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赠与

如果有人希望在生前建立明确的关系,通常会选择遗嘱。但遗嘱并非总是正确的方式。死亡赠与§ 603 ABGB)提供了一种具有约束力但灵活的替代方案,可以有针对性地转移选定的资产,其效力仅从死亡时起,但在生前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

死亡赠与是一项经过公证的合同,其中资产仅在死后转移。

死亡赠与是一种双方赠与合同,该合同已在生前订立。赠与人承诺仅在其死后无偿地将特定物品转让给受赠人。在此之前,赠与人保留完全的处置权。

与遗嘱不同,此项规定不能单方面撤销。受赠人在合同签订后获得可执行的权利,该权利仅在死亡时到期。在遗产继承中,他不被视为继承人,而是被视为遗产债权人

死亡赠与的法律基础

自 2017 年以来,奥地利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赠与。根据§ 603 ABGB,这是一项在生者之间建立的,但附有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为了使这种赠与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如果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则这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产转让,该转让会在死亡时自动生效。+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尤其是在较大价值的资产的情况下,死亡赠与的公证设计通常是最具法律确定性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遗嘱可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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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的影响

尽管具有约束力,但赠与人仍然是所承诺物品的所有者,并且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它,例如出租或耕种。但是,他不得做任何会妨碍合同履行的事情,例如赠送或出售该物品。如果仍然处置给第三方,则受赠人对遗产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后的影响

随着赠与人的死亡,义务到期:现在,受赠人有权要求交出。他不必是继承人,而是可以利用合同和死亡证明来申请,例如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

重要提示:该物品仍然是遗产的一部分,并且可能因债务而受到影响。遗嘱人的债权人优先。因此,受赠人必须等待,看遗产是否足以履行其要求。

税务处理

  • 无赠与税:自 2008 年以来,奥地利未征收赠与税或遗产税。
  • 无申报义务:由于这是一项死后处置,因此无需赠与申报
  • 不动产购置税:对于不动产,需缴纳不动产购置税,就像是遗产一样。还必须支付1.1% 的土地登记费

法定继承权和“自由四分之一”

即使对于死亡赠与,也适用:遗嘱人不得处置其全部资产。根据法律,必须保留四分之一的无约束力,即所谓的“自由四分之一”。它用于保护有权获得法定继承权的人。

如果低于此最低限度,继承人可以质疑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受赠人必须交出部分物品。此外,该赠与将计入法定继承权。根据赠与的时间,甚至可以全额计算。

赠与标的

赠与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在交易中流通的物品,只要它具有经济价值。这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例如,可以赠送现金、家具、相册或公司股份。

必须始终存在赠与意愿。如果有人因义务而移交某物,则不存在赠与。

死亡赠与的不动产登记

死亡赠与本身不能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因为没有针对这种合同类型的单独注册形式
也不允许在土地登记簿中添加所有权限制的注释。这意味着: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之前没有土地登记保护

对法定继承权主张的影响

计算法定继承权时,死亡赠与的处理方式与其他死后赠与相同。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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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法律地位

在死亡之前,赠与人仍然是:

例如,如果这样做会妨碍合同的履行,则他不得赠送、出售或抵押该物品。
如果赠与人违反此义务,则受赠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对遗产提出损害赔偿

重要提示:
赠与人不能保留合同撤回权。如果未以公证形式重新约定,则以后的单方面更改也在法律上无效

受赠人的法律地位

受赠人在合同签订后获得:

不会自动成为所有者,而是必须在不动产的情况下主张该权利,例如通过提交合同和死亡证明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

重要提示:

延缓效力

死亡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才生效(因此附有延缓条件)。
这意味着:

在法律上,赠与的相关时间点是死亡时间,而不是合同签订的时间。这对于计算法定继承权以及赠与何时被视为“已完成”的问题尤为重要。

与其他形式的资产转移的区别

遗嘱

遗嘱是单方面的、可随时撤销的意愿声明。它通常以手写形式或在公证人面前订立,并且仅在死后生效。
与死亡赠与的区别:遗嘱不需要合同伙伴,并且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而无需他人同意。另一方面,死亡赠与具有合同约束力,并且只能通过双方同意取消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死亡赠与不是遗嘱的替代形式。它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工具,将合同约束力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继承合同

继承合同是配偶或未婚夫之间的双边合同,该合同具有约束力地规范了遗产(全部或部分)。它也受公证行为的约束。
与死亡赠与的区别:继承合同通常涉及全部资产,而死亡赠与涉及单个资产。此外,继承合同不能与任何人签订——但赠与可以。

死亡时的移交

在这里,物品已经在生前实际移交,并约定只有在移交人死后才能最终保留
区别:如果未以遗嘱的形式正确设计,则死亡时的移交在法律上无效。缺乏死亡赠与的合同安全性——尤其是在房地产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没有对接收人的保护

死亡时的委托

这是委托给第三人,在赠与人死后将物品移交给特定的人。
区别:受益人对遗产没有直接要求。另一方面,死亡赠与授予合同中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权利

死亡时债务的免除

死亡时债务的免除意味着债权人声明在其死亡时放弃债权。
区别:根据主流观点,这不是赠与,并且该交易没有形式要求。法律依据是单方面的——与作为双边合同的死亡赠与相反。

附延缓条件的赠与

赠与可以与在发生时生效的条件(例如护理义务)相关联。
区别:如果延缓条件与赠与人的死亡有关,并且未选择公证形式,则存在无效的风险。只有在遵守严格的形式要求且没有撤销保留的情况下,这种设计才能被视为死亡赠与

保留权利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物品已经在生前转移,但保留了权利——例如用益权居住权禁止出售
区别:赠与立即生效;即使赠与人保留使用权,受赠人也已经成为所有者。在死亡赠与中,赠与人仍然是所有者,直到他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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