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
根据 《刑法》第 144 条,如果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胁迫他人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并且故意行事,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则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人不会直接干预事物本身,而是强迫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
敲诈勒索的违法之处在于胁迫行为与有针对性的财产攻击相结合。关键是财产损失恰恰是胁迫的结果,并且行为人至少默认接受这种致富行为。
如果有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强迫他人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以便为自己或第三方非法致富,则构成敲诈勒索。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敲诈勒索中,重要的不是谁最终掌握了钱,而是受害者是否在暴力或危险威胁下做出了损害财产的行为。“
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仅涵盖外部可感知的事件。唯一重要的是中立观察可以确定的内容,即行为、过程、使用的手段和发生的后果。内部过程,如想法、动机或意图不属于此范围,并且不予考虑。
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敲诈勒索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影响某人,从而导致该人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对受胁迫者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与抢劫不同,行为人不会自己直接干预某件事物,而是强迫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于受害者由于暴力或威胁而主动采取行动或不作为。财产损失恰恰因此而发生,因为受害者屈服于胁迫。因此,关键是财产损失是通过受害者的行为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行为人自己拿走。
犯罪工具必须针对某人。暴力是指施加身体胁迫或直接旨在打破受害者的抵抗。危险威胁是指向受害者承诺严重的损害,这种损害能够引起严重的恐惧。暴力或威胁必须在功能上与损害财产的行为相关联,并且能够实现或确保这种行为。
一旦通过强迫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客观构成要件即告完成。行为人不必自己获得某件事物或永久支配它。违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胁迫行为与财产损失相结合,而不是盗窃行为。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不需要特殊的个人特征。
客体:
犯罪客体是受胁迫者或第三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因强迫行为而受到损害。
行为:
犯罪行为在于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胁迫,从而导致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结果:
犯罪结果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这是强迫行为的直接后果。
因果关系:
财产损失必须是暴力或威胁造成的。如果没有胁迫,就不会发生损害行为。
客观归责:
如果恰恰是 《刑法》第 144 条旨在防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通过受害者的行为损害财产,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与抢劫的区别很简单,但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在抢劫中,行为人自己拿走,在敲诈勒索中,他强迫受害者在胁迫下处置财产。“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涵盖了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被胁迫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违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胁迫行为与间接财产攻击相结合。关键不是自己拿走,而是受害者自己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因为他屈服于胁迫。
- 《刑法》第 105 条——胁迫:胁迫涵盖了某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被胁迫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在敲诈勒索中,与财产的关联是构成要件的强制性组成部分。强迫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导致财产损失。如果缺少此财产构成部分,则不是敲诈勒索,而是仅仅是胁迫。 - 《刑法》第 142 条——抢劫:抢劫涵盖了行为人自己拿走或勒索他人的动产,即通过对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胁对身体或生命构成直接危险的情况。
在敲诈勒索中,缺少这种直接盗窃行为。行为人强迫受害者做出行为,从而首先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关键是谁造成了财产转移:在抢劫中,行为人自己采取行动,在敲诈勒索中,受害者在胁迫下采取行动。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敲诈勒索之外,还存在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非法剥夺自由或危险威胁,则存在真实竞合。在这些情况下,构成要件并存,因为不同的法律利益受到侵犯,并且不会发生排斥。
不真正竞合:
如果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了敲诈勒索的全部违法内容,则可以考虑不真实竞合。特别是当胁迫行为和财产损失包含在更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时。在这些情况下,《刑法》第 144 条退居次要地位。
数罪:
如果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在时间上分离的胁迫情况下或在不同的财产损失中,则存在数罪。每项犯罪行为构成一个独立的刑事法律单位,前提是不存在自然的行为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多个胁迫行为和财产损失在时间上和事实上密切相关,并且由统一的犯罪计划支持,则可以假定存在单一犯罪行为。一旦不再发生胁迫行为或行为人放弃其犯罪意图,犯罪行为即告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有人通过施压来执行债权,并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只有当暴力或危险威胁迫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 “
举证责任与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关键是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影响了某人,从而导致该人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关键不是盗窃行为,而是胁迫行为,通过这种胁迫行为,受害者自己做出了损害财产的行为。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行为,
- 暴力或威胁是针对某人的,
- 受害者由于胁迫而实施了行为、容忍或不作为,
- 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受害者或第三方遭受财产损失,
- 在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财产损失恰恰是胁迫的结果。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所称的暴力或威胁以及损害财产的行为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证人证词、通信记录、视频录像、医疗报告、资金流动、合同、转账或其他可理解的情况。
法院:
法院综合审查所有证据,并根据客观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这种胁迫导致了财产损失。重点在于受害者是否在胁迫下采取了行动,以及这种胁迫是否对财产损失具有功能性。
法院尤其会考虑:
- 暴力或威胁的类型、强度和过程,
- 胁迫与损害财产的行为之间的时间关系,
- 受害者的具体行为及其决策自由,
- 证人关于犯罪过程和被告人参与情况的证言,
- 通信内容、付款凭证或其他客观证据,
- 表明存在严重胁迫情况的情况,
- 一个有理解能力的普通人是否会认为存在胁迫引发的行为。
法院明确区分了没有胁迫性质的单纯压力情况、纯粹的口头冲突、社会上常见的施加影响的行为以及财产损失并非基于暴力或危险威胁的情况。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特别是关于
- 是否确实使用了暴力或危险威胁,
- 胁迫是否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情况,
- 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受害者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
- 是否仅仅存在没有构成要件强度的心理压力,
- 所称的财产损失是否确实发生,
- 犯罪过程描述中的矛盾或漏洞,
- 可以以不同方式解释财产损失的替代事件过程。
她还可以说明,行为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视情况而定的或没有胁迫性质的,或者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先决条件。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 《刑法》第 144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关于胁迫情况和受害者行为的证人证词,
- 消息、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记录,
- 付款凭证、转账或资产转移,
- 视频录像或其他客观文件,
- 证明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联系的时间过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敲诈勒索诉讼中,通常不是由单个句子决定,而是由证据的关联性决定:聊天记录、资金流动和时间过程必须完全吻合。“
实践案例
- 通过威胁强迫支付金钱:如果某人不向他支付一定金额的钱,行为人就威胁该人进行人身伤害。为了避免事态升级,受害者自己支付了这笔钱。行为人不会自己拿走东西,而是强迫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财产损失恰恰是由威胁和随后的行为造成的。该行为符合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 在暴力威胁下强迫转账:行为人挡住某人的去路,并威胁进行人身伤害,要求她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一定金额的钱。由于害怕受到攻击,受害者自己进行了转账。关键是行为人没有进行盗窃,而是强迫受害者采取行动,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存在简单的敲诈勒索,因为不存在《刑法》第 145 条规定的任何加重情节。
这些例子表明了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简单敲诈勒索的典型表现形式。其特点是,行为人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强迫采取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而没有使用《刑法》第 145 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威胁或犯罪方式。违法行为的重点在于胁迫行为与财产后果相结合,而不是威胁的强度或异常的犯罪后果。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敲诈勒索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对所有客观构成要件都具有故意。行为人必须知道,他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影响了某人,从而导致该人实施、容忍或不作为,从而对受害者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他必须认识到,强迫行为不是自愿的,而是胁迫的结果。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一种由胁迫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故意而言,行为人必须认真地认为暴力或危险威胁以及受害者的损害财产的行为是可能的,并且接受这一点。不需要超出此范围的意图故意。间接故意就足够了。
故意还必须涉及犯罪工具。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所使用的暴力在身体上起作用,或者威胁承诺严重的损害,并且能够导致受害者做出损害财产的行为。同样,他必须认识到或至少认为,在胁迫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功能性联系是可能的。
此外,《刑法》第 144 条要求具有致富意图。行为人必须至少默认接受,通过受胁迫者的行为,为自己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例如通过获得金钱、债权、服务或其他财产价值。这种非法致富的内在目标对于敲诈勒索作为财产犯罪是构成性的。
如果行为人认真地认为他有权采取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受害者自愿且不受胁迫地采取行动,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关于暴力或危险威胁的故意,例如因为他没有认识到其对受害者的胁迫作用,或者至少没有默认接受,则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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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与转处
转移:
原则上,转处对于根据 《刑法》第 144 条的敲诈勒索并非被排除在外,但仅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考虑。该构成要件要求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胁迫,因此通常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胁迫和财产不法行为。这种胁迫因素明显限制了转处解决的可能性。
在没有使用严重暴力、危险威胁强度较低、财产损失较小且犯罪仅造成微不足道的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地审查转处。随着威胁强度的增加、更高的胁迫潜力或有针对性的行动,转处解决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缓刑:
- 总体罪责较小,
- 没有使用严重暴力,
- 危险威胁的强度较低,
- 财产损失较小且已弥补,
- 不存在有计划或重复的行为,
- 事实清晰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转处,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提供公益服务、提供辅导指示或进行犯罪补偿。转处不会导致定罪,也不会导致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存在严重的暴力行为或强烈的危险威胁,
- 犯罪指控具有高度的胁迫或危险潜力,
- 该行为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实施的,
- 存在多个独立的敲诈勒索行为,
- 存在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
- 增加了特殊的加重情节,
- 或者总体行为对受害者的决策自由造成严重损害。
只有在罪责明显最轻、胁迫作用最小和立即认识到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转处程序。在实践中,敲诈勒索的转处仅在罕见的边缘情况下才有可能,并且始终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缓刑不是自动的。有计划的方法、重复或明显的财产损失在实践中通常会排除缓刑解决。 “
量刑与后果
法院会根据财产损失的程度、暴力或危险威胁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受害者决策自由和经济地位受到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刑罚。重要的是,犯罪者是否有针对性、有计划或重复地采取行动,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胁迫效应和明显的财产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该行为是在使用强烈暴力或大规模危险威胁下实施的,
- 存在有计划的或特别不顾后果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 涉及多个资产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地位,
- 尽管受害者有明显的抵抗或特别需要保护,但仍采取了行动,
- 该行为是在亲近、依赖或优势关系中实施的,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 和明显的理解,
- 立即停止犯罪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完全的损害赔偿,
- 行为人面临特殊的压力或过度要求的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后,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刑罚幅度
对于敲诈勒索,规定了六个月至五年的自由刑。刑罚范围涵盖了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强迫损害财产的行为,但不存在严重敲诈勒索的加重情节的情况。
敲诈勒索没有明确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但是,如果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威胁的强度较低,财产损失较小,并且该行为仅造成微不足道的后果,则具体刑罚可能会在刑罚范围的下限。这些情况具有减轻处罚的作用,但不会改变法定刑罚范围。
还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威胁都会自动受到惩罚。只有当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胁是违反道德的,即不公平、不合理或社会不可接受的,才构成敲诈勒索。如果一个人追求正当的诉求,并且没有施加过度或不正当的压力,则其行为不违法。如果存在这种非违反道德的情况,则已经不存在可罚性,因此不会受到惩罚。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高720 个日罚金——最低€ 4,最高€ 5,000每天。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在根据《刑法》第 144 条进行的敲诈勒索中,除了自由刑外,原则上也有可能处以罚金,尤其是在罪责较轻或刑罚范围较低的情况下。因此,每日罚金制度具有实际意义,并且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构成自由刑的真正替代方案。
自由刑与(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五年,则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处以罚金,而不是最长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该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敲诈勒索,因为刑罚威胁在该范围内。但是,这并不是该罪行本身独立的罚金威胁,而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可能性。这主要适用于罪责较轻和总体上较轻的犯罪情节。
《刑法》第 43 条:如果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两年,并且犯罪者具有积极的社会预后,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这种可能性也存在于敲诈勒索中,其中重要的是暴力或威胁的强度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有多大。如果该行为在刑罚范围的下限,没有使用严重的暴力,并且犯罪者有悔改之意,那么有条件缓刑尤其现实。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缓刑允许无条件和有条件缓刑部分的组合。它适用于超过六个月且最多两年的自由刑。在敲诈勒索中,如果罪责相当的刑罚在六个月到两年之间,并且不存在明显的加重情节,则这种形式尤其重要。在使用强烈暴力或大规模威胁的情况下,通常会排除这种形式。
§§ 50 至 52 StGB:法院可以发布指示并安排缓刑。这些措施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通常涉及行为导向措施,例如冲突解决、社会稳定或损害赔偿方面的要求。目的是防止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并促进持久的社会重新融合。
法院的管辖权
属事管辖权
对于根据 § 144 StGB 进行的敲诈勒索,根据六个月至五年监禁的预期刑期,州法院具有管辖权。地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它只对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在敲诈勒索的通常情况下,州法院由一名独任法官作出裁决。这种配置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判处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五年监禁的犯罪行为的基本管辖权,并且没有为陪审法庭或陪审团法庭规定特别管辖权。
陪审法庭对敲诈勒索不具有管辖权,因为§ 144 StGB 既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刑期,也不属于明确分配给陪审法庭的犯罪行为。
陪审团法庭也不予考虑,因为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终身监禁或下限超过五年的监禁,均不符合。
地域管辖权
原则上,犯罪地点的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即使用暴力或危险威胁的地方,以及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发生或导致的地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如果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作出判决,则该判决不一定是最终判决。无论是被判刑人还是检察官都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的类型,可以考虑上诉。如果存在某些法律前提条件,则可以额外提出无效申诉。然后,该决定将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该法院将控制诉讼程序是否正确进行以及法律评估是否正确。
可以进行哪种类型的审查取决于州法院以何种配置作出裁决以及哪些法律问题受到质疑。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在
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间接损失,例如,如果强迫支付或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流动性问题或运营损失。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计算,前提是损害赔偿金尚未完全判决。
自愿赔偿,例如偿还获得的金额、赔偿造成的损失或认真努力进行赔偿,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效果,前提是它及时且完整地进行。
但是,如果犯罪者在严重的暴力或强烈的危险威胁下,有计划地或重复地采取行动,或者该行为与大规模的胁迫情况有关,那么随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大大降低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赔偿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弥补敲诈勒索的不公正行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私人当事人的权利要求必须明确量化并提供证明。如果没有清晰的损害文件,赔偿要求在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完整的,并转移到民事诉讼中。 “
刑事诉讼概述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需要具体的怀疑,从那时起,一个人被认为是嫌疑人,并且可以主张所有嫌疑人的权利。由于这是一项公诉罪,因此一旦存在相应的怀疑,警察和检察院就会依职权启动诉讼。为此,不需要受害人的特别声明。
警察与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讯问被告人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嫌疑人的权利
- 信息与辩护:获得通知、诉讼援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援助、证据申请的权利。
- 沉默与律师:随时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寻求辩护律师,则应推迟讯问。
- 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关于怀疑/权利的信息;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的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限制第三方查阅以支持嫌疑人。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与行为提示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敲诈勒索将通过暴力或危险威胁进行的胁迫与财产损失联系起来。法律评估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犯罪过程、胁迫的强度、非法致富的意图以及证据情况。即使事实上的微小偏差也可能决定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是否考虑仅仅是胁迫、简单的敲诈勒索或严重的敲诈勒索,或者该行为是否因缺乏违反道德而不具有非法性。
及早的律师陪同确保正确分类事实,批判性地评估证据,并以法律上可用的方式处理减轻罪责的情况。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敲诈勒索的前提条件是否确实存在,或者是否需要其他法律评估,
- 分析证据情况,特别是关于暴力、危险威胁、因果关系和财产损失,
- 澄清所使用的手段是否违反道德,或者是否考虑免于处罚的例外情况,
- 制定明确的辩护策略,该策略完整且法律精确地对犯罪过程进行分类。
作为专门从事刑法的代表,我们确保仔细审查敲诈勒索的指控,并且诉讼程序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从中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