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
如果有人因疏忽、玩忽職守或缺乏謹慎而導致他人死亡,而無意這樣做,則構成《刑法》第 80 條規定的過失致死罪。 關鍵是,儘管肇事者可以預見並避免成功的發生,但他還是忽略了必要的預防措施。 典型的案例包括因違反安全規定而導致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工傷事故。 刑罰旨在確保每個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脅時,保持必要的謹慎。
過失致死意味著有人因疏忽或粗心大意導致他人死亡,而無意這樣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疏忽不是偶然,而是有意識地忽視應有的謹慎。 誰承擔責任,誰就必須展望未來。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描述了事件的外部情況。 必須檢查肇事者是否因違反職責的行為導致死亡,以及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存在不作為,則還必須存在所謂的保證人地位,即避免成功的法律義務。
審查步驟
- 行為或不作為:在可預見的危險情況下違反客觀的注意義務。
- 犯罪結果:另一個人的死亡。
- 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死亡就不會發生。
- 違反義務的聯繫:受侵犯的命令應防止所發生的成功。
- 客觀歸責:成功必須歸因於法律上不贊成的風險。 受害者的自主行為或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可能會排除歸責。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不僅會審查犯下過失殺人罪的行為,還會審查其發生的原因。“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 《刑法》第 75 條——謀殺:經過冷靜考慮、有計劃且具有特別應受譴責的動機的故意殺人。
- 《刑法》第 76 條——過失殺人:在非同尋常的情緒激動下進行的故意殺人,沒有冷酷的計劃。
- 《刑法》第 81 條——嚴重過失殺人:特別嚴重的疏忽,可責性顯著提高。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故意造成身體傷害,其後果是死亡。
- 《刑法》第 88 條——過失人身傷害:因疏忽造成傷害,但沒有造成死亡。
- 《刑法》第 80 條——過失致死:由於違反職責的行為而導致死亡,沒有意圖。
重要區別:
對於《刑法》第 80 條,簡單的疏忽就足夠了。 如果存在特別嚴重的違規行為或對明顯的生命危險漠不關心,則應適用《刑法》第 81 條。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負責證明疏忽、因果關係、違反義務的聯繫和歸責。
法院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技術、事故分析或醫療意見。
被告人不必證明任何事情,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或對可預見性的懷疑。
典型文件:
事故報告、速度計數據、遙測、證人陳述、安全規定、文件、錄影或醫療文件。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一個分心的時刻可能足以摧毀生命——在法律上,重要的是可以避免的事情。“
實例
- 因超速或無視紅燈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 儘管已知危險,但由於缺乏安全義務而導致的建築工地事故。
- 儘管有明確的指導方針或缺乏資訊,但仍存在醫療事故。
- 在燒烤或營火等休閒領域的粗心行為,導致致命後果。
- 儘管迅速干預可以防止死亡,但保證人未能提供援助。
主觀構成要件
疏忽意味著肇事者在客觀上違反了注意義務,並且在主觀上應受到指責。
重要的是,一個冷靜的人在同樣的情況下會做什麼。 死亡必須是可以預見和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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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衛:當前、非法襲擊; 防禦必須是必要的和適當的。 襲擊結束後的後續襲擊不是自衛。
- 免責緊急情況:直接危險、沒有較溫和的手段、壓倒一切的利益。 如果只能通過違反義務來避免危險,則也適用於自發的救援行動。
- 有效同意:需要決策能力、資訊和自願性。 同意自己的死亡在法律上無關緊要。
- 法定權力:基於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例如在官方行動、技術監控或警察措施的範圍內。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不存在正當理由。
被告人不必證明任何事情; 足以指出可能引起懷疑的具體情況。
適用「in dubio pro reo」原則——如有疑問,則有利於被告。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只有當錯誤不可避免時,才能免除責任。 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法律狀況。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的人才應受到懲罰; 疏忽需要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
- 無行為能力:在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對控制能力產生病態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罪責。 如果存在跡象,則應獲得法醫精神病學意見。
- 免責緊急情況:適用於在極端脅迫情況下不合理地遵守法律——例如,如果援助或救援會嚴重危及自己的生命。
- 推定的自衛:關於存在正當理由的錯誤排除了意圖,但不排除疏忽,只要違反注意義務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從未遂中撤回在疏忽犯罪中不起作用,因為這裡沒有意圖,因此也沒有未遂。
但是,如果應用轉向,則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會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
如果過失致死原則上是可能的,只要罪責不嚴重且被告承擔責任即可。 特別重要的是可驗證的補救措施,例如通過損害賠償、道歉或支持倖存者。
如果存在嚴重的違規行為或嚴重違反安全規定,則排除轉向。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它可以幫助在法庭外解決衝突並減輕刑事後果。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程度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 法院會考慮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死亡的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以及該行為是短暫的粗心大意還是持續疏忽的表現。 同樣,也會審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定罪、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補救的努力。
加重情節尤其包括多次或特別嚴重的違規行為、無視明確的安全規則、受酒精或毒品影響以及對明顯危險漠不關心。
減輕情節包括清白、真誠的認罪、積極的損害賠償、受害者的共同責任或非同尋常的心理壓力情況。 刑事訴訟程序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作用。
奧地利刑法承認罰款的每日費率制度:每日費率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個別每日費率取決於收入情況。 這旨在使刑罰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明顯。 如果未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有條件地暫緩執行監禁刑罰。 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的人仍然可以自由行動,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 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暫緩執行。
法院還可以發布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駕駛能力測試或接觸限制——並命令緩刑。 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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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禁刑罰最長一年或罰款最多 720 個每日費率。
- 如果殺害多人,刑罰範圍會增加到監禁刑罰最長兩年。 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刑法》第 81 條規定的嚴重過失殺人罪,其刑罰威脅明顯更高。 因此,《刑法》第 80 條的刑罰範圍仍然在殺人罪的較低範圍內,並考慮到較低的罪責指控。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達到五年監禁刑罰,法院應處以罰款,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監禁刑罰。
《刑法》第 43 條:如果處以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宣布有條件暫緩執行的監禁刑罰。 緩刑期為一到三年。 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暫緩執行。
《刑法》第 43a 條:部分有條件的寬大處理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相結合。 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監禁刑罰,如果情況似乎合理,則可以有條件地暫緩執行一部分或通過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費率的罰款來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 典型的指示涉及損害賠償、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 目標是避免進一步的犯罪並促進永久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事實:對於《刑法》第 80 條第 1 款,通常由地區法院負責,因為刑罰威脅不超過一年。 對於《刑法》第 80 條第 2 款,由州法院作為單一法官作出裁決。
地點:負責的法院是被告的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其次是被告的居住地或進入地點。
實例:可以對地區法院的判決向州法院提出上訴,對州法院的判決向高等州法院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對於過失致死,倖存者可以加入刑事訴訟程序並提出民事索賠,特別是喪葬費用、贍養費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痛苦。 私人參與者的加入中斷了民事訴訟時效,在聲稱的範圍內。 在刑事訴訟程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束後,訴訟時效再次開始運行,只要未授予索賠。 如果索賠被部分或完全忽略,則可以隨後在民事法院繼續進行。
有組織的損害賠償或與親屬達成協議可能會對訴訟程序產生減輕刑罰的影響,特別是如果補救和責任承擔有據可查。 然而,在嚴重疏忽的情況下,這種減輕通常不再考慮。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刑事方面,重要的不是不幸本身,而是導致不幸的違規行為。“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過失致死而提起的訴訟是刑法中法律和人道方面最複雜的訴訟之一。 在這些指控背後,通常是悲慘的事故、複雜的事實和嚴重的個人負擔。 一個短暫的粗心大意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無論是對相關人員還是對他們的親屬。 法律評估通常取決於是否可以證明違反義務、是否可以預見和是否可以避免。 即使是意見或證人陳述中的小矛盾也可能決定罪責、轉向或無罪釋放。
因此,及早獲得律師代理對於確保證據、批判性地審查技術和醫療意見以及在法律上準確地處理事件過程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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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細分析是否存在違反注意義務或沒有刑事相關性的悲慘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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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