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行為的刑罰
未遂行為的刑罰
根據 《刑法》第 15 條,如果某人故意實施犯罪,並且已經直接開始實施犯罪,但該犯罪未完成(例如,計劃的結果未實現),則構成應受處罰的未遂行為。因此,不僅完成的行為應受處罰,而且認真開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也應受處罰。只要沒有直接開始,不應處罰僅僅是準備行為。絕對不可能的未遂行為不應處罰。
未遂是指:故意開始實施犯罪,但未完成。僅僅準備是不夠的;絕對不可能的未遂行為不應處罰。
原則
針對故意行為的刑罰也適用於未遂和參與未遂行為。一旦行為人透過直接在執行前進行的行為來確認其決定,就達到犯罪的開始。
應受處罰的未遂行為的先決條件
為了使未遂行為應受處罰,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 故意:行為人有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堅定意願
- 未完成:至少缺少一個客觀特徵,例如結果的發生
- 直接開始:該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的實施直接相關
- 適當性:行為人、犯罪客體和行為原則上適合實施犯罪
劃分:準備與未遂(直接開始)
準備是犯罪的前奏:計劃、偵察、獲取工具、前往犯罪現場。這原則上不應處罰。
直接開始從行為直接過渡到法定犯罪構成要件並且沒有重大中間步驟應導致完成的地方開始。
實務導向:
- 仍在準備:購買撬棍、觀察分店、前往、戴上手套。
- 已經是未遂:在物體上開始 – 例如,用撬棍撬開窗戶,將手槍對準受害者並扣動扳機,將毒品給予受害者。
未遂行為的種類
- 未完成的未遂:行為人尚未完成所有事情,並且想要繼續行動(例如,進入物體因第一扇門而失敗)。
- 已完成的未遂:行為人認為已完成所有必要的事情;結果只是偶然沒有發生(例如,出於殺人意圖射擊,受害者倖存)。
- 不可能的未遂:由於實際原因,該行為不可能成功(請參閱下文有關絕對不可能性的內容)。
中止未遂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放棄進一步實施犯罪或主動阻止已經發生的結果,則可以免於處罰。這被稱為中止未遂。中止是否可能以及適用哪些先決條件取決於未遂行為的類型。
絕對不可能(《刑法》第 15 條第 3 款)
絕對不可能的未遂不應處罰。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完成,則屬於這種情況 – 無論使用這些手段還是在這個物體上還是與這個行為人一起。
典型情況:
- 不適當的手段(絕對):「毒藥」,客觀上無效(例如,糖代替毒藥)。
- 不適當的客體(絕對):「殺害」已經去世的人。
- 缺少法律屬性(絕對):法律要求特殊的行為人資格,該資格最終缺失(例如,如果此屬性不可或缺,則非官方人員犯下真正的特殊犯罪)。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要區分的是相對不可能(例如,劑量太小,武器瞄準不良):在其他情況下可能會起作用。相對不可能仍然應受處罰,絕對不可能則不應處罰。“
範例
A 想要殺死 B,並向 B 的胸部開了五槍。B 透過迅速的醫療救助倖存下來。
- 故意:A 想要殺死另一個人。
- 未完成:死亡沒有發生。
- 直接開始:開槍是一種接近犯罪構成要件的殺人行為。
- 適當性:行為、行為人和客體是適當的。
→ 殺人的應受處罰的未遂行為。
其他簡短範例
- 未遂盜竊:開始使用窗戶把手並穿透玻璃 → 直接開始;在移除之前被捕 = 未遂。
- 絕對不可能的未遂:在假設它是氰化物的情況下用糖「中毒」→ 不應處罰。
- 相對不可能的未遂:毒藥劑量太小,偶然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 應受處罰。
參與未遂行為
煽動或貢獻未遂也包括在內:誰決定未遂或對已經開始的未遂行為做出貢獻,均屬於《刑法》第 15 條與第 12 條的範圍。
實務上的後果
未遂行為受犯罪的刑罰威脅;法院可以在量刑範圍內考慮到它仍然是未遂行為。爭論點通常是準備和未遂之間的界限以及絕對不可能的問題 – 這裡的決定因素是準確地重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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