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過失殺人
重大過失殺人
根據 《刑法》第 81 條,如果某人因極度且明顯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導致他人死亡,則構成重大過失殺人。這是一種過失的加重形式,其中應有的注意義務受到特別嚴重的侵犯。典型的情況是,生命危險明顯可見,但基本的安全規則仍被忽視,例如潮濕時的嚴重超速、酒後駕駛或無視工作場所的明顯危險。
重大過失殺人意味著某人通過特別嚴重的錯誤行為造成明顯的危險情況,從而導致他人死亡。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客觀歸責以前提是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而不僅僅是過程中的不幸。“
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要求他人的死亡是基於特別嚴重的違反注意義務。該行為必須以明顯的方式偏離一個冷靜且有責任感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的事情。
審查步驟
- 行為或不作為:嚴重無視明確的安全規則或有意識地忽視明顯的風險。
- 結果:另一個人的死亡。
- 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死亡就不會發生。
- 違反義務的關聯性:被違反的禁令應防止既定結果的發生。
- 客觀歸責:結果必須歸因於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受害者自主的行為或非典型的第三方原因可能會排除歸責。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當警告信號明顯但仍被忽視時,就超過了簡單過失的界限。“
與其他犯罪的區分
- 《刑法》第 75 條——謀殺:經過冷靜考慮、有計劃且具有特別應受譴責的動機的故意殺人。
- 《刑法》第 76 條——殺人:在異常情緒激動下進行的故意殺人,沒有冷酷的計劃。
- 《刑法》第 80 條——過失殺人:簡單的過失;一個疏忽的時刻,沒有特別嚴重的錯誤行為。
- 《刑法》第 81 條——重大過失殺人:特別嚴重的違反注意義務,可責性明顯提高;危險明顯可見,但被有意識地忽視或完全誤解。
- 《刑法》第 86 條——造成死亡的身體傷害:故意的身體傷害,其後果是死亡。
- 《刑法》第 88 條——過失傷害:違反注意義務導致傷害,但沒有死亡。
重要區分:
對於《刑法》第 80 條,簡單的過失就足夠了。《刑法》第 81 條則要求嚴重違反注意義務,幾乎漠不關心地無視基本的安全規則。決定性因素是危險明顯且可預見,但行為人仍然接受或完全忽視了它。
舉證責任 & 證據評價
檢察官承擔違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違反義務的關聯性和歸責的舉證責任。
法院評估所有證據,特別是技術、事故分析或醫療鑑定。
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但可以指出替代過程或對可預見性的懷疑。
典型證據:
事故鑑定、速度表數據、遙測數據、證人證詞、安全規定、文件、錄影或醫療文件。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誰主張,誰舉證;但鑑定中的小漏洞也足以引起合理的懷疑。“
實務範例
- 在惡劣天氣條件下明顯超速。
- 關閉機器上的保護裝置。
- 儘管存在警告,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屋頂上工作。
- 在醉酒狀態下駕駛車輛,造成致命後果。
主觀構成要件
如果行為人客觀上違反注意義務且主觀上應受到嚴厲譴責,則存在重大過失。對於每個具有平均理解能力的人來說,致命的結果必須是可預見的且可避免的。衡量標準是一個冷靜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什麼。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重大過失不需要更多的知識,而是需要更多的謹慎;衡量標準仍然是冷靜的人。“
違法性與正當理由
- 正當防衛:當前、非法的攻擊;防禦必須是必要的且適當的。攻擊結束後的反擊不是正當防衛。
- 免責緊急避難:直接危險、沒有較溫和的手段、壓倒性的利益。也適用於自發的救援行動,如果只有通過違反義務才能避免危險。
- 有效的同意:需要決策能力、知情和自願性。同意自己的死亡在法律上無效。
- 法律授權:基於法律依據和相稱性的干預,例如在官方行為、技術監控或警察措施的範圍內。
舉證責任
檢察官必須毫無合理懷疑地表明不存在正當理由
被告不必證明任何事情;足以指出可能引起懷疑的具體情況。
適用「疑罪從無」原則——如有疑問,有利於被告。
罪責 & 錯誤
- 禁止錯誤:只有當錯誤不可避免時,才能免除責任。 每個人都有義務了解法律狀況。
- 罪責原則:只有有罪的人才應受到懲罰; 疏忽需要可預見性和可避免性。
- 無行為能力:在嚴重的精神障礙或對控制能力產生病態損害的情況下,沒有罪責。 如果存在跡象,則應獲得法醫精神病學意見。
- 免責緊急避難:適用於在極端脅迫情況下無法合理合法行為——例如,如果提供幫助或救援會嚴重危及自己的生命。
- 推定的自衛:對存在正當理由的錯誤認識排除了故意,但如果違反謹慎義務仍然存在,則不影響過失。這裡也適用:任何明顯冒險行事的人都不能援引所謂的正當理由。
免除刑罰 & 轉向
從未遂犯中止被排除,因為它不是故意犯罪。
只有當違反義務處於簡單過失的邊緣,並且被告可證明地承擔責任時,例如通過賠償、道歉或照顧倖存者,才考慮轉向處分。
在有意識地違反安全規定、酒精中毒、過度疲勞或多次違規的情況下,排除轉向處分。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只有當對法院判刑的公共利益被認為很低時,才能在嚴格限制的情況下應用它。
量刑 & 後果
刑罰的嚴重程度取決於罪責的強度和犯罪的具體情況。法院會審查危險是如何可預見和可避免的,違反義務是有意識的、重大過失的還是輕率的,以及發生了哪些後果。決定性因素是該行為是基於暫時的疏忽還是基於持續漠視基本的安全規則。
特別是,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則存在加重情節
- 該犯罪是在酒精或毒品影響下實施的,
- 有意識地違反了明確的安全規定,
- 之前已經發生了類似的違規或警告,或者
- 可以識別出不負責任的風險態度。
減輕情節包括
- 沒有犯罪記錄,
- 全面的供述,
- 可證明地彌補損害,或者
- 受害者的共同責任。
異常的精神壓力或刑事訴訟程序的過長持續時間也可能被視為減輕刑罰的因素。
奧地利刑法規定,對於罰金,採用每日罰金制度。每日罰金的數量取決於罪責的嚴重程度,個別的每日罰金取決於收入狀況。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罰金對所有受影響的人來說都具有可比較的影響。如果不支付罰金,可以將其轉換為替代自由刑。
如果自由刑不超過兩年並且存在積極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完全或部分附條件地緩刑。這意味著:被判刑的人仍然可以自由,但必須在一到三年的緩刑期內證明自己。如果遵守所有條件,則在緩刑期結束後,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例如關於彌補損害、參加治療或安全和交通培訓
並命令緩刑監督。這些措施旨在防止再次犯罪並實現生活環境的長期穩定。
立即選擇您想要的日期:免費初步諮詢《刑法》第 81 條的刑罰範圍
- 最高三年自由刑。
- 如果有多名死者或特別危險的行為(例如,在醉酒狀態下駕駛、無視生命危險),則六個月至五年自由刑。
- 如果死亡是在特別嚴重的情況下造成的,則刑罰可能接近最高限額。
因此,《刑法》第 81 條明顯高於《刑法》第 80 條的刑罰範圍,但仍然考慮到缺乏故意。
自由刑 &(部分)有條件的寬恕
《刑法》第 37 條:如果法定刑罰威脅最高五年自由刑,法院應以罰金代替最長一年的短期自由刑,並處以罰金。
《刑法》第 43 條:如果判處的刑罰不超過兩年,並且可以向被判刑人證明有利的社會預測,則可以宣告附條件緩刑的自由刑。緩刑期為一到三年。如果在沒有撤銷的情況下完成緩刑期,則該刑罰被視為最終緩刑。
《刑法》第 43a 條:部分附條件的寬恕允許無條件和有條件的刑罰部分的組合。對於超過六個月至兩年的自由刑,如果情況似乎適當,則可以有條件地緩刑一部分或以最高七百二十個每日罰金的罰金代替。
《刑法》第 50 至 52 條:法院可以額外發布指示並命令緩刑監督。典型的指示涉及彌補損害、治療、接觸或居住禁令以及社會穩定措施。目的是避免再次犯罪並促進長期的合法行為。
法院的管轄權
實質:通常,地方法院作為獨任法官具有管轄權。
在特別嚴重的案件中,例如有多名死者或刑罰範圍增加,則由陪審法院做出裁決。
地點:犯罪地點或結果地點的法院具有管轄權,其次是被告的住所或進入地點的法院具有管轄權。
審級: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可以向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訴,對於陪審法院的判決,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無效上訴。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請求
在重大過失殺人的情況下,倖存者可以加入刑事訴訟程序並提出民事索賠,特別是喪葬費用、贍養費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或精神痛苦。
私人參與會阻止民事訴訟時效在所主張的範圍內。
在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後,如果索賠未完全獲准,則期限會重新開始。
如果有組織的損害賠償或與親屬達成協議,並且是自願、及時且有據可查地記錄,則可能會產生減輕刑罰的效果。
然而,在嚴重違反義務的情況下,這種情況通常會失去其減輕刑罰的效果。
刑事訴訟概述
- 調查開始: 在有具體嫌疑時,被指控人的地位;從那時起,完全的被指控人權利。
- 警察/檢察官辦公室: 檢察官辦公室領導,刑事警察調查;目標:結案、轉向或起訴。
- 被指控人訊問: 事先告知;辯護律師的參與導致延遲;保持沉默的權利仍然存在。
- 查閱檔案: 在警察/檢察官辦公室/法院;也包括證據物品(只要不危及調查目的)。
- 主要審判: 口頭證據採集,判決;關於私人參與者索賠的決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及早辯護可以防止錯誤評估並確保證據,然後敘述會鞏固。“
被告權利
- 實際查閱檔案: 調查和主要訴訟檔案;第三方的查閱受到限制,以支持被指控人。
- 信息和辯護: 知情權、訴訟援助、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翻譯援助、證據申請。
- 沉默和律師: 隨時保持沉默的權利;在辯護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訊問應推遲。
- 告知義務: 及時告知嫌疑/權利;例外情況僅用於確保調查目的。
實務 & 行為提示
- 保持沉默。
一個簡短的解釋就足夠了:「我行使我保持沉默的權利,並首先與我的辯護律師交談。」這項權利從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的第一次訊問開始就有效。 - 立即聯繫辯護律師。
在沒有查閱調查檔案的情況下,不應發表任何聲明。只有在查閱檔案後,辯護律師才能評估哪些策略和哪些證據保全是有意義的。 - 立即保全證據。
製作醫療報告、帶有日期和比例尺的照片,如果需要,製作 X 光或 CT 掃描。將衣服、物品和數字記錄分開存放。最遲在兩天內創建證人名單和記憶記錄。 - 不要與對方聯繫。
您自己的消息、電話或帖子可以用作對您不利的證據。所有溝通應僅透過辯護律師進行。 - 及時保全影片和數據記錄。
公共交通工具、場所或房屋管理部門的監控影片通常會在幾天后自動刪除。因此,必須立即向營運商、警察或檢察官辦公室提出數據保全申請。 - 記錄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時,您應要求提供命令或記錄的副本。記錄日期、時間、參與人員和所有帶走的物品。 - 被捕時:不對案件發表聲明。
堅持立即通知您的辯護律師。只有在有緊急嫌疑和額外拘留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判處審前拘留。較輕的手段(例如保證、報告義務、禁止接觸)是優先的。 - 有針對性地準備損害賠償。
付款或賠償提議應僅透過辯護律師處理和證明。結構化的損害賠償對轉向和量刑有積極影響。
律師協助能為您帶來的好處
因重大過失殺人而提起的訴訟是過失犯罪領域中最嚴重的指控之一。通常,背後是悲慘的事件,這些事件是由於一時不負責任的疏忽或有意識地違反安全規則而產生的。法律評估取決於危險是否明顯可見且易於避免——以及被告是否仍然忽視或錯誤地評估了它。即使是技術鑑定、事故分析重建或證人證詞中的小差異也可能決定有罪或無罪。
因此,及早的律師代理對於準確澄清實際過程、及時確保證據並防止過度評估罪責程度至關重要。簡單過失和重大過失之間的界限通常是流動的,需要對每個個案進行仔細的法律分析。
我們的律師事務所
- 檢查是否確實存在嚴重的違反注意義務或沒有刑事相關性的悲慘事故,
- 分析技術、醫療和交通分析鑑定的合理性和證據價值,
- 在整個調查和訴訟程序中陪伴您,
- 與公認的專家合作,以客觀地描述原因、反應時間和危險過程,
- 制定量身定制的辯護策略,該策略以現實的方式對違反義務、可預見性和個人情況進行分類,
- 並堅決維護您對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權利。
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確保人類的錯誤決定、情境性的過度要求或自發的反應不會過早地被評估為重大過失。它確保在其實際背景下看待犯罪並進行法律上的平衡評估。這樣,您將獲得客觀、有根據且適合您情況的辯護,該辯護認真對待您的觀點並有針對性地努力實現公正的判決。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事先未與您的辯護律師協商的情況下,請勿發表任何實質性聲明。 您隨時有權保持沉默並聘請律師。 這項權利從第一次與警方接觸時就已生效。 只有在查閱檔案後,才能澄清是否有意義以及發表哪些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