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
根据 《刑法》第 125 条,如果有人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存在或功能,则构成财产损失。 这包括任何形式的破坏、损坏、丑化或无法使用。 关键在于该财物客观上遭受了损害,无论是通过破损、划痕、污损、功能障碍或其他降低其状态或可用性的干预措施。 因此,受保护的是他人财物的价值和完整性,以及所有者对其正常状态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人故意使他人财物变坏或无法使用,则构成财产损失。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财产损失在法律上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估:他人财物的状态或可用性是否受到明显损害,以及这种干预是否可以归因于被告。“
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 125 条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任何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从而对其状态或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在于实际干预财物的物质或功能,无论该改变是轻微的、暂时的还是可以快速修复的。 该构成要件保护所有权和他人财物的完整性,即权利人自行决定其财物的状态和使用的权利。 一旦行为破坏、损坏、丑化或使财物无法使用,且不存在任何正当理由,则该行为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 只要对财物的状态产生客观上的不利影响,即使只是轻微的或视觉上的损害也足够。
审查步骤
行为主体:
对于财产损失,任何在刑事上负有责任的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财物,都可能承担责任。 重要的是损害行为源于该人。
客体:
客体是任何他人的有形财物,无论其价值、大小、性质或所有权形式如何。 受保护的是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即他们的财物既不被损坏也不影响其功能。 只有当该财物不至少为共同所有时,该财物才是他人的。
行为:
行为是任何使他人财物状况恶化的行为。 这尤其包括:
- 破坏(完全消除存在或功能),
- 损坏(明显的物质或功能损害),
- 丑化(违反权利人意愿的视觉损害),
- 无法使用(暂时或永久地取消实际可用性)。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构成财产损失:
- 行为人对财物采取了行动,
- 该财物因此在其状态或功能上受到损害,
- 并且该财物是他人的。
损害是轻微的还是可以轻松修复的并不重要。 已经不仅仅是完全微不足道的损害就足够了。
结果:
结果在于该财物客观上遭受了损害。 不一定发生经济损失。 即使是划痕、功能障碍或视觉损害也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
因果关系:
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他的行为,该财物的状态就不会改变。 准备行为也包括在内,如果它们首先使损坏成为可能。
客观归责:
如果正是立法者想要阻止的风险得以实现,即非法损害他人财物,则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可归责的。 如果结果基于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则该结果是不可归责的。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对于法律评估而言,决定性的不是参与者的主观评估,而是有理解力的普通人如何评估财物的价值和功能的改变。“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 125 条,财产损失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破坏、损坏、丑化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的情况。 重点在于损害财物的状态或功能。 不法行为并非源于行为本身,而是源于干预他人所有权,从而侵犯了财物的完整性。 因此,关键在于财物状况的恶化,即使损害看起来很小或可以快速修复。
- 《刑法》第 129 条——通过入室或使用武器盗窃:通过入室或使用武器盗窃保护他人财产免受财物被盗。 虽然第 125 条旨在破坏或损坏,但第 129 条涉及拿走财物,即剥夺占有。 区分是根据攻击目标进行的:
对于财产损失,财物的价值或状态受到损害,但所有者原则上仍然是所有者。 对于盗窃,权利人失去财物本身。 如果损坏和拿走同时发生,则这些犯罪并存,例如,如果行为人闯入,破坏设施,然后偷走物品。 - 《刑法》第 132 条——窃取能源:窃取能源包括有人未经授权获取电力、燃气或热力的情况。 受保护的不是财物,而是能源的使用。 与财产损失不同,这里不依赖于物质损害。 只要未经授权提取能源就足够了。 相比之下,只有当有形财物被损坏、破坏或无法使用时,才构成财产损失。 这两种犯罪可能会同时发生,例如,如果有人操纵线路,从而损坏设备并同时转移能源。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构成要件并存,因为它们保护不同的法律利益。
竞合:
真正竞合:
如果除了财产损失之外,还增加了其他独立的财产或所有权犯罪,例如盗窃、非法侵入、危险威胁或入室盗窃,则存在真正的竞合。 损害财物仍然是独立的违法内容,不会被取代。 如果行为人造成多项法律利益损害,则这些犯罪通常并存。
不真正竞合:
只有当另一个构成要件完全涵盖财产损失的全部违法内容时,才考虑基于特殊性的取代。 这种情况很少见,但可能与合格的财产犯罪相关,其重点明确在于破坏或无法使用。 相反,如果仅损害财物状况是首要的,则《刑法》第 125 条本身就具有特殊性。
数罪:
如果多次财产损失是独立实施的,例如,如果不同的物品被损坏或进行了时间上分离的干预。 每次故意损害都构成单独的行为,除非存在自然的行动单位。
持续行为:
如果重复的损害直接相关并且遵循统一的意图,例如在统一的事件过程中不断破坏同一财物的各个部分,则可以假定为单一行为。 一旦没有进一步的干预或行为人放弃其意图,该行为就结束。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财产损失和财产犯罪经常相互交织; 关键是哪个法律利益受到影响,以及首要的是损害财物还是财产损失。“
举证责任 & 证据评估
检察院:
检察院必须证明被告破坏、损坏、丑化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 决定性的是证明实际干预财物的有形物质或功能。 这不是对损害严重程度的评估,而是客观情况,即财物的状态或可用性受到损害。
尤其要证明的是:
- 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行为,
- 该财物是他人的,即不完全由被告所有,
- 存在客观损害物质、功能或外观,
- 损害或无法使用是因果关系地归因于被告的行为。
检察院还必须说明所称的损害是否可以客观确定,例如通过痕迹、证人或技术评估。
法院:
法院审查所有证据的整体背景,并根据客观标准评估是否发生了对财物的损害。 重点是该财物是否确实被损坏或无法使用,以及该干预是否可以归因于被告。
法院尤其考虑以下因素:
- 损害的类型和程度,
- 干预前后财物的状态,
- 可理解的技术或视觉变化,
- 证人证词关于过程和被告的参与,
- 评估或文件,客观地证明损害,
- 一个有理解力的普通人是否会将这种改变视为对财物价值或功能的损害。
法院明确区分纯粹的琐事、通常的使用痕迹或没有干预特征的改变,这些都不构成构成要件的损害。
被告人:
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她可以提出合理的怀疑,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是否确实发生了损害,
- 该财物是否已经有缺陷或预先损坏,
- 该行为是否没有造成物质或功能损害,
- 损害描述中的矛盾或缺失的证据,
- 可以合理解释损害的其他原因。
她还可以说明某些措施是纯粹的准备行为、没有干预特征的护理帮助或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的。
典型评估
在实践中,对于《刑法》第 125 条,以下证据尤其重要:
- 损害的照片或视频,最好是前后比较,
- 关于原因、损害和维修费用的专家意见,
- 关于事件过程和财物状态的证人证词,
- 维修账单、成本估算或技术文件,
- 沟通证据,从中可以得出动机、冲突或过程,
- 时间顺序,显示损害何时发生以及谁可以接触到该财物。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照片记录、技术评估和可理解的时间顺序在财产损失诉讼中通常至关重要,以澄清所称损害的原因、范围和可归责性。“
实践案例
- 在假定同意的情况下损坏:行为人改变或损坏他人财物,即使没有权利人的明确同意。 他错误地认为他可以改变或“改善”该物品,即使没有询问所有者,也没有事先给出明确的许可。 权利人最初容忍该行为,因为他认为行为人只是检查该财物或进行无害的准备行为。 然而,实际上,行为人已经造成了物质或功能损害。 缺乏同意导致明显侵犯他人所有权。
- 由于错误地假定危险情况而造成的损坏:在一段时间内,行为人反复认为必须立即操纵或改变他人财物,以避免假定的危险。 他多次干预该物体,即使客观上不存在紧急情况,并且情况允许与所有者进行协商。 权利人无法对自己的财物做出独立的决定,因为干预已经发生。 尽管有迹象表明不存在直接危险,也不需要干预,但行为人仍然坚持这种假设,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进一步的改变或损坏。
这些例子表明,如果有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干预他人财物的物质、功能或外观,从而损害其状态或可用性,则构成根据《刑法》第 125 条的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 125 条,财产损失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故意。 行为人必须知道他损坏、破坏、丑化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并且这种干预在客观上适合损害财物价值或可用性。 同时,他必须至少默认权利人不同意,并且该行为侵犯了其所有权。
因此,行为人必须理解,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构成有针对性地干预他人财物,并且通常适合损害其状态或功能。 关键在于损害是有意识地和有目的地进行的; 仅仅是疏忽是不够的。
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他有权改变或处理该财物,该干预是权利人所希望的,或者该行为在客观上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则不存在主观构成要件。 谁认为自己是合法行事或错误地假定同意,就不符合《刑法》第 125 条的要求。
最终,谁知道并有意识地旨在恶化他人财物的状态或损害其可用性,从而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谁就是故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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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禁止性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时,才能免除责任。 谁的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就不能声称他没有认识到违法性。 每个人都有义务了解其行为的法律界限。 仅仅是无知或轻率的错误并不能免除责任。
罪责原则:
只有有过错的行为才会被处罚。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主要事件,并且至少默认。 如果缺乏这种故意,例如,因为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他的行为是被允许的或自愿参与的,则最多存在疏忽。 这对于故意犯罪是不够的。
无责任能力:
如果有人在犯罪时由于严重的精神障碍、病态的精神损害或严重的控制能力丧失而无法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或根据这种认识行事,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存在相应的怀疑,将获得精神病学评估。
如果行为人在极端的胁迫状态下行事,以避免对自身生命或他人生命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则可能存在可宽恕的紧急状态。 如果没有其他出路,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但可以减轻罪责或具有可宽恕的效果。
谁错误地认为他有权进行防御行为,如果该错误是认真和可理解的,则没有故意。 这种错误可以减轻或排除罪责。 但是,如果仍然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情况,则可以考虑过失或减轻处罚的评估,但不能考虑正当理由。
免除处罚 & 缓刑
转移:
对于财产损失,原则上是可能的。 该构成要件保护所有权和他人财物的完整状态,并且罪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损害的类型和程度、犯罪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在轻微损害、明确的认识和缺乏先前犯罪记录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会定期审查转移处理。
然而,越明显地认识到有计划的、有意识的或重复的损害他人财物,或者所造成的损害越严重,转移的可能性就越小。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审查转移:
- 罪责很小,
- 财产损失只是轻微的或微不足道的,
- 没有或只有不重要的后续影响,
- 不存在系统性或持续性行为,
- 事实清楚且易于理解,
- 并且行为人有见识、合作和愿意补偿。
如果考虑转移,法院可以命令支付金钱、社区服务、监督指示或进行调解。 转移不会导致定罪或犯罪记录。
排除转移: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排除转移:
- 已经发生了对所有权的重大或持续的损害,
- 损害是有意识地、有针对性地或有计划地造成的,
- 涉及多个物品或发生了重复的损害,
- 存在系统性或长期持续的行为,
- 涉及特别需要保护的物品或设施,
- 损害具有合格的后果,例如高额的维修费用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 或者整体行为构成严重侵犯所有权。
只有在明显最轻微的罪责和立即的认识的情况下,才能审查是否允许例外的转移程序。 在实践中,转移对于财产损失仍然是可能的,但在系统性或后果严重的案件中很少见。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转移要求在财产损失方面承担可理解的责任和有序的损害赔偿; 它旨在在没有正式定罪的情况下进行客观处理。“
量刑 & 后果
法院根据损害的程度、干预财物的类型、持续时间和强度以及破坏、损坏、丑化或无法使用对受影响财物的价值或功能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刑罚。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较长时间内重复、有针对性或有计划地行事,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对所有权的明显损害。
加重情节尤其包括:
- 损害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进行,
- 存在系统性或特别顽固的行为,
- 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 涉及特别需要保护的或有价值的物品,
- 尽管有明确的指示或停止要求,但仍继续损坏,
- 存在特殊的信任违背,例如在亲密或依赖关系中发生的损害,
- 或者存在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
减轻情节包括:
- 清白,
- 完全坦白和明显的认识,
- 立即停止损害行为,
- 积极的补救努力或损害赔偿,
- 行为人的特殊负担或过度劳累情况,
- 或过长的诉讼时间。
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法院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刑罚幅度
财产损失的威胁是最高六个月的自由刑或最高 360 个每日罚金。 该刑罚幅度构成了法律上限,适用于破坏、损坏、丑化或使他人财物无法使用的每种情况。 法律没有规定更高的刑罚威胁。
后来的道歉、停止损坏或补救努力不会改变法律刑罚幅度; 这些情况仅在量刑范围内产生影响。
如果正当理由介入,例如自卫或合法行使所有权,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存在这种排除理由,则不会取消刑罚幅度,而是阻止构成要件的介入。
罚金——按日计算制度
奥地利刑法根据每日罚金制计算罚金。 每日罚金的数量取决于罪责,每天的金额取决于经济能力。 这样,刑罚会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但仍然明显。
- 范围:最多720 个每日罚金——每天至少4 欧元,最多5,000 欧元。
- 实践公式:大约6 个月的自由刑相当于大约 360 个每日罚金。 这种换算仅用作指导,并且不是僵化的模式。
- 如果未付款:法院可以处以替代自由刑。 通常适用:1 天替代自由刑相当于 2 个每日罚金。
提示:
对于财产损失,如果损害是轻微的、易于修复的或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并且该行为位于刑事责任的下限,则尤其可以考虑处以罚金。 有见识的行为、立即补救或快速消除损害也可以促使使用罚金。
自由刑 & (部分)缓刑
《刑法》第 37 条:如果法定刑罚威胁最高可达五年,法院可以处以罚金,而不是最高一年的短期自由刑。 对于基本构成要件规定最高一年的罚金或自由刑的犯罪,也存在这种可能性。
对于财产损失,《刑法》第 37 条主要在损害轻微、事件是情境性的且行为没有相关的先前犯罪记录时使用。 如果损害是有意识的、恶意的、重复的或与受害者的重大经济损失相关,则会更谨慎地应用该规定。
《刑法》第 43 条:如果自由刑不超过两年,并且行为人具有积极的社会预测,则可以有条件地缓刑。 这种可能性也适用于财产损失,其刑罚幅度最高可达六个月。
如果存在加重情节,尤其是在恶意、故意破坏、犯罪累积或高额物质损失的情况下,则会更谨慎地授予有条件缓刑。 如果损害迅速消除、行为人有见识且行为具有次要意义,则这种缓刑是现实的。
《刑法》第 43a 条:部分缓刑允许无条件刑期和有条件缓刑刑期的结合。它适用于六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的刑期。
由于损坏财产的刑罚范围仅长达六个月,因此部分缓刑在实践中仅适用于附加刑或多个犯罪行为的合并计算。如果仅存在财产损失,则通常不适用《刑法》第 43a 条。
《刑法》第 50 至 52 条:法院可以额外发布指示并下令缓刑监督。例如,如果它们有助于避免冲突,则可以考虑损害赔偿、禁止与受害者接触、戒酒或行为培训计划。重点是弥补损害,并确保肇事者将来避免采取类似行动。
法院管辖权
级别管辖
由于刑罚威胁较低,损坏财产原则上由地区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长达六个月的监禁或处以类似金额的罚款的犯罪行为属于地区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由于损坏财产没有严重的定罪,并且没有超过刑罚范围,因此没有理由让州法院作为独任法官参与。也不考虑设立陪审法庭,因为为此需要规定更高的刑罚。
陪审团法院不予考虑,因为在该犯罪领域没有特别严厉的处罚。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取决于损坏财产的犯罪地点和法定刑罚,而不是事件对相关人员的主观重要性。“
地域管辖
管辖权属于损坏地点的法院。决定性因素是实际破坏、损坏或使物品无法使用的地方。
如果无法明确确定犯罪地点,则管辖权取决于
- 被告人的住所,
- 逮捕地点,
- 或主管检察官办公室的所在地。
诉讼程序将在最能保证适当和有序进行的地方进行。
审级
可以对地区法院的判决向州法院提出上诉。州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对罪责、刑罚和费用作出裁决。
如果满足法律前提条件,州法院的裁决随后可以通过向最高法院提出无效申诉或进一步上诉来质疑。
刑事诉讼中的民事索赔
如果发生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以作为私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主张其民事索赔。由于该犯罪行为构成对财产的干预或物品的可用性,因此索赔尤其涉及维修费用、重置成本、贬值、清洁费用、使用损失以及损坏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要求赔偿后续费用,例如更换或组织额外费用。
只要刑事诉讼程序悬而未决,私人当事人加入就会阻止所有主张的索赔的时效。只有在具有约束力的结论之后,时效期限才会继续,除非损害已完全获得赔偿。
自愿赔偿,例如承担维修费用、完全解决损害或真诚地努力寻求和解,如果及时且完整,可能会产生减轻处罚的影响。
但是,如果肇事者有计划地、重复地或以大量损害行事,或者存在特别不利的情况,则随后的损害赔偿通常会失去其大部分减轻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事后赔偿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弥补犯罪的不公正。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在损坏财产的情况下,仔细准备的维修费用、贬值和使用损失证明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令人信服地执行民事赔偿要求的基础。“
刑事诉讼概览
侦查开始
刑事诉讼程序以具体嫌疑为前提,即某人被视为被告,并可以主张所有被告权利。由于故意毁坏财物属于公诉罪,一旦存在相应的嫌疑,警察和检察院将依职权启动诉讼程序。为此,不需要受害者的特别声明。
警察和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进行侦查程序并决定后续流程。刑事警察进行必要的侦查,保护现场,收集证人证言并记录损失。最终,检察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失金额和证据情况,决定中止、缓刑或起诉。
被告审讯
在每次审讯前,必须将被告人充分告知其权利,特别是沉默权和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要求辩护律师,则必须推迟审讯。正式的被告审讯旨在与犯罪指控对质,并提供陈述的机会。
查阅文件
可以向警察、检察院或法院查阅案件档案。档案也包括证据,但不得因此危及侦查目的。私人当事人的加入受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约束,并使受害者可以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主要审判
主要审判用于口头证据的采集、法律评估以及对任何民事权利要求的裁决。法院尤其会审查犯罪过程、故意、损失金额以及证词的可信度。诉讼程序以定罪、无罪释放或缓刑结案。
被告人权利
- 信息 & 辩护:有权获得通知、诉讼帮助、自由选择辩护律师、翻译帮助、证据申请。
- 沉默 & 律师:随时保持沉默权;如果参与辩护律师,则应推迟审讯。
- 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嫌疑/权利;例外情况仅用于确保调查目的。
- 实际查阅文件:调查和主要诉讼文件;为了被告的利益,限制第三方查阅。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最初 48 小时内采取的正确步骤通常决定了诉讼程序是升级还是保持可控。“
实践 & 行为建议
- 保持沉默。
简短的声明就足够了:“我行使我的沉默权,并首先与我的辩护律师交谈。”这项权利从警察或检察院的第一次审讯开始生效。 - 立即联系辩护律师。
在没有查阅侦查档案的情况下,不应发表任何声明。只有在查阅档案后,辩护律师才能评估哪种策略和哪种证据保全是有意义的。 - 立即保护证据。
您应尽早保存所有可用的文件、消息、照片、视频和其他记录,并保留副本。应定期备份数字数据,并防止事后更改。记下重要人物作为可能的证人,并及时在记忆记录中记录事件的经过。 - 不要与对方联系。
您自己的消息、电话或帖子可以用作对您不利的证据。所有沟通应仅通过辩护律师进行。 - 及时保存视频和数据记录。
公共交通工具、场所或房屋管理部门的监控录像通常会在几天后自动删除。因此,必须立即向运营商、警察或检察院提出数据安全申请。 - 记录搜查和扣押。
在房屋搜查或扣押时,您应要求提供命令或记录的副本。记下日期、时间、参与人员和所有带走的物品。 - 被捕时:不要对案件发表任何声明。
坚持立即通知您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有紧急犯罪嫌疑和额外的拘留理由时,才能判处审前拘留。较轻的措施(例如,承诺、报告义务、禁止接触)应优先考虑。 - 有针对性地准备补救措施。
付款、象征性服务、道歉或其他补偿方案应仅通过辩护律师处理和记录。有组织的补救措施可能对缓刑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Peter Harlande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谁考虑周全,保护证据并及早寻求律师支持,谁就能保持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律师支持的优势
根据《刑法》第 125 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涉及对他人财产的干预,其法律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经过、故意、损坏类型和实际损失。事件中的细微差异、证据保全或是否存在破坏、损坏或仅是暂时的污损,都可能对诉讼程序产生决定性影响。
及早的律师陪同可确保证据得到充分保护,损失评估得到正确记录,并且减轻责任的情况得到妥善分类。只有精确的分析才能表明是否存在实际的刑事毁坏财物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对故意、损害或犯罪行为的重大怀疑。
我们的律师事务所
- 审查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损坏、破坏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以及所声称的损害是否具有法律相关性。
- 分析故意是否可以证明,是否可以考虑其他事件经过,以及是否存在证据漏洞或矛盾。
- 保护,通过确保不采用单方面的陈述,并且证据和证人证言得到正确评估。
- 制定明确的辩护或索赔策略,该策略完整且法律精确地描述了实际的事件经过。
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确保对故意毁坏财物的指控进行彻底、客观和法律上严谨的审查,以便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诉讼程序。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律师的支持意味着将实际发生的事件与评估明确区分开来,并由此制定可靠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