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赠与
死亡赠与
如果有人希望在生前建立明确的关系,通常会选择遗嘱。但遗嘱并非总是正确的方式。死亡赠与(§ 603 ABGB)提供了一种具有约束力但灵活的替代方案,可以有针对性地转移选定的资产,其效力仅从死亡时起,但在生前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
死亡赠与是一种双方赠与合同,该合同已在生前订立。赠与人承诺仅在其死后无偿地将特定物品转让给受赠人。在此之前,赠与人保留完全的处置权。
与遗嘱不同,此项规定不能单方面撤销。受赠人在合同签订后获得可执行的权利,该权利仅在死亡时到期。在遗产继承中,他不被视为继承人,而是被视为遗产债权人。
死亡赠与的法律基础
自 2017 年以来,奥地利继承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赠与。根据§ 603 ABGB,这是一项在生者之间建立的,但附有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为了使这种赠与有效,必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 合同与接受: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需要达成共识。
- 公证行为的形式:整个合同(包括接受)必须经过公证。以后的合同变更也需要公证形式。
- 没有撤销保留:赠与人不得保留一般撤销权。合同中的撤回条款会使赠与无效。
如果满足这些先决条件,则这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产转让,该转让会在死亡时自动生效。+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尤其是在较大价值的资产的情况下,死亡赠与的公证设计通常是最具法律确定性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遗嘱可能受到质疑的情况下“
死亡前的影响
尽管具有约束力,但赠与人仍然是所承诺物品的所有者,并且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它,例如出租或耕种。但是,他不得做任何会妨碍合同履行的事情,例如赠送或出售该物品。如果仍然处置给第三方,则受赠人对遗产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后的影响
随着赠与人的死亡,义务到期:现在,受赠人有权要求交出。他不必是继承人,而是可以利用合同和死亡证明来申请,例如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
重要提示:该物品仍然是遗产的一部分,并且可能因债务而受到影响。遗嘱人的债权人优先。因此,受赠人必须等待,看遗产是否足以履行其要求。
税务处理
- 无赠与税:自 2008 年以来,奥地利未征收赠与税或遗产税。
- 无申报义务:由于这是一项死后处置,因此无需赠与申报。
- 不动产购置税:对于不动产,需缴纳不动产购置税,就像是遗产一样。还必须支付1.1% 的土地登记费。
法定继承权和“自由四分之一”
即使对于死亡赠与,也适用:遗嘱人不得处置其全部资产。根据法律,必须保留四分之一的无约束力,即所谓的“自由四分之一”。它用于保护有权获得法定继承权的人。
如果低于此最低限度,继承人可以质疑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受赠人必须交出部分物品。此外,该赠与将计入法定继承权。根据赠与的时间,甚至可以全额计算。
赠与标的
赠与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在交易中流通的物品,只要它具有经济价值。这包括有形和无形物品。例如,可以赠送现金、家具、相册或公司股份。
必须始终存在赠与意愿。如果有人因义务而移交某物,则不存在赠与。
死亡赠与的不动产登记
死亡赠与本身不能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因为没有针对这种合同类型的单独注册形式。
也不允许在土地登记簿中添加所有权限制的注释。这意味着:受赠人在赠与人死亡之前没有土地登记保护。
对法定继承权主张的影响
在计算法定继承权时,死亡赠与的处理方式与其他死后赠与相同。这意味着:
- 计算:承诺的赠与在名义上计入遗产,就好像它是在死亡时进行的。
- 减少法定继承权:如果赠与人通过赠与超过了“自由四分之一”,则可能导致法定继承权受到侵犯。
- 法定继承权计算:如果受赠人本身有权获得法定继承权,则赠与物品的价值应从受赠人的法定继承权中扣除。
- 其他有权获得法定继承权的人的诉讼权:如果法定继承权受到侵犯,被剥夺继承权的亲属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对受赠人提出交出请求。
赠与人的法律地位
在死亡之前,赠与人仍然是:
- 赠与物品的完全所有者,
- 有权使用(例如收入、使用)
- 但有义务不做任何危及合同履行的事情。
例如,如果这样做会妨碍合同的履行,则他不得赠送、出售或抵押该物品。
如果赠与人违反此义务,则受赠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对遗产提出损害赔偿。
重要提示:
赠与人不能保留合同撤回权。如果未以公证形式重新约定,则以后的单方面更改也在法律上无效。
受赠人的法律地位
受赠人在合同签订后获得:
- 要求转让赠与物品的受债权法保护的权利,
- 该权利仅在赠与人死亡时到期。
他不会自动成为所有者,而是必须在不动产的情况下主张该权利,例如通过提交合同和死亡证明在土地登记簿中注册。
重要提示:
- 受赠人不是继承人,而是遗产的债权人。
- 他的权利优先于遗赠人,因此应优先满足。
- 对于非法转让赠与物品的第三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有权利,例如干预他人的债权。
- 受赠人也可以援引合同,即使他没有继承资格,因为这不是遗嘱。
延缓效力
死亡赠与仅在赠与人死亡时才生效(因此附有延缓条件)。
这意味着:
- 受赠人最初仅获得一项债权法上的期望。
- 在死亡发生之前,没有所有权、没有处置权,也没有注册权。
- 在死亡事件发生之前,受赠人的债权人无法访问。
在法律上,赠与的相关时间点是死亡时间,而不是合同签订的时间。这对于计算法定继承权以及赠与何时被视为“已完成”的问题尤为重要。
与其他形式的资产转移的区别
遗嘱
遗嘱是单方面的、可随时撤销的意愿声明。它通常以手写形式或在公证人面前订立,并且仅在死后生效。
与死亡赠与的区别:遗嘱不需要合同伙伴,并且可以随时更改或取消,而无需他人同意。另一方面,死亡赠与具有合同约束力,并且只能通过双方同意取消。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死亡赠与不是遗嘱的替代形式。它是一种独立的组织工具,将合同约束力与灵活性相结合。 “
继承合同
继承合同是配偶或未婚夫之间的双边合同,该合同具有约束力地规范了遗产(全部或部分)。它也受公证行为的约束。
与死亡赠与的区别:继承合同通常涉及全部资产,而死亡赠与涉及单个资产。此外,继承合同不能与任何人签订——但赠与可以。
死亡时的移交
在这里,物品已经在生前实际移交,并约定只有在移交人死后才能最终保留。
区别:如果未以遗嘱的形式正确设计,则死亡时的移交在法律上无效。缺乏死亡赠与的合同安全性——尤其是在房地产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没有对接收人的保护。
死亡时的委托
这是委托给第三人,在赠与人死后将物品移交给特定的人。
区别:受益人对遗产没有直接要求。另一方面,死亡赠与授予合同中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权利。
死亡时债务的免除
死亡时债务的免除意味着债权人声明在其死亡时放弃债权。
区别:根据主流观点,这不是赠与,并且该交易没有形式要求。法律依据是单方面的——与作为双边合同的死亡赠与相反。
附延缓条件的赠与
赠与可以与在发生时生效的条件(例如护理义务)相关联。
区别:如果延缓条件与赠与人的死亡有关,并且未选择公证形式,则存在无效的风险。只有在遵守严格的形式要求且没有撤销保留的情况下,这种设计才能被视为死亡赠与。
保留权利的赠与
在这种情况下,物品已经在生前转移,但保留了权利——例如用益权、居住权或禁止出售。
区别:赠与立即生效;即使赠与人保留使用权,受赠人也已经成为所有者。在死亡赠与中,赠与人仍然是所有者,直到他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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