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所有參與者視為犯罪者
將所有參與者視為犯罪者
《刑法》第 12 條規定,不僅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是犯罪者。唆使他人犯罪或以任何方式協助犯罪的人,也被視為犯罪者。該法律旨在確保「幕後主使者」和同謀者也被納入其中。重點不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是誰以何種方式支持或促成了犯罪行為。
犯罪者不僅僅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還包括教唆或協助犯罪的人。
《刑法》第 12 條的原則
立法者有意識地選擇了廣泛的犯罪者定義。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追究在幕後活動但對犯罪行為的實施至關重要的人的責任。這樣可以防止只有「幫兇」受到懲罰,而幕後策劃者或支持者卻逍遙法外。
犯罪的形式
直接犯罪者
直接犯罪者是親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範例:
- 在盜竊案中,他拿走了別人的東西。
- 在人身傷害案中,他親自毆打受害者。
共同犯罪者
直接犯罪者也可以是多人共同參與。如果兩個人或更多人有意識地、自願地合作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稱為共同犯罪。
範例:兩個人共同搶劫一家商店,一個人拿著槍,另一個人清空收銀機。兩者都是犯罪者。
教唆犯罪(第 12 條第二款)
教唆犯罪者是指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人。因此,他必須讓另一個人實施犯罪行為。
- 影響可以透過言語、手勢或其他方式進行。
- 即使是企圖教唆也是應受懲罰的,也就是說,如果教唆犯罪者試圖說服某人,即使該犯罪行為後來沒有實施。
範例:
一個人說服他的熟人實施盜竊,並承諾分享贓物。即使該熟人沒有採取行動,教唆行為也是應受懲罰的。
協助犯罪(第 12 條第三款)
協助犯罪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所有促進或促成犯罪行為的行為。這包括身體上的協助和精神上的協助。
身體上的協助:
- 提供工具或武器
- 駕駛逃亡車輛
- 注意警察是否來了
- 提供有關犯罪目標的資訊
精神上的協助:
- 鼓勵或支持已經有犯罪意圖的犯罪者
- 說服儘管有疑慮但仍要實施犯罪行為
- 「提供支持」或營造安全感
犯罪與協助犯罪之間的區別
共同犯罪者:與另一個人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協助犯罪者:支持犯罪行為,但自己不實施犯罪行為。
範例:在盜竊案中,誰親自拿取東西,誰就是共同犯罪者。誰僅提供汽車用於運輸,誰就是協助犯罪者。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協助犯罪與共同犯罪之間的界線通常至關重要,因為它決定了刑罰的程度和參與的法律評估“
犯罪協助的有效性和限制
- 即使是未使用的協助也可能受到懲罰。範例:某人交出了一把未使用的武器,但這加強了犯罪意圖。
- 協助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它必須促成、促進或確保犯罪行為。
- 與犯罪計畫的輕微偏差也應歸咎於此,只要它們在可預見的範圍內。
從屬性
一個核心原則是,不存在質的從屬性。這意味著,即使直接犯罪者不能受到懲罰,例如因為他沒有犯罪能力,教唆者或協助犯罪者仍然可能受到懲罰。
相反,量的從屬性適用。如果主要犯罪行為根本沒有開始,並且停留在未遂階段以下,協助犯罪者也不會受到懲罰。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法》第 12 條確保不僅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受到懲罰,而且在幕後教唆或支持的人也受到懲罰。“
實際範例
在搶劫後將犯罪者帶走的逃亡車輛司機被視為協助犯罪者。說服他人入室盜竊的人被視為教唆犯罪者,即使他自己沒有出現在犯罪現場。鼓勵他的朋友實施人身傷害的人提供了精神上的犯罪協助,因此也屬於協助犯罪。積極參與襲擊並發出威脅的人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
劃分
《刑法》第 12 條僅涉及應受懲罰的行為,即符合構成要件、不合法和應受責備的行為。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由於存在正當理由或免責理由而不應受懲罰的行為,不屬於本條款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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