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構成正當理由的事實的錯誤假設

《刑法》第 8 條處理某人錯誤地認為自己處於正當情況(例如自衛情況)的案件。 客觀上,這種情況並不存在。 因此,如果有人在沒有發生攻擊的情況下進行自衛,則不會故意受到懲罰。 只有當錯誤是基於疏忽,並且該行為也以疏忽的形式受到懲罰時,才考慮處罰。

推定自衛意味著:人們相信存在自衛情況,即使客觀上不存在。

《刑法》第 8 條解釋了在錯誤的自衛情況下的推定自衛,以及何時錯誤仍然不會受到懲罰或因疏忽而受到懲罰

對構成正當理由的事實的錯誤假設

刑法嚴格區分故意行為和推定正當理由的行為。 相信自己有正當理由行事的人,即使客觀上不存在這種情況,也不應被視為故意違反法律的犯罪者。

原則

《刑法》第 8 條明確指出:如果有人因錯誤而認為存在正當情況,則不會受到故意懲罰。 只有當錯誤是由於疏忽造成的,並且該罪行的疏忽明確受到懲罰時,才考慮承擔刑事責任。

推定自衛和推定緊急狀態

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存在故意的刑事責任。 然而,決定性因素是該錯誤是否可以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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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

為了防止《刑法》第 8 條過度擴張,判例法明確劃分:

實際意義

在許多刑事訴訟中,當人們在壓力或危險情況下做出錯誤反應時,《刑法》第 8 條起著重要作用。 典型的情況是某人感到受到威脅,因此採取了防禦行為。 這是否應受懲罰取決於多個因素:

法律分類和範例

法院始終會檢查客觀觀察員是否也能夠識別出假定的危險。 標準不是純粹的主觀恐懼,而是處於相同情況下的有理解能力的第三方。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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