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缓刑

《刑法》第 46 条和第 47 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提前结束自由刑或与剥夺自由有关的措施的可能性。目的是使那些有积极未来预测的罪犯能够逐步重返无犯罪的生活。法院决定,仅仅威胁进一步的监禁是否足以阻止新的犯罪。释放是在缓刑期内进行的,并且可能与条件或缓刑援助有关。

如果存在积极的预测,有条件释放允许提前释放。 《刑法》第 46 条涉及刑罚的执行,《刑法》第 47 条涉及预防措施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 46 条和第 47 条提前释放:缓刑的机会、前提条件和司法审查。

原则

奥地利刑法没有严格执行的刑罚制度,而是提供了多种可能性,使刑罚的执行适应罪犯的个人发展。《刑法》第 46 条和第 47 条重返社会受控重新融入社会的核心。如果满足法律先决条件并且存在积极的未来预测,它们允许提前结束自由刑或预防措施。

法院关于有条件释放的决定不是恩典行为,而是严格法律审查的结果。它需要在公众的安全利益和个人的重返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仔细权衡。在此过程中,将全面评估行为、治疗成功、社会稳定和复发风险。

以下各节解释了有条件释放的先决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控制机制。这应该清楚地表明,《刑法》第 46 条《刑法》第 47 条不是取消刑罚,而是有针对性地控制刑罚的执行。

《刑法》第 46 条 从自由刑中有条件释放

基本思想和目标

《刑法》第 46 条旨在为那些已经服刑了大部分刑期并表明他们将来会遵守法律的罪犯提供一个视角。该研究所将刑罚与重返社会联系起来,并表明刑罚的执行不仅是为了报复,而且是为了改善。

有条件释放的先决条件

如果已服刑一半的判决或以赦免方式确定的自由刑,但至少三个月,则可以有条件释放。法院必须能够假设,即使没有进一步的监禁,罪犯也不会犯下新的罪行。评估包括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行为、参与治疗计划、学校或工作活动以及家庭和社会状况。

罪行的严重性和例外情况

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即使满足了先决条件,只要出于普遍预防的原因需要进一步的执行,就不得释放。如果为了维护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信任,进一步的刑罚执行似乎是必要的,则此限制尤其适用于严重的暴力或性犯罪。

终身监禁的特殊规定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最早可以在十五年后有条件释放。前提是特别有利的复发预测。法院在此过程中会审查刑罚执行期间的发展以及心理稳定和社会融合。

多次判刑和附加刑

如果罪犯正在服刑多个自由刑或剩余刑期,则以其总持续时间为基础。即使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也会在统一考虑后做出决定。最迟在十五年后,必须决定是否有条件释放。对于附加刑,已经服刑的时间将相应地计算在内。

治疗和缓刑援助的作用

法院会考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自愿参加治疗,或者是否愿意在自由时继续进行治疗。可以根据《刑法》第 50 条至第 52 条采取措施,特别是指示和缓刑援助,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复发风险并促进社会稳定。

《刑法》第 47 条 解除与剥夺自由有关的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的特殊性

《刑法》第 47 条不涉及刑罚,而是涉及解除旨在确保和治疗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法医治疗中心、针对需要戒毒的违法者的机构和针对危险累犯的机构。在这里,预测也至关重要:如果不再存在该措施所针对的危险,则可以释放。

从法医治疗中心释放

被送往法医治疗中心的人只能有条件释放。必须始终设定一个缓刑期。目的是以受控的方式设计向自由的过渡并避免复发。

从针对需要戒毒的违法者的机构中释放

对于吸毒成瘾者,如果治疗不再有进一步的成功希望或法定拘留时间已过,则可以无条件释放。否则,释放将在缓刑期内进行,以确保稳定的戒断和社会重新融合。

从危险累犯机构中释放

对于危险累犯,一旦不再需要将其转移到该机构,也可以有条件释放。前提是,对公众的危害不再存在,并且适当的护理措施可以确保社会的保护。

共同先决条件

对于所有类型的释放,法院都会审查人格、健康发展、刑罚执行期间的行为和社会前景。决定性因素是,通过条件、治疗或护理是否可以充分控制再次犯罪的风险。只有满足这些先决条件,才能下令有条件释放。

司法控制、缓刑期和缓刑

每次有条件释放都处于缓刑期内。其持续时间由法院确定。在此期间,不得犯下新的罪行,也不得违反任何指示。如果成功完成缓刑期,则该刑罚最终被视为已完成。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可以撤销释放,从而必须服完剩余的刑罚或措施。

缓刑意味着获释者遵守法律并履行任何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定期报告义务、治疗条件或就业证明。在许多情况下,会下令缓刑援助,以支持重返稳定的生活并避免复发。

违反时的撤销和法律后果

在缓刑期间违反条件、指示或新的罪行会产生后果。法院将根据《刑法》第 53 条至第 56 条的规定审查是否有必要撤销有条件宽恕或有条件释放,或者是否足以采取较轻的反应,例如延长缓刑期或额外的指示。

在实践中,只有在存在明确的违规行为或新的犯罪行为时才会宣布撤销。法院始终会审查较轻的手段是否足够,然后再下令执行剩余的刑罚。

实际意义

《刑法》第 46 条至 47 条以及《刑法》第 53 条至第 56 条中的撤销规定构成了一个封闭的系统,该系统将刑罚、缓刑和重返社会联系在一起。它们实现了一种差异化的执行实践,既着眼于安全,又着眼于重新融合。对于受影响者来说,这意味着:在执行期间表现出积极发展的人可以提前释放 – 但每次宽恕都以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证明自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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