權行使所謂的依賴情況、逗留的非自願性或聲稱的類似奴役的控制提出質疑。同樣,他們可以指出矛盾證據漏洞不明確的專家意見

典型的證據是關於控制行為的視頻或監控材料數位位置數據通信記錄訪問控制或移動數據工作和居住情況證明、關於財務或組織依賴關係的文件,以及在表明受害者實際控制的地點或物品上的痕跡。在特殊情況下,心理社會教育醫學專家意見也可能具有相關性,特別是如果受害者未成年智力低下精神疾病無法抵抗,並且需要評估是否排除了有效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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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法院的不是標題,而是具體的、生動描繪的生活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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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這些例子表明,僅僅是製造或維持一種完全依賴的處境就符合《刑法》第 104 條意義上的奴役。重要的是有針對性和可持續的統治權行使,無論之前是否發生過綁架、欺騙或其他佔有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是故意行事的。他知道或至少默許他將一個人置於一種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剝奪的處境,並且該人受其實際統治權力或受第三方的統治。他認識到受害者因此被剝奪了自主的生活方式,並被置於奴役或類似奴役的依賴關係中。

重要的是造成永久屈服的意圖。行為人希望受害者不再能夠自由支配其居住地、勞動力或社會環境,並且他認真地接受與此相關的完全支配。受害者後來是否在各個方面都受到剝削,對於刑事責任沒有影響,只要意圖是針對這種處境的建立或維持

如果行為人認為受害者自由、知情且認真地同意具體的生活和依賴情況,或者如果他錯誤地認為沒有產生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地位,則不存在故意。如果有人認為受影響的人自主地塑造了他們的生活環境,並且只是暫時尋求幫助或住所,則不符合主觀構成要件。

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有意識地製造或利用受害者的處境,以建立一種實際的統治關係,這種關係遠遠超出了單純的自由限制。如果有人認識到受害者依賴、無助或受到恐嚇,並有針對性地利用這種處境來建立對其生活方式的永久控制,則該行為是故意的,並且符合《刑法》第 104 條的主觀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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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 & 錯誤

禁止錯誤

只有當禁止錯誤是不可避免的時,它才能被原諒。如果有人採取了明顯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則不能聲稱他沒有認識到其非法性。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其行為的法律界限。僅僅是無知或輕率的錯誤並不能免除責任。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地行事的人才應受到懲罰。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基本事件,並且至少默許地接受。如果缺少這種故意,例如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他的行為是被允許的或將被自願支持,則最多存在疏忽。這對於故意犯罪是不夠的。

無行為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時由於嚴重的精神障礙病態的精神損害嚴重的控制能力喪失而無法認識到其行為的不法性或根據這種認識行事,則不應承擔任何罪責。如果存在相應的疑慮,將獲得精神病學專家意見

可原諒的緊急狀態

如果行為人在極端的脅迫狀態下行事,以避免對自己或他人生命造成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則可能存在可原諒的緊急狀態。該行為仍然是非法的,但如果沒有其他出路,則可以減輕罪責或具有可原諒的作用。

假想的自衛

如果有人錯誤地認為他有權進行自衛行為,如果該錯誤是認真且可以理解的,則該行為不是故意的。這種錯誤可以減輕或排除罪責。但是,如果仍然存在疏忽,則可以考慮過失或減輕處罰的評估,但不能作為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轉向:

對於《刑法》第 104 條,只有在極少數例外情況下才可能進行轉向。
原因在於奴役和類似奴役的處境特別嚴重地干預了人的人身自由和尊嚴,並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自由犯罪之一。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審查轉向處理

如果考慮進行轉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錢、從事公益勞動或進行犯罪補償。
轉向不會導致定罪,也不會導致犯罪記錄

排除轉向:

在以下情況下,排除轉向

只有在罪責較輕明顯的誤解或行為人立即表示悔意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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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役案件中量刑意味著將抽象的刑罰威脅與具體的生活破壞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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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 後果

法院根據奴役式影響的嚴重程度、對受害者的統治權行使的方式和強度以及奴役或類似奴役的處境實際上發展到何種程度來衡量刑罰。決定性因素是行為人是否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或保持在一種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剝奪的處境中。行為人如何有計劃地行事以及他使用哪些手段也會影響刑罰的程度。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加重情節

減輕情節包括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被認為在社會上是穩定的,法院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對於較長的刑罰,可以考慮部分有條件的免除。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療、損害賠償或穩定措施的義務,只要它們看起來是合適的。

刑罰範圍

在奴役罪中,基本情況下的刑罰範圍在十年到二十年自由刑之間。如果行為人從事奴隸貿易或以奴役類似奴役的處境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則始終適用此刑罰範圍。決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永久受制於行為人的統治權力並被剝奪了其實際自由。

存在沒有較輕的刑罰範圍。《刑法》第 104 條沒有為不太嚴重的情況規定分級的刑罰威脅。立法者將所有符合構成要件的奴役形式都視為特別嚴重的不法行為,無論在個案中剝奪自由的強度如何。

由於該犯罪行為不包含合格的既遂情況,因此沒有進一步增加的刑罰威脅,即使該行為與額外的負擔或危險有關。由於其強制性的受害者屈服,該行為始終是一種嚴重的犯罪。

《刑法》第 104 條沒有規定通過自願釋放來減輕刑罰。法院只能在量刑範圍內考慮自願結束類似奴役的處境,而不是在刑罰範圍本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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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適用於許多犯罪行為,但在人們長期受到支配的地方,自由刑通常是首要考慮因素。“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奧地利刑法根據每日罰金制度計算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每天的金額取決於經濟能力。因此,刑罰會根據個人情況進行調整,但仍然會讓人感到明顯。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可達五年,法院可以處以最高一年的罰金,而不是短期自由刑。
《刑法》第 104 條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因為最輕的刑罰範圍為十年
即使具體案件位於不法行為的下限,也排除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行為人具有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有條件地免除自由刑。
這種形式的刑罰免除原則上僅在《刑法》第 104 條的極端例外情況下才考慮,因為刑罰威脅遠高於典型個案落在最高兩年刑罰範圍內的門檻。
只有在過失異常輕微且明顯減輕負擔或情況的情況下,理論上才有可能有條件地免除。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免除允許將無條件的有條件的自由刑部分結合起來。
它適用於超過六個月到最多兩年的刑罰。
由於奴役的刑罰範圍從十年開始,因此只有在儘管刑罰範圍很高,但具體刑罰異常低的情況下,才考慮適用
因此,不排除部分有條件的免除,但實際上只有在極端例外情況下才有可能。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出指示並命令緩刑協助
典型的指示涉及損害賠償治療諮詢禁止接觸居住限制或其他有助於穩定的措施。
目標是永久的合法行為避免進一步的犯罪行為,即使在《刑法》第 104 條中,由於該行為的特殊嚴重性,通常存在高度的安全需求

法院的管轄權

事物管轄權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4 條的奴役,通常由地方法院作為陪審法庭做出裁決,因為基本情況下的法定刑罰範圍規定十年至二十年自由刑,因此存在嚴重的犯罪行為
由於刑罰威脅明顯超過五年,因此排除了單獨法官的管轄權。

沒有規定陪審團法院。儘管該行為很嚴重,但立法者在《刑法》第 104 條沒有規定強制性的終身自由刑,因此管轄權仍然歸陪審法庭所有。

地域管轄權

如果無法明確確定犯罪地點,則責任取決於被指控人的住所逮捕地點主管檢察官辦公室的所在地

在那裡進行訴訟程序,那裡的有目的和適當的執行得到最好的保證。

審級制度

可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向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訴
高等地方法院的裁決隨後可以通過無效申訴或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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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賠通過允許受害者積極提出其要求來恢復一定程度的自決權。“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根據《刑法》第 104 條奴役,受害者本人或近親可以作為私人參與者在刑事訴訟中主張民事索賠。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治療和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照護費用心理支持費用以及因類似奴役的屈服剝奪人身自由與此相關的負擔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其他後果性損害。

只要刑事訴訟正在進行,私人參與者的加入就會阻止所有提出的索賠的時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之後,時效期限才會重新開始,前提是該索賠尚未完全被授予。

如果自願損害賠償及時、可信和完整地進行,例如透過道歉、經濟賠償或積極支持受害者,則可以減輕刑罰。

但是,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將受害者置於類似奴役的處境中造成嚴重的依賴造成嚴重的精神或身體損害或特別無情地利用了這種處境,那麼隨後的補償通常會失去其減輕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無法再彌補所犯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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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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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剝削而提起的訴訟屬於刑法中法律要求最高的領域之一。這些指控涉及人身自由的核心領域,深刻地侵犯了人類尊嚴,並且通常存在關於實際統治權行使、依賴和自願性的複雜證據問題。經常存在爭議的是,類似奴役的處境是否確實存在,受害者是否自願選擇了他們的情況,或者依賴、欺騙或結構性壓力是否影響了該決定。

是否存在應受處罰的奴役,取決於受害者是否實際上受制於行為人的統治權力,以及這種處境是否排除了自願、知情的同意。生活環境、工作條件、財務或個人依賴關係的微小差異可能會從根本上改變法律評估。

因此,從一開始就獲得律師的代理至關重要。它可以確保以適當的方式收集證據、正確地分類溝通流程,並清楚地闡明結構性依賴關係或虛假指控。只有通過精確的法律分析才能確定是否存在應受處罰的奴役,或者該指控是否基於誤解、家庭內部衝突、經濟緊張或錯誤的假設。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專業的、結構化的和客觀的辯護確保對奴役的指控進行正確的法律審查,並全面考慮實際的生活環境。這樣,您將獲得清晰和專業的代理,旨在實現公正和易於理解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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