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羈押的折抵
《刑法》第 38 條規定,法院必須將某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定罪之前所服刑的時間折抵所判處的刑罰。這包括審前羈押以及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拘留羈押。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在國外服刑的時間。該規定旨在確保沒有人被拘留的時間超過實際判處的刑罰。
預先羈押會折抵自由刑和罰金,以避免雙重處罰。
原則
法院必須折抵預先羈押。不得忽略或限制折抵。與已判決的行為在事實或時間上相關的任何羈押時間都將納入刑罰的量刑。
法院判處無條件或有條件的自由刑,並不會改變這一點。即使部分有條件地減免刑罰,也會完全折抵預先羈押。
此規定的目的是維護實質正義:國家只能對同一行為剝奪一個人的自由一次。因此,在判決之前遭受的任何自由剝奪都會減少仍需服刑的刑期。
可折抵的羈押時間
根據 《刑法》第 38 條第 1 款 必須考慮幾種形式的羈押:
- 因隨後判決的行為而判處的審前羈押,
- 如果法院拘留羈押是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執行的,
- 如果行政機關拘留羈押與該行為有直接關係,
- 如果外國預先羈押或引渡羈押明確與奧地利訴訟程序有關。
折抵始終僅在這些羈押時間尚未折抵其他刑罰或已通過賠償金抵銷的範圍內進行。不允許重複考慮。
不折抵來自其他完全獨立的訴訟程序或與犯罪行為無關的單純行政羈押的羈押時間。
程序和管轄權
初審法院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款 通過裁決來決定折抵。在實務中,折抵通常在宣判時進行。如果在宣判時被忽略,只要刑罰尚未完全執行,法院可以補回該決定。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3 款 ,也必須將折抵通知檢察官。審查是依職權進行的。這意味著被告和辯護律師都不需要提出申請,而是法院有義務自行進行折抵。
為了使折抵合法進行,必須準確確定羈押的持續時間。必須記錄羈押開始和結束的日期和時間。如果缺少此準確的確定,則不得進行折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預先羈押的折抵是公平刑事訴訟程序的表達。它確保某人在羈押中度過的每一小時都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不會丟失。 “
特殊情況和例外情況
並非所有羈押都計入折抵。如果羈押來自行政金融刑事訴訟程序,並且與刑事犯罪行為沒有直接關係,《金融刑法》排除折抵。如果另一個訴訟程序已經考慮了羈押時間或存在賠償金,法院將不再進行其他折抵。
如果司法部門同時進行多個訴訟程序,則法院只有在可以客觀地合併這些訴訟程序時才能折抵預先羈押。如果缺少這種聯繫,法院將分別處理每次羈押並單獨對其作出裁決。
罰金的折抵
《刑法》第 38 條第 2 款 也將折抵擴展到罰金。決定性因素是替代自由刑。如果相關人員不支付罰金,法院會將每天的預先羈押折抵相應的天數;否則,當局將執行替代自由刑。這樣可以確保低收入人士不會處於不利地位。折抵彌補了經濟劣勢,因此刑罰在結果上具有相同的效果。
在實務中的意義
預先羈押的折抵可以決定自由剝奪的實際持續時間。在許多情況下,由於折抵的時間與刑罰相當,因此導致相關人員在宣判後立即獲釋。
對於刑罰執行機關而言,它也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它用作刑罰結束的計算基礎,並影響可能的釋放時間。
因此,該規定不僅是一個計算細節,而且是刑罰量刑的核心組成部分。它將相稱性原則與公平程序的原則聯繫起來,並確保刑罰的準確和公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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