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人身安全

根據《刑法》第 89 條,危害人身安全會懲罰對他人生命、健康或人身安全造成具體危險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傷害。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刑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的過失行為,均會受到懲罰。刑罰範圍最高可達三個月的監禁或 180 天的罰金。

如果一個人透過作為或違反義務的不作為對另一個人造成迫在眉睫的具體危險,則構成危險。危險,而非傷害,是重點。

人身安全受威脅的說明。何時危險而非傷害構成犯罪。立即取得法律資訊。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危險通常始於小小的疏忽。但及早尋求法律支持可以避免嚴重的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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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部分描述了事件的外在方面。它回答了誰用什麼做了什麼,產生了什麼結果,以及行為與嚴重傷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審查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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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關於人身傷害和危害罪的分類: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關於行為、具體危險、因果關係、歸責和主觀構成要件的令人信服的證據。
法院:所有證據的總體評估;技術重建、視線和距離證明、路徑-時間計算、視訊和遙測資料至關重要。
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替代過程和對危險具體性的懷疑可能就足夠了。

典型證據:行車記錄器和閉路電視錄影、事故重建、專家意見、數位元元資料、證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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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主觀構成要件

需要故意或重大過失。此外,《刑法》第 89 條涵蓋了《刑法》第 81 條第 2 款(例如,某些交通違規行為)中的特殊情況下的過失。否則,簡單的過失是不夠的。

指導方針
如果基本注意義務規則以特別明顯的方式被忽視,則存在重大過失。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危害訴訟中,及早辯護決定了結果。及時採取行動可以避免起訴和犯罪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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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 沒有 正當理由適用。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具體的聯繫事實足以引起懷疑 (in dubio pro reo)。

罪責 & 錯誤

免除刑罰 & 轉向

在某些情況下,因危害人身安全而提起的刑事訴訟可以在沒有定罪的情況下結束。刑法為此規定了轉向的可能性。

轉向刑事訴訟的庭外結案,其中罪責不被認為是嚴重的案件事實已確定,並且被告人承擔責任。前提通常是彌補犯罪後果,例如透過支付一筆款項社區服務參加緩刑援助或與受威脅的人達成和解

如果轉向處理可以考慮,則不存在重大過失不存在重大危險檢察官或法院會審查是否符合前提條件,以及此類解決方案是否符合犯罪的不法內容被告人的人格

如果轉向成功,則不會有定罪不會在犯罪記錄中留下記錄。該程序被視為已完成,並且受影響的人可以在沒有正式定罪的情況下繼續他們的生活。轉向是一種洞察力、責任承擔和預防的工具,它側重於補償而不是懲罰。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輕重取決於罪責犯罪的影響。法院會考慮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行為的危險或魯莽程度,以及犯罪人是有計劃地還是自發地採取行動。同樣,也會檢查個人情況,例如先前的犯罪記錄、生活狀況、認罪意願或彌補的努力。

加重情節包括多起犯罪、特別的魯莽行為或對手無寸鐵的人的攻擊。
減輕情節包括沒有犯罪記錄、全面的認罪、損害賠償或受害者的共同責任。刑事訴訟的長期持續時間也可能具有減輕刑罰的作用。

奧地利刑法在罰款方面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單個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罰款對所有受影響的人都同樣有感覺。如果不支付罰款,則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監禁刑罰

如果刑期不超過兩年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自由刑緩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判刑者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還可以發出指示,例如關於損害賠償、治療或限制接觸,並命令緩刑援助。目標始終是降低再次犯罪的風險並促進穩定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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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88 條的刑罰範圍

基本情況:最高三個月的監禁或最高 180 天的罰金。

罰金——每日罰金制度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則可以宣告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緩刑期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對於因過失傷害提起的訴訟,通常由地方法院管轄,因為這是一種刑罰較輕的犯罪。

具有地方管轄權的是在其轄區內的法院

如果兩者都無法明確確定,則被告住所或居住地的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轄權。

對初審判決的法律補救措施遵循《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通常,州法院作為法律補救機構對上訴作出裁決。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受害者可以加入 (痛苦賠償金、治療、收入損失、財產損失)。加入中斷了民法上的時效,就像訴訟一樣——但僅針對被告,且僅在申請的範圍內。可以全部/部分收取附加費;否則轉交民事訴訟。策略: 早期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增加了轉向和寬大處理的機會。

刑事訴訟概述

被告權利

實務 & 行為提示

  1.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2.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3.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4.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5.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6.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7.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8.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對於危害罪,對危險情況的專業處理至關重要。路徑-時間分析、能見度或速度假設中的小錯誤會改變結果。及早的代表可以正確地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分類,並防止草率的步驟。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稱職的刑事辯護確保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導致不公正的刑事定罪。它保護您的權利,維護您的信譽,並有助於以盡可能少的個人和法律負擔來完成訴訟。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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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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