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嚴重傷害
蓄意嚴重傷害
蓄意嚴重傷害涵蓋了一個人有目的地想要造成嚴重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情況。如果傷害本身很嚴重,或造成持續超過 24 天的健康損害或喪失工作能力,則該傷害被視為嚴重。決定性因素是造成嚴重後果的意願,而不僅僅是接受。任何有意造成嚴重傷害的人都會承擔明顯增加的不公正,並且必須預期會受到明顯更高的懲罰。該犯罪事實以嚴重傷害為基礎,並加重了刑罰範圍,因為嚴重的後果不僅發生了,而且是故意的。此外,特殊的受害者群體以及特別嚴重的後果會再次提高刑罰等級。
如果有人有意識地想要造成嚴重傷害作為目標,則構成蓄意嚴重傷害。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意圖是不公正的頂峰!誰想要嚴重的後果,誰就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應立即尋求法律代表,以在法律上明確分類意圖,並儘早確保可能的免責證據。 “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傷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 犯罪行為:身體上的影響(例如,毆打、推撞、踢打、扼殺、使用工具)或在存在保證人地位的情況下違反義務的不作為。
- 犯罪結果:發生《刑法》第 84 條意義上的嚴重傷害或健康損害。
- 因果關係:傷害行為必須是造成結果的必要條件。對於不作為,必須檢查是否可以高度肯定地防止嚴重傷害。
- 客觀歸責:該結果必須恰好實現了行為人造成的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保護目的聯繫)。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或完全獨立的受害者行為可能會中斷歸責。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如果行為、目標區域和手段共同構成對意圖的清晰描述,則證據具有說服力。“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關於身體傷害罪的分類:
- 《刑法》第 84 條——嚴重身體傷害:重大、部分時間較長、原則上可治療的損害。
- 《刑法》第 85 條——造成嚴重永久後果的身體傷害:長期或不可逆轉的後果。
- § 87 StGB – 蓄意嚴重傷害:因意圖造成嚴重後果的資格;加重的刑罰範圍。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傷害意圖,死亡後果僅可因過失而預見。
因此,《刑法》第 87 條標誌著一個意圖跳躍:這不是關於僅僅接受,而是關於想要嚴重的後果。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承擔行為、嚴重後果、因果關係、歸責以及(如果適用)資格特徵的說服責任。
法院: 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評估醫療文件。不適當或非法獲得的證據不得使用。
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對因果關係提出質疑,或主張禁止使用證據。
典型證據:醫療報告、影像診斷(CT、X 光、MRI)、中立證人、錄影、數位元資料、關於傷害嚴重程度的專家意見。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醫療鑑定決定了嚴重程度。我們在方法上檢查調查結果。 “
實例
- 有針對性地刺入上腹部,引導至重要的器官,以造成嚴重的內部傷害。
- 多次猛烈地用堅硬的物體擊打頭部,即使受害者已經倒在地上,以造成嚴重的腦震盪或頭部受傷。
- 踢向膝關節或踝關節,並明確表示目標是造成永久性運動障礙。
- 用保持技術扼殺喉嚨,以產生長時間的呼吸和聲音問題。
- 不足:僅僅存在或輕微接觸,而沒有與嚴重後果有可證明的聯繫。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有意圖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行為人想要將嚴重的後果作為目標,或者將其作為實現目標的必要手段而接受。間接故意是不夠的。
劃分:
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故意傷害將根據《刑法》第 84 條受到懲罰。
故意造成嚴重後果屬於《刑法》第 87 條。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與第 84 條的劃分取決於意圖的程度;間接故意是不夠的。“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自衛: 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 必要 且 適當。攻擊結束後的反擊 = 沒有 自衛。
- 免責性緊急狀態: 直接危險;沒有更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
- 有效同意: 決策能力、知情、自願;界限:違反道德、未成年人。
- 法定權力: 具有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 (特別是官方行為、合法強制)。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 只有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能免責 (有義務告知!)。
- 罪責原則: 只有有罪責行為的人才會受到懲罰。
- 無責任能力:嚴重的精神障礙等情況下沒有罪責 – 一旦存在跡象,就進行法醫精神病學評估。
- 免責性緊急狀態: 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地期望合法行為。
- 假想自衛: 對正當理由的錯誤會消除故意;如果規範化,則過失仍然存在。
免除刑罰 & 轉向
在某些情況下,刑事訴訟可以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事實上,刑法規定,如果被告承擔責任並彌補犯罪後果,則可以不予處罰或以轉向方式處理案件。
中止未遂導致不予處罰,如果犯罪人自願放棄進一步執行或及時避免了該結果。決定性因素是中止是出於自己的動機,而不僅僅是因為該計劃無論如何都會失敗。
該轉向是一種非訴訟的刑事訴訟結案方式。如果罪責不被認為是嚴重的,事實已經澄清,並且被告願意進行補償,則可以考慮採用這種方式。典型的措施包括支付一筆錢、社區服務、參加緩刑援助或與受害者達成和解。
如果轉向成功,則沒有定罪並且沒有犯罪記錄。因此,該訴訟被視為已結案,並且受影響的人可以在沒有正式定罪的情況下繼續生活。
由於《刑法》第 87 條的犯罪嚴重程度,通常不予考慮,僅在罪責程度較低和非典型情況下例外。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和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自由刑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者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量刑遵循犯罪的後果和目標導向。儘早進行辯護工作可以降低風險。 “
《刑法》第 87 條的刑罰範圍
- 基本情況:1 至 10 年的監禁。
- 在合格的情況和嚴重的永久後果下:最多 15 年。
- 對於攻擊特別受保護的群體,適用更高的最低刑罰。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 範圍:最高720 個每日罰金(每日罰金的數量 = 罪責程度;金額/天 = 支付能力;最低 4.00 歐元,最高 5,000.00 歐元)。
- 實踐公式:6 個月監禁 ≈ 360 個每日罰金(方向,而不是模式)。
- 無法收回:替代監禁刑罰(通常適用:1 天替代監禁刑罰 = 2 個每日罰金)。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州法院。
地點:犯罪地點或成功地點;輔助性地,居住地/進入地點。
審級:向上級州法院提出上訴;向上級法院提出無效申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造成嚴重永久後果的身體傷害而提起的訴訟不僅在法律上很複雜,而且因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而提起的訴訟是最嚴重的刑事指控之一。不僅面臨高額的監禁刑罰,而且還面臨巨大的個人和情感負擔。過失和故意犯罪後果之間的界限通常很窄,並且鑑定或陳述中的微小矛盾可能會決定有罪或無罪。因此,及早獲得律師代表對於正確確保證據、批判性地審查醫療鑑定以及精確地闡明事件的實際過程至關重要。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全面分析已發生的死亡是否確實是由於被指控的行為造成的,
- 檢查傷害與死亡後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相關的因果關係,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過程中陪伴您,
- 與經驗豐富的醫療專家合作,以避免錯誤或倉促的調查結果,
- 制定一項考慮到法律和法醫方面的個人辯護策略,
- 並堅決維護您對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權利和利益。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不會從悲慘的後果中得出任何倉促的結論,並且您的行為在法律上以正確的背景進行評估。這樣,您將獲得基於事實、客觀且針對您具體案件量身定制的辯護。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