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質式訊問是刑事程序中一種特殊的詢問形式。當希望避免日後再次訊問時,即會採用。其核心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StPO)第 165 條。該規定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因犯罪而承受重大負擔之人,免於進一步的心理負擔,同時仍確保所有相關人員都能享有公平程序

對於重大犯罪的被害人而言,反覆的詢問可能造成極大負擔。每一次重新敘述事件經過,都可能引發已處理或仍存在的創傷再度被觸發。

對質式訊問使得訊問得以在程序早期、並在特定程序法條件下進行。此一次性的詢問旨在於日後程序中仍可作為證據使用,而無須被害人再次作證。

依《刑事訴訟法》(StPO)第 165 條之對質式訊問:以淺顯方式說明流程、權利、被害人保護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意義。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依《刑事訴訟法》(StPO)第 165 條之對質式訊問,是立法者嘗試在被害人保護與公平刑事程序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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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StPO)第 165 條規範對質式訊問的要件與流程。該條文建立法律框架,同時兼顧被害人保護與辯護權利。

法院依檢察機關之聲請進行訊問。即使在偵查程序中,也可能進行此類證據保全。法律設計確保陳述是在盡可能接近日後主審理的條件下作成。

對質式訊問的基本事項

在刑事程序中,若因事實或法律原因無法於主審理中進行詢問,便會採用對質式訊問。其目的在於及早保全陳述,同時避免造成負擔的訊問情境。

可能遭受性自主侵害之被害人,有權在偵查程序及主審理中要求進行對質式訊問。對於未滿 14 歲之性犯罪被害人,法律明定必須進行對質式訊問。

空間隔離

在對質式訊問中,被告與受訊問人不會直接面對面。法院會安排訊問方式,使雙方不會有直接目光接觸。

此種空間隔離可降低心理壓力並避免額外負擔。

對質式訊問的流程

依法院的技術設備不同,對質式訊問的具體執行細節可能有所差異,但核心流程一致。

訊問本身通常由法官在旁聽室進行,並以即時影像傳送至法庭。法庭內有被告、其辯護人及檢察官。透過影像傳送,可確保被告或其辯護人能看見並聽見陳述,並可立即向受訊問人提出問題。

這些問題要麼透過技術連線直接傳達,要麼由法官提出並轉述給受詢問者。如此既能維持提問權,又不致造成直接的人身對峙。

因此,影像傳送得以在被害人保護與辯護權之間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平衡。法院一方面保護受訊問人免於直接負擔,同時也維護被告享有公平程序之權利。

信任人士的參與

14 至 18 歲之青少年,以及 21 歲以下之年輕成年人,如未由辯護人代理,得攜同一名信任人士參與對質式訊問。信任人士尤其可為法定代理人、監護/教養權人、親屬、教師,以及兒童與青少年福利機構之代表。

對後續程序的效力

對質式訊問結束後,法院通常會明確詢問受訊問人是否要行使其權利,日後不再作任何陳述。

在此情況下,主審理中將以播放對質式訊問之錄影取代證人親自、直接的陳述。法院會在主審理中播放該錄影。先前在各方參與下完成的訊問,因而取代再次的親自詢問。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對質式訊問的前提是,必須及時讓所有程序當事人有機會行使其提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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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通知

為使對質式訊問符合公平程序之要求,所有程序當事人都必須及時獲知。法院須載明地點與時間,通知檢察機關、被告及辯護人對質式訊問之進行。

應使所有相關人員有機會參與訊問並行使提問權。實際到場並非必須;關鍵在於必須賦予各方參與的機會

在進行對質式訊問前,必須給予辯護方充足的準備時間。唯有辯護方得以就卷宗現況進行實質研析並準備問題,對質式訊問才能作為公平且可採用的證據發揮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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