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的处罚

根据 《刑法》第 15 条,如果某人故意实施犯罪,并且已经直接开始实施犯罪,但该犯罪未完成(例如,计划的结果未实现),则构成应受处罚的未遂。因此,不仅完成的犯罪应受处罚,而且认真开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受处罚。不应受处罚的仅仅是准备行为,只要尚未直接开始。 绝对不适格的未遂不受处罚。

未遂是指:故意开始犯罪,但未完成。仅准备是不够的;绝对不适格的未遂不受处罚。

《刑法》第 15 条解释了未遂何时应受处罚,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以及存在哪些例外情况

原则

针对故意行为的处罚也适用于未遂参与未遂的任何行为。一旦行为人通过直接先于执行的行为来确认其决定,即达到犯罪开始。

应受处罚的未遂的先决条件

为了使未遂应受处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区分:准备与未遂(直接开始)

准备是犯罪的前奏:计划、侦察、获取工具、前往犯罪现场。这原则上不受处罚
直接开始从行为直接进入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没有重大中间步骤应导致完成的地方开始。

实践导向:

未遂的类型

中止未遂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放弃进一步实施犯罪或积极阻止已经发生的结果,则可以免受处罚。这被称为放弃未遂。放弃是否可能以及适用的条件取决于未遂的类型。

绝对不适格(《刑法》第 15 条第 3 款)

绝对不适格的未遂不受处罚。如果完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则属于这种情况 – 既不使用这些手段,也不在这个对象上,也不与这个行为人一起。

典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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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的是相对不适格(例如,剂量太小,武器瞄准不良):在其他情况下,它可能会起作用。相对不适格仍然应受处罚,绝对不适格则不然。“

示例

A 想要杀死 B,并向 B 的胸部开了五枪。B 通过迅速的医疗救助幸存下来。

更多简短示例

参与未遂

教唆或贡献未遂也包括在内:谁决定未遂另一个人或对已经开始的未遂做出贡献,则属于《刑法》第 15 条与第 12 条的范围。

实践中的后果

未遂受犯罪的处罚威胁;法院可以在量刑范围内考虑它仍然是未遂。争议点通常是准备和未遂之间的界限以及绝对不适格的问题 – 在这里,准确地重建过程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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