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有条件缓刑和有条件释放
撤销有条件缓刑和有条件释放
根据 《刑法》第 53 条,撤销有条件缓刑或有条件释放意味着,最初中止或仅部分执行的剩余刑期将在事后重新执行。如果缓刑期间表明,被判刑人没有达到对他的期望,例如,因为他再次犯罪或严重违反指示,法院将下令撤销。撤销是法院保护公众的一项措施,同时也是对违反所给予的刑罚减轻的信任的回应。
如果相关人员违反条件或再次犯罪,撤销会导致有条件缓刑或有条件释放被追溯执行。
撤销的前提条件
《刑法》第 53 条 列出了可能证明撤销合理的两个主要原因:
- 缓刑期间的新罪行
如果相关人员因在缓刑期间犯下的新罪行而被判刑,法院可以撤销有条件缓刑或释放,如果这是必要的,以阻止他们犯下进一步的罪行。
因此,法律不要求自动恢复监禁,而是法院必须审查撤销是否真的必要。 - 违反指示或撤销缓刑帮助
反复或故意无视法院指示或顽固地拒绝与缓刑帮助合作也可能证明撤销是合理的。决定性因素再次是,在具体情况下,撤销是否显得必要。
法院的衡量标准
只有在较轻的手段不足以阻止被判刑人犯下进一步的罪行时,法院才能宣布撤销。
特别是,以下措施可作为较轻的措施:
- 延长缓刑期(最长五年,终身刑罚最长十五年),
- 发布新的或更严格的指示,
- 命令或继续缓刑帮助。
这种分级逻辑服务于相称性:撤销是最终手段,而不是自动的。
Sebastian RiedlmairHarlander & Partner Rechtsanwälte „撤销不是加重刑罚的工具,而是确保法院预测的一种手段。只有当最初给予的信任因新的不当行为而受到客观动摇时,它才会生效。 “
严重或终身刑罚的特殊性
对于终身监禁,在撤销后,剩余刑期被视为十年监禁的剩余刑期,以便以后能够再次有条件释放。
对于侵犯性自主权的犯罪或有法院监督的案件,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试验,可以例外地多次延长缓刑期。
程序和流程
在撤销之前,法院必须:
- 获取缓刑帮助的报告和可能的警方报告,
- 听取被判刑人的意见并给予陈述机会,
- 审查延长缓刑期是否足够,
- 用明确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它是“必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执行刑罚或剩余刑期。
该程序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在复杂的情况下可能包括口头听证。
根据《刑法》第 56 条的撤销期限
法院可以在缓刑期间作出撤销决定。对于在缓刑期间犯下的罪行,也可以在缓刑期满后六个月内或在缓刑期满时未决的刑事诉讼结束后作出决定。
实践案例
一名因严重人身伤害而被有条件释放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下危险的威胁。法院发现,该男子虽然有工作,但已经背离了他的缓刑监督员,并且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意。由于重犯风险被认为是巨大的,因此有条件释放被撤销,剩余刑期被执行。
法律评估和替代方案
撤销不是自动的,而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始终受相称性原则的约束。
只有当继续缓刑不再提供稳定化的现实前景时,法院才能下令撤销。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最好延长缓刑期或发布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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