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役
奴役
如果一个人像对待物品一样对待另一个人,并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剥夺其人身自由,则构成《刑法》第 104 条规定的奴役。这意味着人们完全受他人控制,无法再做出自主决定,并且实际上任人摆布的情况。这包括传统奴役以及类似奴役的情况,即通过胁迫、欺骗或利用紧急情况使某人陷入等同于统治他人之关系的状态。此外,促成奴役、造成类似奴役的情况或
奴役是指对一个人进行完全或很大程度的控制,从而剥夺其人身自由。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当一个人不再被视为人,而是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时,奴役就开始了。“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04 条奴役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所有外部、清晰可辨的过程,通过这些过程,一个人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人身自由。重点在于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个人像物体一样被对待、控制或利用,以至于他的自决权实际上被取消。该规范保护基本的人类尊严,并在一个人无法再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或劳动力时划定界限。
构成要件是某人被置于或处于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中的任何情况。决定性因素是客观上可察觉的统治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持续控制、剥削或支配权。行为人的内在动机与客观构成要件无关。唯一重要的是外部环境以及实际存在的屈服和丧失自由的状态。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是任何奴役他人、造成类似奴役的情况或从事奴隶贸易的人。不需要任何特殊属性。共同犯罪者、从犯或有意识地提供组织支持的人也包括在内。
行为客体:
行为客体是任何被置于一种统治关系中的人,这种关系实际上消除了其行使自由的能力。受害者不必被身体囚禁。仅仅是对生活条件、行动自由、劳动成果或社会交往的实际控制就足够了,如果这种依赖关系总体上等同于奴役。
行为:
如果一个人违背或未经其意愿被带到某个地方,则构成敲诈勒索性绑架。行为包括导致或维持奴役典型情况的所有行为。这些行为尤其包括:
- 建立或维持一种统治关系,使受影响者完全或主要地受行为人的控制。
- 奴隶贸易,例如购买、出售、中介、运输或转让某人,目的是进行剥削。
- 造成类似奴役的情况,例如通过强迫劳动、债役、完全的经济依赖或社会孤立。
- 利用现有的无助状态,如果受害者由于其处境实际上没有逃脱的可能性。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是不具有奴役典型完全屈服性质的单纯剥削关系。决定性因素是总体情况是否等同于完全的异己决定。
行为结果:
如果受害者实际上处于一种客观上可归类为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则构成既遂。决定性因素是对该人的实际控制,而不是法律名称或行为人的主观自我评估。仅仅是短期的限制是不够的。需要一种稳定、持续的屈服,剥夺受害者的自决权。
因果关系:
任何没有它就不会发生奴役或类似奴役状态的行为都是因果关系。这也包括准备步骤、组织措施或支持行为,如果它们使这种状态成为可能或加剧这种状态。
客观归责:
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创造了一种导致实际异己支配的情况,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合法的或社会上常见的依赖关系永远不可归责。《刑法》第 104 条始终在行为人制造了一种剥夺受害者一切实际自由并严重损害人类尊严的情况下适用。
加重情节
奴役不区分经典资格。结构由两个段落组成:
第 1 款规定的严重情况
基本构成要件是,如果行为人
- 从事奴隶贸易,或者
- 以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形式剥夺某人的人身自由。
这是特别严重的情况,因为受害者被完全非人化并降格为物品。
第 2 款规定的同等情况
第 2 款同样严重地涵盖了促成以下情况:
- 某人被奴役,
- 某人被置于类似奴役的情况,或者
- 某人由于操纵、欺骗或压力而自愿陷入这种境地。
该结构表明,任何形式的促成或促成奴役典型情况的行为都完全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奴役的界限在于,依赖不再是可塑造的,而是被迫的永久现实。“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被置于他人的完全或很大程度的支配权之下,并因此永久或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人身自由,则构成奴役。不公正之处在于取消自决权和制造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情况。决定性因素是对受害者生活方式的实际控制,而不是外表。
- 《刑法》第 99 条——剥夺自由:涵盖了单纯的拘留或监禁,而没有改变地点。客观内容仅限于限制行动自由。如果没有建立类似奴役的永久或完全统治,则仍然适用《刑法》第 99 条。
- 《刑法》第 102 条——敲诈勒索性绑架:要求占有或绑架,目的是对第三方施加压力。在《刑法》第 104 条中,重点不是勒索意图,而是持续屈服于行为人的统治权力。如果占有转变为类似奴役的情况,则两种犯罪行为可能会同时发生。
- 《刑法》第 269 条——在解救尝试中劫持人质:涵盖了针对当局或第三方的危害行为,以防止解救。《刑法》第 104 条另一方面,涉及以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形式持续剥夺人身自由。两种犯罪行为不重叠。《刑法》第 269 条仅在类似奴役的屈服过程中采取了额外的危害行为时才适用。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奴役之外,还发生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例如剥夺自由、危险威胁或人身伤害,则构成并罚。每项法律利益都受到单独侵犯。
不真正竞合:
仅当特殊构成要件完全涵盖所有不公正行为时才会发生竞合。
这种情况很少见,因为《刑法》第 104 条涉及一项独立的、特别严重的受保护利益。
因此,其他构成要件的取代是例外情况。
数罪:
多名被奴役的人或多个相互分离的过程会导致多项独立的犯罪行为。
持续行为:
只要维持类似奴役情况的意图仍然存在,持续时间较长的屈服或剥夺自由仍然是一种统一的行为。
该行为仅在对受害者的实际统治权力结束时才结束。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官承担证明存在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其建立、维持或促成以及受害者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的举证责任。她证明受影响的人未经有效同意,通过暴力、通过危险威胁、通过欺骗或通过其他适当手段被置于一种受行为人统治权力支配的境地。同样,必须证明存在实际的统治和支配权,这实际上促成了类似奴役的屈服。
法院:
法院审查并评估总体中的所有证据。它不利用任何不适当或非法获得的证据。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是否实际上被置于持续的统治和依赖关系中,以及该行为在客观上是否适合建立或维持这种类似奴役的控制。法院确定是否存在奴役或奴役机制,该机制支持构成要件并完全破坏受害者受保护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
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但是,他可以对声称的统治权行使、所谓的依赖情况、逗留的非自愿性或声称的类似奴役的控制提出质疑。同样,他可以指出矛盾之处、证据漏洞或不明确的专家意见。
典型的证据是关于控制行为的视频或监控材料、数字位置数据、通信痕迹、访问控制或移动数据、工作和居住情况证明、关于财务或组织依赖关系的文件,以及表明受害者受到实际控制的地点或物品上的痕迹。在特殊情况下,心理、社会教育或医学专家意见也可能具有相关性,特别是当受害者未成年、智力低下、精神错乱或无力抵抗时,并且需要评估是否排除了有效的同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说服法院的不是标题,而是具体、生动地描绘的生活情境。“
实践案例
- 欺骗和逐步屈服:行为人以看似无害的借口引诱受害者,例如声称有工作机会或所谓的住所。受害者自愿跟随,但进入了行为人完全控制的环境。在那里,他被置于类似奴役的情况,例如通过完全依赖、监视、剥夺身份证件或系统性隔离。如果欺骗用于创造一种受害者实际上不再拥有决策自由的情况,则欺骗就足够了。决定性因素是统治权力的永久转移,而不是受害者之前是否进行过抵抗。
- 利用无助状态:未成年、智力低下或无力抵抗的人被信任的人带到一种环境中,在该环境中,他们受到控制、剥削或被迫提供服务。受害者不认识到其重要性,也无法阻止该过程。由于该人在未经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被置于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中,因此明确符合构成要件。
这些例子表明,仅仅是创造或维持一种完全依赖的境地就符合《刑法》第 104 条意义上的奴役。决定性因素是有针对性和可持续的统治权行使,无论之前是否发生过绑架、欺骗或其他占有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是故意行事的。他知道或至少接受他将某人置于一种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剥夺的境地,并且该人受其或第三方的实际统治权力支配。他认识到受害者因此被剥夺了自主生活方式并被置于奴役或类似奴役的依赖关系中。
重要的是实现永久屈服的意图。行为人希望受害者不再能够自由支配其住所、劳动力或社会环境,并且他认真地接受了与之相关的完全统治。受害者后来是否实际上在各个方面都受到剥削,对刑事责任没有影响,只要意图是建立或维持这种境地。
如果行为人认为受害者自由、知情且认真地同意具体的生活和依赖情况,或者如果他错误地认为没有产生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地位,则不存在故意。如果有人认为受影响的人自主地塑造了自己的生活环境,并且只是暂时寻求帮助或住所,则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
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制造或利用受害者的境地,以建立一种实际的统治关系,这种关系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自由限制。如果有人认识到受害者依赖、无助或受到恐吓,并有针对性地利用这种情况来建立对其生活方式的永久控制,则他是有意行事的,并因此符合《刑法》第 104 条的主观构成要件。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罪责 & 错误
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在《刑法》第 104 条中,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进行转移。
原因在于奴役和类似奴役的情况特别严重地干涉了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自由犯罪行为之一。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审查缓刑处理
- 犯罪人的罪责较轻,
- 受害者没有受到重大危险或剥削,
- 不存在暴力、威胁或利用极端无助的情况,
- 受害者迅速从类似奴役的情况中解脱出来,
- 并且案件事实总体上易于理解且清晰。
如果可以考虑缓刑,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从事社区服务或进行犯罪补偿。
缓刑不会导致定罪和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受害者受到严重威胁、虐待或剥削,
- 犯罪人使用暴力或严重威胁,
- 已经创造或维持了类似奴役的情况,
- 或者如果该行为总体上构成对个人保护权益的严重侵犯。
只有在罪责较轻、存在明显的误解或犯罪人立即表示悔悟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审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况。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奴役案件中量刑意味着将抽象的刑罚威胁与具体的生命破坏相协调。“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类似奴役影响的严重程度、对受害者行使统治权的类型和强度以及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实际上进展到何种程度来衡量刑罚。决定性因素是行为人是否有意识地将受害者置于或保持在一种其人身自由被完全或很大程度上剥夺的境地。行为人采取的计划性和使用的手段也会影响刑罚的严重程度。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受害者在较长时间内被置于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中,
- 犯罪人有计划地、有组织地或以商业方式采取行动,
- 统治权的行使已经进展很大或完全确立,
- 受害者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负担,
- 使用暴力、危险威胁或欺骗,
- 或者犯罪人已经有相关的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如果犯罪人没有犯罪记录,
- 如果他认罪并表示悔悟,
- 如果他自愿释放受害者并明显结束类似奴役的情况,
- 如果他努力进行赔偿,
- 如果存在异常的心理负担,
- 或者如果诉讼程序持续时间过长。
如果法院判处的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被认为是社会稳定的,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对于较长的刑罚,可以考虑部分有条件免除。此外,法院可以命令指示,例如治疗、损害赔偿或稳定措施的义务,只要它们看起来合适。
刑罚幅度
在奴役案件中,基本情况下的刑罚范围在十年至二十年自由刑之间。如果行为人从事奴隶贸易或以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情况剥夺某人的人身自由,则始终适用此刑罚范围。决定性因素是受害者永久地受行为人的统治权力支配并被剥夺了实际自由。
存在不更轻的刑罚范围。《刑法》第 104 条没有规定对不太严重的情况进行分级处罚。立法者将所有符合构成要件的奴役形式视为特别严重的不公正行为,无论个别情况下剥夺自由的强度如何。
由于该犯罪行为不包含合格的既遂情况,因此没有进一步增加的刑罚威胁,即使该行为与额外的负担或危险有关。由于其强制性的受害者屈服,该行为始终是一项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 104 条未规定通过自愿释放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在量刑范围内考虑自愿结束类似奴役的情况,而不是在刑罚范围本身中。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罚款适用于许多犯罪行为,但在人们长期受到支配的情况下,自由刑通常是首要考虑因素。“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多720 个每日罚金——每天至少4 欧元,最多5,000 欧元。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达到五年,法院可以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自由刑,而不是处以罚款。
《刑法》第 104 条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最轻的刑罚范围为十年。
即使具体案件位于不公正行为的下限,也排除罚款。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免除自由刑。
这种形式的刑罚免除原则上仅在《刑法》第 104 条的极端例外情况下才考虑,因为刑罚威胁远高于典型个别案件落在两年以下刑罚范围内的门槛。
只有在过失异常轻微且明显减轻负担或情况的情况下,理论上才有可能有条件地免除。
《刑法》第 43a 条:部分有条件免除允许将无条件和有条件的自由刑部分结合起来。
它适用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的刑罚。
由于奴役的刑罚范围从十年开始,因此只有在尽管刑罚范围很高,但具体刑罚异常低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
因此,不排除部分有条件免除,但实际上只有在极端例外情况下才有可能。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出指示并命令缓刑援助。
典型的指示涉及损害赔偿、治疗或咨询、禁止联系、居住限制或其他旨在稳定的措施。
目标是永久的合法行为和避免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即使在《刑法》第 104 条中,由于该行为的特殊严重性,通常也存在高度的安全需求。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对于根据《刑法》第 104 条进行的奴役,通常由州法院作为陪审法庭作出裁决,因为基本情况下的法定刑罚范围规定十年至二十年自由刑,因此存在严重犯罪。
由于刑罚威胁明显超过五年,因此排除了独任法官的管辖权。
不提供陪审团。尽管该行为很严重,但立法者在《刑法》第 104 条中没有规定强制性的终身自由刑,因此管辖权仍然属于陪审法庭。
地域管辖
-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犯罪现场的法院。尤其重要的是,
- 在哪里开始奴役行为,
在哪里将受害者带到或置于类似奴役的情况中,
或者在哪里维持统治权行使的重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现场,则管辖权取决于被告人的住所、逮捕地点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州法院的判决向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
随后可以通过无效上诉或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来质疑高级州法院的裁决。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通过允许受害者积极提出其要求来恢复一定程度的自决。“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对于根据《刑法》第 104 条进行的奴役,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索赔。这些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治疗和医疗费用、收入损失、护理费用、心理支持费用以及精神痛苦和其他因类似奴役的屈服、剥夺人身自由或与之相关的负担而造成的后续损害。
只要刑事诉讼正在进行,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提出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案后,时效期限才会重新开始,除非该索赔已完全获得批准。
自愿损害赔偿,例如道歉、经济赔偿或对受害者的积极支持,如果及时、可信和完整,可能会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将受害者置于类似奴役的情况中、造成了严重的依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或特别无情地利用了这种情况,那么后来的补救措施通常会失去其减轻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无法再弥补所犯的不公正行为。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刑事诉讼概览
- 调查开始:在有具体嫌疑时,确定被告身份;从那时起,享有完整的被告权利。
- 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领导,刑事警察调查;目标:结案、缓刑或起诉。
- 被告审讯:事先告知;辩护律师的参与导致延期;保持沉默权。
- 查阅文件:在警察/检察官办公室/法院;还包括证据(只要不危及调查目的)。
- 主要审判:口头证据听证,判决;对私人参与人索赔作出裁决。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存证据。
制作医疗报告、带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有必要,制作 X 光片或 CT 扫描。将衣物、物品和数字记录分开存放。最迟在两天内创建证人名单和记忆记录。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损害赔偿。
付款或赔偿提议应仅通过辩护处理并记录在案。结构化的损害赔偿对转移和量刑有积极影响。
律师支持给您带来的优势
因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剥削而提起的诉讼是刑法中法律上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这些指控涉及人身自由的核心领域,深刻地侵犯了人类尊严,并且通常存在关于实际统治权行使、依赖性和自愿性的复杂证据问题。通常存在争议的是,类似奴役的情况是否实际存在,受害者是否自愿选择了自己的处境,或者依赖、欺骗或结构性压力是否影响了该决定。
是否存在应受处罚的奴役,关键取决于受害者是否实际上受行为人的统治权力支配以及这种情况是否排除了自愿、知情的同意。生活环境、工作条件、财务或个人依赖关系中的微小差异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法律评估。
因此,从一开始就获得律师的代理至关重要。它可以确保以适当的方式收集证据、正确评估沟通流程,并明确阐明结构性依赖关系或虚假指控。只有通过精确的法律分析才能确定是否存在实际的应受处罚的奴役,或者指控是否基于误解、家庭内部冲突、经济紧张或错误的假设。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类似奴役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或者自愿性、合同关系或缺乏依赖性是否反对刑事责任,
- 分析陈述、消息记录、工作和居住情况以及结构性依赖关系中的矛盾和实际联系,
- 陪伴您完成整个调查和审判程序,并保护您免受片面或不完整的陈述,
- 制定一种辩护策略,该策略精确且易于理解地描述您的实际角色、生活环境以及与受害者的关系类型,
- 并确保在程序中始终如一地维护您对警察、检察官和法院的权利。
专业、结构化和客观的辩护确保对奴役的指控进行法律上的正确审查,并全面考虑实际的生活环境。这样,您将获得清晰和专业的代理,旨在实现公正和易于理解的解决方案。
立即选择您期望的日期:免费初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