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滑雪板事故律師

我們的律師專門負責在奧地利因滑雪板事故引起的法律代表,包括庭外和法庭上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奧地利滑雪板事故律師。透過視訊會議進行免費律師初步諮詢,以釐清您的索賠。

同樣,我們也為客戶提供滑雪事故滑雪登山事故越野滑雪事故雪橇事故的服務。

滑雪板事故後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

  • 精神損害賠償
  • 財產損失
  • 救援費用
  • 治療費用
  • 受挫的費用
  • 失去的假期
  • 收入損失
  • 利潤損失
  • 其他雜費

刑事訴訟

  • 警方調查程序
  • 檢察官起訴
  • 刑事法院的刑事訴訟
  • 上訴程序

六個地點

我們在奧地利的六個地點位置優越,使我們能夠在奧地利所有冬季運動區域的最佳地點代表您。

我們的德國客戶特別欣賞我們的律師事務所也在德國獲得許可。這有助於與德國「家庭律師」和德國法律保護保險公司進行溝通。我們是德國法律到奧地利法律的最佳「翻譯」

透過視訊會議進行討論

滑雪板事故經常發生在遠離家鄉的地方。我們也為此提供了解決方案。我們理所當然地透過視訊會議或電話處理所有會議。這為您節省了大量的差旅費用。

法律保護保險

我們接受所有法律保護保險。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利用我們透過視訊會議或電話進行的免費初步諮詢,以獲得律師對法律狀況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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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板事故後的索賠

在奧地利發生的滑雪板事故中,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奧地利法律。因此,所有相關人員的所有索賠均應根據奧地利法律進行審查。只有當事故肇事者和事故受害者居住在同一個外國時,情況才有所不同。

在滑雪板事故中,可能存在損害賠償請求,適用於

  1. 疼痛
  2. 財產損失
  3. 救援費用
  4. 治療費用
  5. 受挫的費用
  6. 收入損失
  7. 統一雜費

對這些索賠的責任由因過失和非法行為造成事故的人承擔。作為事故受害者想要執行這些索賠,或者作為事故肇事者想要避免這些索賠的人,必須從一開始就做對一切

在發生人身傷害的事故中,警方始終會調查事故經過。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聲明中的小錯誤也可能導致高昂的後果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理想情況下,即使您對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也請在警方訊問之前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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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痛

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補償受害者因滑雪板事故已經造成的痛苦和不快感,以及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後果和延遲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是透過每日費率計算的,其中必須區分輕度、中度和重度疼痛。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這些金額有時會以不同的金額判給。

例如,薩爾茨堡州地方法院可能會對與 3 天的劇烈疼痛、8 天的中度疼痛以及 21 天的輕度疼痛相關的人身傷害判處約 5,520.00 歐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財產損失

財產損失包括更換或維修因滑雪板事故而損壞或毀壞物品的費用。因滑雪板事故而損壞的滑雪板設備等財產損失也應予以賠償。

損害賠償請求的目的是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失。如果已使用的物品(例如舊滑雪板設備)損壞,則會出現「以新換舊」的問題。對於嚴重使用的物品,這可能會導致僅替換損壞物品的當前價值。

救援費用

救援費用包括從事故現場救援的費用。因此,如果由於滑雪板事故而需要使用直升機進行救援,則受害者也可以向事故肇事者索取這些費用。

注意:如果救援費用已由保險公司更換,則針對損害方的相關索賠將轉移給保險公司。

治療費用

治療費用包括治療、藥物、醫療輔助器具前往治療的交通費用。

注意:如果福利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提供的,則針對損害方的相關索賠將轉移給社會保障機構。

受挫的費用

受挫的費用是指所有並非由滑雪板事故本身引起,但因滑雪板事故而變得毫無用處的費用。事故受害者有權要求賠償受挫的費用。

要求賠償受挫的費用包括不再需要的酒店房間費用、無法再消費的假期的差旅費用以及取消費用

收入損失

收入損失包括由於減少喪失賺錢能力而導致的事故受害者的所有損失。

如果事故受害者因滑雪板事故而遭受收入損失,則事故肇事者必須賠償收入損失。

即使在輕微疏忽的情況下,事故肇事者也必須賠償收入損失

利潤損失

如果受害者失去了一個未來機會,而該機會的發生幾乎是確定的,則總是存在利潤損失

如果事故受害者由於永久性損害而無法再從事薪水較高的工作,則無法獲得即將到來但在滑雪板事故發生時尚未確定的職業晉升,這構成利潤損失。

嚴重過失的情況下,事故肇事者必須賠償利潤損失

統一雜費

一次性費用用於補償受害者因滑雪板事故而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這尤其包括處理後果的自身時間。例如,在警察局接受訊問的費用。

在「統一雜費」的名義下,通常會判給最高 200.00 歐元的費用,除非證明有更高的費用。

Rechtsanwalt Sebastian Riedlmair Sebastian Riedlm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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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我們的免費初步諮詢,以清楚了解任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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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板事故責任

對滑雪板事故後果的責任取決於事故肇事者的非法和應受譴責的行為

我們為您總結了最重要的例子:

未遵守 FIS 行為準則

滑雪者和單板滑雪者的 FIS 規則由國際滑雪聯合會 FIS(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Ski)通過。FIS 規則源自 1967 年,此後已更新兩次,最近一次是在 2002 年。

FIS 規則的目的是避免滑雪事故和單板滑雪事故。規則的最高原則是「考慮」。如果滑雪道使用者發生碰撞,則不遵守FIS 行為準則通常會導致對事故後果的責任。

酒後滑雪

與道路交通不同,滑雪道上沒有法律規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上限(酒精濃度限制)。然而,酒後滑雪的風險仍然很高。

如果發生滑雪板事故,酒精的影響有多種:如果事故肇事者喝醉了,這幾乎總是會導致嚴重過失。然後,事故肇事者將對損壞物品的新價值以及事故受害者的收入損失負責。另一方面,如果事故受害者喝醉了,法院通常會判決事故受害者共同過失。然後,事故受害者的賠償請求將按百分比減少。

因此,酒精中毒會對可提出的索賠範圍和金額產生直接影響。

此外,任何因酒精影響而影響滑雪能力的人都會犯下罪行危害人身安全——即使沒有人受傷。任何因酒精影響而傷害他人的人都會犯下過失傷害罪,由於嚴重過失的造成,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藥後滑雪

藥後滑雪與酒後滑雪相同。藥後滑雪可能會給事故肇事者和事故受害者帶來巨大的不利影響。

有缺陷的滑雪板設備

滑雪板設備的缺陷可能導致事故和傷害。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多種情況:

  1. 自身錯誤
  2. 滑雪板銷售商的錯誤
  3. 專業車間的錯誤
  4. 滑雪板出租人的錯誤
  5. 滑雪板製造商的錯誤

自身錯誤

最高法院 (OGH) 在其 3 Ob 38/97b 號判決中,根據FIS 規則第 1 條的考慮義務得出結論,高山滑雪板運動員的行為義務之一是讓專家進行固定調整。

任何自行維護滑雪板設備的人都會承擔很大的風險。例如,如果自行維護了滑雪板固定器,則自行造成的錯誤設置被視為跌倒的原因,除非跌倒者成功證明了其他原因。

他人錯誤

滑雪板銷售商、滑雪板維修店、滑雪板出租人、進口商和滑雪板製造商作為專業公司,對有缺陷的設備或錯誤的設置負責。

證明有缺陷的滑雪板設備導致事故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因此通常由事故受害者承擔。所謂的「表面證據」就足夠了。表面證據允許根據經驗法則從已證明的事實得出要證明的事實的結論。例如,最高法院在 3 Ob 38/97b 號判決中,根據在跌倒前直線下降期間固定器釋放的已證明事實,得出必須證明設置有缺陷的事實。然後,由設置固定器的人證明另一個事件至少同樣是跌倒的原因。

有缺陷的升降機系統

透過購買升降機票,纜車公司和乘客之間達成了一項協議。纜車公司根據運輸合同對持有有效車票的乘客負責。這意味著對乘客適用特別有利的責任規定。

運輸合同的主要義務是透過纜車運輸乘客。此外,還存在不損害乘客身體健康的合同附帶義務。

此外,根據鐵路和機動車輛責任法 (EKHG) 的規定,纜車公司可能承擔無過失責任,這對乘客也有利。

纜車公司尤其必須確保運輸系統本身以及上下車地點都處於安全且無危險的狀態,以便運輸乘客。

此外,纜車公司有責任確保指定的滑雪板滑雪道和滑雪板路線處於安全狀態,並建立有組織的救援服務。

如果纜車公司違反了這些義務,並且乘客因此受到損害,那麼纜車公司將承擔責任。

滑雪道區域的保障不足

根據下坡的類型,必須區分有組織的滑雪區(作為滑雪道、滑雪路線和特殊區域的整體)和自由滑雪區(作為有組織的滑雪區以外的區域)。

纜車公司對其組織的滑雪區負責標記、寬度、準備、控制和保護免受高山危險和雪崩危險。有組織的滑雪區通常可以透過其標記來識別,該標記必須強制執行,以及保護免受危險(尤其是墜落、碰撞和雪崩危險)以及滑雪道的準備。

滑雪道安全義務源於運輸合同,因此,如果存在有效的車票,纜車公司原則上必須對滑雪道使用者的有組織滑雪區的安全和無危險狀態承擔任何過失責任。

然而,還必須考慮到滑雪道上的完全交通安全是無法實現的。因此,不得對纜車公司施加過高的要求。

纜車公司的交通安全義務原則上僅延伸到滑雪道邊緣,該邊緣可以由自然條件決定,也可以由纜車公司透過邊緣標記人為地使其可識別。然而,根據普遍的看法,滑雪道安全義務還包括滑雪道附近(約 2 米)的特殊危險源。

交通安全義務的具體範圍始終取決於個案的情況。具體而言,必須確定纜車公司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避免危險,以及這些措施是否合理。

對於沒有有效升降機票的滑雪道使用者(例如,滑雪旅行者),指定滑雪道的所有者根據 § 1319a ABGB 對道路的狀況負責,但此處的責任僅限於故意和重大過失。

另一方面,對於所謂的自由滑雪區,纜車公司沒有交通安全義務;此處僅在 Ingerenz 原則的框架內對造成的非典型危險承擔責任。

有缺陷的特殊區域

特殊區域尤其包括滑雪公園和類似設施以及訓練和賽道。如果這些特殊區域由纜車公司運營,則它們屬於有組織的滑雪區。

在交通安全義務的框架內,設施運營商無論如何都必須保持設施的交通安全和無危險狀態,並保護使用者免受可識別的危險。此外,還需要將滑雪公園與一般滑雪道進行空間劃分。

由於滑雪公園中事故數量不斷增加,並且部分造成嚴重傷害,FIS 發布了「滑雪公園行為準則」,旨在作為對眾所周知的 FIS 滑雪規則的補充。

有缺陷的滑雪板課程

客人和滑雪板學校老闆之間簽訂了一份滑雪板教練合同,滑雪板學校老闆在一段時間內付費指導客人高山滑雪的知識和技能。通常不欠任何特定的培訓成功。

合同關係的附帶義務是保護客人人身安全的義務。合同關係的一個特殊之處是滑雪板教練和客人之間的上下級關係。

滑雪板學校老闆對客人因課程期間因自身過失或滑雪板教練的合同過失造成的事故造成的損害負責。滑雪板教練本身是滑雪板學校老闆的代理人,僅對客人承擔侵權責任。

滑雪板學校不可能排除對人身傷害(如人身傷害)的責任。對於財產損失(如損壞的滑雪板服裝),滑雪板學校可以排除對輕微疏忽的責任,前提是合同約定,例如以一般條款和條件的形式。

此外,滑雪板課程的參與者與其他滑雪道使用者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他們還必須遵守一般行為規則,尤其是 FIS 規則。如果客人自己對事故負有責任,通常需要分攤責任。

雪崩

雪崩危險的可識別性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根據歐洲雪崩危險等級,根據觸發概率的不同,分為 5 個危險等級。

主管部門會不定期地以及在危險情況發生變化時發布雪崩情況報告。此外,還可以從附近氣象站和雪量測站的數據中得出關於可能存在的雪崩危險的結論。

除了纜車公司因合同附帶義務而對滑雪道使用者的身體健康負責外,各市鎮尤其有義務預防雪崩危險。另一方面,雪崩委員會的成員通常僅以自願身份提供建議,因此僅在知情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如果組織好的滑雪區域發生雪崩事故,纜車運營商將對其應受譴責的行為負責。前提是危險是可識別的。 另一方面,雪崩委員會的成員不承擔任何責任。

壓雪機、雪地摩托車

壓雪機和雪地摩托車的使用僅限於業務所需的行程。

根據一貫的判例,滑雪板運動員不得因使用滑雪道設備而受到比絕對必要的更多的阻礙或危險,以確保適當的滑雪道維護。在不明顯的地方應設立警告崗位。

此外,壓雪機本身應配備適當的警告裝置(閃爍燈)。在倒車或在不明顯的地方,壓雪機的駕駛員必須鳴喇叭或發出間歇性的哨聲信號。

雪地摩托車也應配備合適的警告裝置(例如,打開的頭燈或固定在桿子上的高聳小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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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板事故後的程序

任何捲入事故的人都應立即確保律師的協助。

Rechtsanwalt Peter Harlander Peter Harl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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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的代理,無論是作為事故受害者還是事故肇事者,都不建議接受訊問。“

民事訴訟

受害者必須在民事法院提出其私法索賠。

如果對事故肇事者提起刑事訴訟,也可以在任何刑事訴訟中以私人當事人的索賠形式提出民事索賠。

刑事訴訟

如果在滑雪板事故中事故對方受傷或設備損壞,這可能會對事故肇事者產生刑事後果:

在未提供援助或遺棄受害者的情况下,即使是不相關的第三方也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行政(刑事)程序

在行政法中,有許多法律的適用範圍也與冬季運動活動相關。特別是「自由滑雪」或在「森林道路」上行駛可能構成行政違規。

在大多數情況下,違反行政法會導致主管部門處以罰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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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板事故後的行為

如果您自己捲入了滑雪板事故或目睹了滑雪板事故,您必須——如果您不是受害者——在任何情況下都提供幫助。在發生傷害的情況下,不提供幫助是一種犯罪行為。

1. 確保事故現場安全

首先確保事故現場的安全。將滑雪板以交叉方式插入事故現場上方的雪中,或揮舞夾克以警告後面的滑雪者。無論傷勢多麼嚴重,安全保障始終是重中之重。如果由於缺乏安全保障而導致後面的滑雪者傷害了事故救援人員,那將毫無意義。

2. 提供急救

務必向受傷人員提供急救。注意盡可能讓受傷人員保暖。事故的衝擊在冬天很容易導致危及生命的體溫過低。

3. 尋求幫助

如果需要更多幫助,請透過歐洲緊急電話號碼 112 撥打緊急電話。只有在緊急電話記錄了所有數據並結束通話後,才能掛斷電話。如果無法透過電話發出警報,則應以其他方式尋求幫助,只要這樣做是安全的。如果這樣做不安全,那麼建議留在事故現場。只有在極端緊急的情况下才能單獨留下受傷人員。

4. 保全證據

保全所有證據。只有在您或其他人員照顧事故受害者後,才能開始保全證據。

5. 通知警方

如果您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您有義務通知警方。只要有任何輕微傷害的跡象,就應通知警方——即使受害者認為沒有必要。肇事者不通知警方造成人身傷害是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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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板事故後的證據保全

保全所有證據。為此,最好使用手機的相機拍攝照片和影片。

1. 記錄個人資料

FIS 規則第 10 條規定,在發生事故時,無論是證人還是參與者,無論是否負責,每位滑雪道使用者都必須提供其個人資料。

作為第一步,記錄所有參與事故的人員、證人以及稍後加入的幫助者。理想情況下,拍照記錄這些人的身份證或個人纜車票,或者為每個人製作一個影片,讓他們公佈姓名、地址、電話和電子郵件。

2. 創建事故報告

為了在滑雪板事故中保全證據,需要記錄滑雪板事故:

  1. 事故現場
  2. 參與者
  3. 事故經過
  4. 傷害
  5. 財產損失
  6. 證人在事故發生時的位置
  7. 證人的描述
  8. 逃逸人員的描述(例如,事故肇事者)
  9. 援助
  10. 進一步的過程

3. 通知律師

如果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警方也會進行調查。滑雪板事故的受害者或肇事者在警方訊問之前,應務必聯繫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訊問中的小錯誤可能會對您的未來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通常,由律師提出的書面聲明比沒有事先法律諮詢的口頭訊問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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